論單位犯罪的適用
作者:孫紅玲 發布時間:2013-06-05 瀏覽次數:708
一、單位犯罪的立法變遷
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封閉的計劃經濟體制,八十年代以前,現實中很少出現現代意義的單位犯罪現象,我國1979年刑法未對單位犯罪作出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各種性質的企業法人大量出現,他們都是獨立的利益主體,一些單位在利欲的驅使下乘虛而入,由此出現了單位犯罪,這些犯罪行為不僅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亦妨礙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現實表明這些單位的行為已超越了民法、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必須用刑法來調整。為此,1997年制訂的新刑法在第二章第四節明文規定了“單位犯罪”,并在分則的眾多條款中規定了各種由單位構成的犯罪。這與實踐的需要和世界發展的潮流都是相一致的,表明我國刑法懲治單位犯罪已走上了新臺階。
二、單位犯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界定單位犯罪的概念,應體現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區別,也應體現其共同的本質屬性即單位犯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成員為單位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依法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單位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式,它與自然人犯罪一樣,必須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才能構成犯罪。理解和把握好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對于準確地定罪量刑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1、單位犯罪的主體
“單位”一詞是一個法律用語,但作為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的單位就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刑法第30條規定的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單位的性質不影響單位犯罪的成立,但這里指的“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履行登記審批手續,必須是獨立的能夠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有自己的名稱、機構和場所。
2、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
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單位對其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反映了犯罪單位主觀上的罪過。由于單位不同于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其主觀方面亦有區別于自然人犯罪的主觀方面,單位犯罪罪過心態有其特殊的表現形式襖準確把握必須認清單位犯罪犯意形成和表達的方式和過程。單位犯罪的罪過內容和其他犯罪一樣,分為故意和過失,從刑法分則規定的單位犯罪的罪名來看,一般是故意犯罪,且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刑法分則中也有少數規定過失可以構成犯罪。但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犯罪,單位犯罪行為實施者主觀上都必須是為了單位謀取利益,對于故意犯罪而言是為了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對于過失而言是為了單位謀取合法利益。
3、單位犯罪的客體和客觀方面
單位犯罪的客體是我國刑法保護的而為單位犯罪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其范圍是廣泛的,內容是多方面的。
單位犯罪在客觀上是單位決策機構決定由單位實施的犯罪行為,表現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形式,即以積極的行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或消極不實施法律要求實施的行為。單位的危害行為要通過直接責任人或者其他單位成員的行為作媒介來實施,他體現的是單位的意志和活動,同時在客觀上還必須以單位的名義作出。
三、單位犯罪的刑事訴訟問題
1、單位犯罪主體的稱謂
對單位犯罪主體的稱謂,法律未作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也不盡相同。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單位犯罪主體在提起公訴后應稱為“被告單位”;制作刑事訴訟文書時,在被告單位后面應當具體寫明被告單位的名稱、住所,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對于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被告人的一般寫法寫明有關情況。一案中如果既有單位犯罪,又有自然人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應列在自然人犯罪主體前面。
2、單位犯罪中參加刑事訴訟的代表人、辯護人
根據刑訴法的解釋規定,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證據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應當由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拘傳到庭。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享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單位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被告人時,同樣具有辯護權,除了單位代表人可以為其辯護外,還可以委托律師或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進行辯護。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單位犯罪采用兩罰制,同一個律師不能同時擔任被告單位的辯護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辯護人,因為在單位與直接責任人員有利益沖突的情況下,辯護人很難權衡辯護內容。
四、單位犯罪的處罰
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采用罰金刑作為主刑,實行以雙罰制為主,以單罰制為輔的原則。雙罰制雙罰制,又稱兩罰制,是指對犯罪單位必須而且只能適用罰金刑,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則適用刑法分則的條文明文規定的自由刑乃至生命刑。單罰制,即只處罰相關的責任人員或者只處罰單位本身。
對于多數單位犯罪采取雙罰制,是由于多數單位犯罪是破壞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的貪利性犯罪,如走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因此要使單位犯罪的主體和促成單位犯罪的主體,以及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的人都對單位犯罪承擔責任;對于少數單位犯罪采取單罰制,是由于犯罪單位并非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實施犯罪,主要是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的瀆職行為造成了犯罪的發生,如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妨害清算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因此不宜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而只能實行單罰制,對直接責任人員科處刑罰。
五、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情況
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均不視為單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處罰:(1)個人為進行違法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2)公司、企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3)盜用、借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所得或私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