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通過行賄避開競爭而取得利益,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行賄人在檢察機關對其立案查處前,配合檢察機關調查他人受賄案件時,交待向他人行賄的事實,應當認定為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情形。   

 

【案情】  

 

被告人方某系國家注冊建筑師,20105月,通過同學樊某的介紹與負責拆遷安置房開發建設的泰州市某公司經理楊某相識,并委托樊某向楊某索要其使用的銀行卡號,于2010614日向該卡存入人民幣4000元、同年918日向該卡存入人民幣20000元、又于2011312日向該卡存入人民幣100000元,總計人民幣124000元。在楊某的幫助下,未經招標程序,被告人方某以掛靠單位某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承攬了泰州市某安置小區海曙頤園的規劃設計項目?! ?/span>

 

 2011411日,被告人方某在配合檢察機關調查楊某問題時,交待了向楊某行賄的事實。   

 

【審判】   

 

 2011714日 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方某犯行賄罪向興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方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送錢給楊某是出于感謝,沒有以"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不構成受賄罪;2、即使構成犯罪,合同系同濟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其亦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3、如果被告人構成犯罪,因其在配合興化市人民檢察院調查楊某案件的時候,就已主動交待送錢給楊某的事實,不僅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更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故建議對其免除處罰?! ?/span>

 

興化市人民法院根據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立案,經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方某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人方某的辯護人提出方某沒有以"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和送錢給楊某是出于感謝的意見,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規定,被告人方某是從業多年的國家注冊建筑師,應當知道由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泰州市某安置小區海曙頤園要進行招標,卻通過承諾送錢的方式非法獲得其規劃設計項目,其行為違反了國家規定,故不論被告人是否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出于感謝的目的,均應以行賄論處。關于被告人方某的辯護人提出某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的意見,經查,被告人方某掛靠于該公司,是承攬泰州市某安置小區海曙頤園的規劃設計項目的主要受益者,某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是否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不影響本案的認定。關于被告人方某的辯護人提出方某在配合興化市人民檢察院調查楊某案件的時候,就已主動交待送錢給楊某的事實,不僅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更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其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方某在檢察機關立案前即已交待其行賄行為,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故對此辯護意見予以采信,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決定對被告人方某免予刑事處罰。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于2011926日作出判決:  被告人方某犯行賄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span>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span>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是被告人是否構成行賄罪;二是配合檢察機關調查他人受賄案件時,交待向他人行賄的事實,能否認定為被追訴前主動交待。  

 

1、通過行賄避開競爭而取得利益,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由此可見,行賄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并且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所謂不正當利益,是指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屬于不應當獲得的利益,包括各種不正當的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其通常具有以下情形:一是所謀求的利益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如走私、販毒等取得的利益;二是依法應當履行的納稅、罰款等義務,通過行賄而得以減免;三是本不具備取得某種利益的條件,通過行賄而取得該利益;四是需要經過競爭可能取得的利益,通過行賄避開競爭而取得?! ?/span>

 

就本案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本案被告人方某是從業多年的國家注冊建筑師,涉案人楊某系房產開發公司經理,都應當知道由國有資金投資的拆遷安置房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卻通過承諾送錢的行賄手段,非法獲得本應當通過招投標競爭方可能取得的規劃設計項目。被告人方某雖然以掛靠單位某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承攬規劃設計項目,但其是承攬泰州市某安置小區海曙頤園規劃設計項目的主要受益者,其行賄行為不但嚴重違反了國家規定,而且明顯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故其構成行賄罪?! ?/span>2、在檢察機關對其立案前交待,屬于被追訴前主動交待的情形  

 

行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向他人行賄,即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用財物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收買。賄賂犯罪的本質特征在于受賄人以其職務行為與行賄人的賄賂進行交易,行賄行為與受賄行為是一對孿生的孽子,相互依存、緊密聯系。在反腐敗斗爭中,必須注重綜合治理,打組合拳,既嚴懲受賄,亦懲辦行賄。但在懲處行賄罪的過程中,應當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具有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情形的被告人給予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以利于司法機關獲取賄賂犯罪證據,重點打擊受賄行為。對是否具有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情形的認定,關鍵在于對"被追訴"的界定。是否"被追訴"應當以檢察機關是否立案為證。行賄人向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檢報受賄人的受賄行為,顯然屬于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情形。行賄人在紀檢監察部門查處他人受賄案件時,交待(承認)向他人行賄的事實,亦屬于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情形。即使檢察機關已經對受賄人立案查處,行賄人作為證人接受檢察機關調查,只要檢察機關對行賄人尚未立案查處,行賄人承認其向受賄人行賄的事實,也應當認定為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情形。本案公訴機關未認定被告人具有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情形,但法院根據被告人在檢察機關對其行賄行為立案查處前已經交待了向楊某行賄的事實證據,認定被告人具有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情形,并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決定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是妥當的?! ?/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