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應否返還原告200萬元?
作者:端學鋒 發布時間:2013-06-04 瀏覽次數:697
原告:YF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WM物資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4日,TH彩印包裝有限公司向被告WM物資有限公司借款200萬元,徐俊為該借款提供擔保。被告于當日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行營業部申請辦理匯票,結算業務申請書載明的付款人為被告WM物資有限公司,收款人為TH彩印包裝有限公司,金額為200萬元,用途為往來。2009年11月17日,原告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理處開出轉賬支票將200萬元匯入被告帳戶。后因徐俊突然病故,原告以匯款是受徐俊安排,對方收到相應的款項無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庭審中,被告對收款事實無異議,但是認為原告匯款系代TH彩印包裝有限公司還款。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雙方無經濟往來,被告獲得200萬元無法律上的根據,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原告。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證據不足,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三、評析
筆者支持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法律事實。本案是因給付產生的糾紛,給付是基于一定目的所為的履行債務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原告是使財產發生變動的主體,其主張發生的給付行為欠缺給付目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原告作為從事生產經營企業,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其通過銀行主動將大額款項匯入被告帳戶是明知的,且實際匯入的帳戶準確無誤。另審理中原告自認其將款項匯給被告是受他人安排,被告亦認為原告匯款是代他人還款。
綜上,原告所舉證據只能證明其匯款事實,不能證明被告取得利益無合法根據。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證據不足,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YF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