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工作之余,靜下心來把大學時讀過的張明楷先生的《刑法格言的展開》又閱讀了一遍。讀一本書,讀一本好書,就像理想的旅行,與作者一同前行吧,去探索刑法格言中蘊含的真諦。張明楷先生的《刑法格言的展開》在刑法專著中算是一本很小的書,但每讀一段文字我總能體會到思想的火花。古老的格言蘊含著現代法的理念。本文是我讀書過程中抑制不住的寫作沖動的一些支言片語,以此勉勵自己在法律之路上,一步一個腳印地前行。

 

法律是調整人類社會的規范,人是法律的出發點又是終點。人一直生活在社會中,社會是從事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法律即是人類社會的,即法則。法律與社會緊密相關,社會變化,法律也跟著變化。在處置爭端的方式中,法律比原始的武力方式更衡平,更正當。實行法的統治是理智社會的選擇。然而造法易,執法難的矛盾幾千年來從來沒有消失,人們往往喜歡嘲笑法律的無能,而忘記了自己的責任,忘記了維護法律的權威。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一個國家要形成信仰法律的文化就必須強調法律的執行,我絕不是認同惡法亦法的觀念,而是在我們這個有著封建人治幾千年的古老國家,對法律的信仰理念的建立尤其要注重法律的執行。

 

法律適用的生命在于法律解釋。立法者也是人而不是神,不可能有法律條文含蓋人類社會不斷變化的復雜的社會生活的每一個方面。語言是思想這一抽象對象的物質承擔者,立法者的理想也要通過法律語言來表達和固定下來。現代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則要求法律應成文化、明確化,而過于確定性的語言會使刑法與不斷變化的社會脫節,從而使刑法處于形同虛設的地位。成文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現為:一般規則與個別案件之間的矛盾;有限規則對于無限客體之間的矛盾;模糊規則對確定事項之間的矛盾;穩定規則對發展事物之的矛盾;刻板規則對于豐富內涵之間的矛盾。所以罪刑法定所要求的明確化的成文法永遠只是個十分理想的狀態和立法者追求的目標。由些可見刑法的解釋對于刑法的適用相當重要。對于刑法的解釋不要迷信立法者或者起草者當時的主觀意圖,而要探求法律本身的真實含義。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的解釋又必須以刑法用語為根據,不能脫離刑法用語和民眾由些產生的期待可能性進行無根據的推測。

 

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遺產的精華。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人的思想和人的創造力是無限的,在歷史的長廊中人的生命的存在時間是如此的短暫,正是通過人類文化遺產使人類能夠繼承過去并不斷發展。然而古老的刑法格言永遠成為了古老的過去,所有對古老格言的理解都是基于現代文明的前提下完成的,正如所有歷史都是現代史,人們不可能脫離現代視角回到古代社會的語境中去認識刑法格言的本來意義,從這個意義上說,所有的刑法格言都被現代化了,都被不可避免地穿上了新的外衣,被附于現代社會的特定的價值標準。

 

罪刑法定是現代法治文明的標志。其法理依據是自然法理論、三權分立思想與心理強制說,當然這些理論只是從不同的視角說明了罪刑法定的合理性,具有一定的沿革意義。沒有一個理論是完美無缺的,正如費爾巴哈是最先從刑法上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則,從而被人們稱為近代刑法之父,但幾乎沒有人贊成他他心理強制說。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是民主主義和尊重人權的要求。民主社會是多數人統治的社會,要實行民主法治必然要求把多數公民的意志轉化為法律,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能對刑法作隨意解釋,任意的解釋將會使刑法成為少部分人專制的工具,要使人們預先知道什么行為不刑法所禁止的,實行了這些為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非難。民主法治社會不僅在定罪方面要求法定在刑罰方面也必然要求禁止殘酷的、不均衡的刑罰。其次,尊重人權也必然要求實行罪行法定原則。行為的可預測性是公民自由行動的前提,沒有罪刑法定原則會使公民產生不安全感。刑法正是為了保障人權包括罪犯的人權的一部法律。

 

我國97年刑法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使我國刑法向科學化方向前進了一大步,罪刑法定必定將成為我國刑事司法的準則。現在法學界有一種流行的說法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融合,但在強調類推、法官造法的英美法系國家是不可能存在大陸法系中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罪刑法定要求成文法而排斥判例法,所以審判不應依據先例,而應依照法律,在我國案件只具有參考作用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平等是人類的理想,是和自由同樣杰出的理想”。平等是人類理想中不可能完全達到的一種理想狀態,現實中往往一方面平等了,其他方面又會產生了明顯的不平等。刑法中對自然人處以刑罰的一個根據是行為人的客觀危害程度和主觀危險性。例如:例如甲乙兩人的危害程度和危險性相同那么如果要處以罰金,兩者所處的罰金應該相同。但甲是富翁而乙是窮光蛋,判處相同的罰金對兩者的財產狀況所造成的影響不同,兩人實際承受的痛苦不平等。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用平衡的罰金比起用絕對平等的罰金更能達到刑罰的目的。在刑法中刑法中人人平等的觀念包括如下內容:平等的保護;平等地定罪;平等地量刑;平等地行刑特別是在減刑、假釋方面應以犯罪人的悔改立功表現以刑法的規定為依據,而不能根據其他非相關因素決定減刑與假釋。一句話來說也就是做到任何權力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不作為也是行為的格言,直譯應為“不行為也是行為”。但是用“不行為”這種不嚴謹的概念表達違背了形式邏輯的“A 不是非A ”規則。所以用“不作為”概念較好地區分了行為的分類。就法律規范本身來說有授權性的規范、命令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對于授權性規范而言,可以作為也可以不作為,不產生違法問題。對命令性規范的違反就是“應為而不為”,對禁止性規范的違反就是“不應為而為”,前者屬于不作為,后者屬于作為,兩者都是違反了法律規范的行為,本質上并無區別,兩者形式上違背了不同的法律規范而已。如:隱瞞真相與陳述虛偽。刑法上的行為的概念在刑法中的地位無法動搖,無行為則無犯罪,這是現代刑法欲維持其民主、文明性,限制刑罰權恣意行使所必須堅持的原則。行為的基礎性作用、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要求實際上都是罪刑法定原則在不同層次上的必然反映。行為是人的行為,是行為人意志自由的結果,是行為人在有選擇的條件下自主決定的結果。行為必須表現為人的身體舉動或者靜止,包含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行為又必須具有人格的危險性和法益的侵害性,這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要件之一。所以無行為則無刑罰。

 

大學時的英美文學課上學習過莎士比亞的戲劇,印象較深的一篇是《威尼斯商人》,猶太人夏洛克一直是被貶低的對象,而包細亞的智慧一直是被稱贊的對象。但從法理上來說,包細亞純屬詭辯,“割肉條款”違反了公序良俗而應無效。但如果安東尼同意夏洛克割去身上的一磅肉,這種承諾傷害能否作為夏洛克故意傷害罪的抗辯呢?“得到承諾的行為不違法”在現代刑法上的適用是有很嚴格的限制的。具體包括承諾的權限,各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而且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承諾必須是承諾的真實意志,但其前提是承諾者必須具有一定的辨認能力。

 

讀了張明楷先生的《刑法格言的展開》使我認識到:要做一個善于思考,勤奮的人,做一個做什么像什么,踏實不浮躁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