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立法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行為人違法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社會上以存款的形式公開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一般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不具吸收存款的主體的主體資格而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行為。二是行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但是,其吸收的公眾存款所采取的方法是違法的,如有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為爭搶儲戶,違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利率的規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進行惡意競爭,破壞了國家利率政策,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后一種情況,商業銀行法已經具體規定了行政處罰,一般不宜作為犯罪處理。但如果在吸收存款的過程中有其他犯罪行為,例如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行為人不以存款的名義而是通過其他形式吸收公眾資金,從而達到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的行為。如有些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成立各種基金會吸收公眾的資金,或者以投資、集資入股等名義吸收公眾資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資的形式分配利潤、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進行支付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理。

 

二、關于泰州市姜堰區發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統計

 

2009年至今共發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20起。2009年度共發生6起,涉案金額達9715176元,受害群眾達到91人;2010年度共發生5起,涉案金額達11254300元,受害群眾達61人;2011年度共發生2起該案件,涉案金額達3318560元,受害群眾達58人;2012年度共發生4起,涉案金額達23659200元;受害群眾達132人;截止至20135月份,共有3起,已結案件1起,涉案金額2126800元,受害群眾達43人, 另2起案件尚在審理中,案件事實正在查明。

 

三、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特點及危害性

 

通過近五年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研究,該類型案件具有以下特性:一是自然人與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緊密結合,甚至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并存;二是被告人均系初犯;三是受害群眾數量龐大;四是受害群體大都屬于非工薪階層;五是案發后被告人基本無清償能力。六、犯罪方式呈現多樣性,突破單一借貸形式,出現投資、集資入股等方式。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危害性范圍廣,持續性久。其危害性主要有:1、自然人與法人、組織的的緊密性決定了案件的發生將會使企業的經營陷入困境,甚至被吊銷許可執照或瀕臨破產倒閉,這對于企業本身以及區域發展將會不利;2、受害主體廣泛,基數大,動輒數百受害人,案發后無法有效的清償受害人,其權益得不到保障,威脅著受害人的資金安全,甚至使其傾家蕩產,這給是社會注入不穩定因素,易成為群體性事件的導火索。3、擾亂金融管理秩序。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是我國合法的集資融資組織,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成為銜接生產與金融的樞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規避了合法的融資渠道,擾亂了金融運行秩序。

 

四、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原因的探究

 

(一)彌補資金斷裂。被告人大都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抑或是相關的負責人,往往是由于正常營運或擴大生產規模的資金斷裂而通過向公眾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資金的方式維系經營,該類型案件大都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有關。

 

(二)誤信清償能力。自然人與法人、組織的結合,使其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集資具有一定的信用度,受害人群體往往信任其清償能力。

 

(三)高利誘使。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里,被告人許諾給被害人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利息作為收益,而被害人亦是在利益的驅使下卷進被告人的集資行為。

 

(四)管理瑕疵。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在案發后才會梳理出所吸收款項的數額、犯罪行為的持續時間、受害群體的范圍等。對該類型案件的發生并無預防性。管理上的瑕疵既表現上法律制度上的缺失,也體現在監督機制上的漏洞。

 

五、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警示意義

 

(一)貫徹普法教育。一是法庭掛鉤企業,對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時給予法制宣傳,以法律手段提高抗風險能力,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定期法律意識的培訓,使其不但懂法、守法、還必須用法規范集、融資活動;二是對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提升其防范意識,理性參與投資、融資行為。

 

(二)加強監管職能。相關部門對其所轄區的企事業單位,在法律規定的職能范圍內,進行有效的監管;及時核查其盈虧情況,建立統一的可供評估的損益表,對可能出現嚴重經營不善的跡象及時與相關企業及負責人聯系;同時對企業擴大再生產進行指導,規范其集資、融資渠道。

 

(三)建立預警機制。“透過現象看本質”,充分認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形式,無論是單一的民間借貸方式抑或是變相的集資、融資入股的形式,均有向不特定的公眾吸收資金的本質。對具有苗頭性傾向的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應當及時的進行調查,以防事態突破臨界點,引發為刑事犯罪。

 

(四)完善救濟措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的公眾具有不特定性,這就意味著受害主體范圍廣,人數眾多。若在該類型案件中依法懲處與權益救濟失衡,眾多的受害人將會引發一起敏感的群體性事件。對于該特殊的案件,可以根據案情及時制定清償計劃,同時借鑒債權人會議形式,對被告人可供執行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在法定額度內對被害人的損失進行有效清償,將社會危害性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