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法官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特征與要求。本文通過闡述法官獨立審判的價值、分析獨立干擾法官獨立審判的因素,提出改善黨的領導、規范人大監督、新聞媒體監督,減少行政干預及提高法官素質等建議,探究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途徑,以還權于法官。

 

關鍵字: 獨立審判   價值   阻礙因素  方案

 

 

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根據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然而,近幾年我國的法官在行使審判權時大多承受著多方的壓力,法官獨立審判權的行使存在著諸多問題,受外部體制、內部體制及法官自身素質等諸多因素制約,法官在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還遠未獨立,影響了案件審理的質量、效率。本文著力于分析法官獨立審判的價值,阻礙法官獨立審判的因素,探究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途徑,以還權于法官。

 

一、是應還權于法官還是規制法官

 

是還權于法官還是規制法官,不是一個新問題,但卻是一個不可回避且至今存在爭論的問題。還權還是規制,其實強調的就是法官的獨立審判權。所謂的法官獨立審判,是指法官享有獨立的審理和裁判案件的權力,同時對自己不正確或錯誤裁判承擔責任的審判制度。目前理論界有兩種聲音,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法官審判的權限過大,以致濫用審判權,目前所需要做的不是放權、還權,是需要規制,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通過各種監督來束權。而同時又有人認為我國法官只是夾在眾多大山中的可憐的小毛蟲,法官被其他各種權力所約束,急需解放這種約束,還權于法官。筆者認為,還權于法官,回歸本性,有利于司法公正,高效便捷,更有利于我國正在進行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司法權是中立性權力,司法若不保持中立,法治便無法推行。要保持司法的中立,必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獨立審判,法官除了服從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外,不向任何機關負責,二是在司法體制上,司法權只接受監督,不接收命令。法官職權獨立,要求法官"只需嚴格依法辦案,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不排除合法監督);非依法定程序,不受上級法院的干預;在一個法院內部,每個法官都有形成自己判決意見的自由,不受院長等首長以及其他法官哪怕是首席法官的干預。" 法官的獨立審判,是司法中立的現實保證,司法腐敗,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不是法官獨立審判權力惹的禍,不能把腐敗問題簡單的歸結到獨立審判上,更何況,目前法官并沒有享有真正意義上的獨立審判。另外,從法條上看,我國憲法126條規定來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一規定使得長期以來,很多人認為我國的審判獨立是指人民法院作為一個整體在行使審判權時的獨立,不是合議庭獨立審判,更不是審判員的獨立審判。這種解釋直接的危害是造就了司法實踐中審案受干擾、"關系案"、司法腐敗等違法現象的大量出現,導致了司法公信力,法官威信的下降,社會對司法公正的信仰發生危機。其實在法制發達國家,法官獨立審判早就成為一種常識,也早就頒布了相關的法律予以明確:如德國基本法第97條規定:"法官具有獨立性,只服從憲法和法律。"日本憲法第76條規定:"法官具有獨立性,只受憲法和法律拘束。到了1995年我國順應時代,頒發了重大意義的《法官法》,其中首次明確規定了法官享有"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權利,可以說此條規定使得法官獨立審判向前邁了一大步,法官的獨立審判,不在是紙上談談,有法條的依據。

 

二、獨立審判權的價值

 

1、包括法治現代化的需要。一個法治發達的社會,必有一套健全的法制體系,同時這種法制體系能夠得到實施,在整個社會中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法治現代化應該包含三個含義,一是制度的現代化,二是結構的現代化,三是意識的現代化。在第一個層次上,涉及法院體制,法官制度,陪審制度,證據制度上,第二層次體現的是司法權與行政權,檢察權的關系,第三層次表現的是人們對法律的意識,法律的權威,法律至上,依法辦事,有沒有深入到人民的潛意識里。在此體系中,法官無疑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這么說,法院的獨立,法官素質的高低,法官能否獨立辦案,只服從于法律,是走向法治現代化的關鍵。

 

2、保證審判公正的重要砝碼,公平正義,自古以來就是人類社會的共同追求,進入新世紀以來更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價值追求,只有追求公平正義,才能小到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大到滿足人民的訴求,維護人民的利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司法的固有權限就是裁判權" 把法官應有的權力,還給他,法官除了服從,遵從法律以外,不屈服于外界的其他壓力,能夠促進審判的公正。在這里,筆者先強調一個前提,就是本文所指的還權與法官,不是使法官失去監督,為所欲為,任憑個人喜好進行審判,還權與法官強調的是,把法官本身應有的權力,還給他(因為其應有的權力受到多方的約束),使其充分享有獨立審判權,在遵從法律,個人的良心以及確當的監督下,使案件審判得到公正。

 

3、提升案件質量、效率的先決條件。公正優先,兼顧效率也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把權力還于法官,能否提升案件質量,提高效率呢?答案是肯定的。人民法院要保證辦案的質量、效率,除了審判人員具備較強業務素質的素質,優良的職業道德外,法官獨立審判是一個先決條件。一個案件剛到承辦人手里,這里有人打招呼,那里有人施加壓力,必定會影響正常的審判程序,其結果最先表現出來的是影響辦案的效率,延長辦案的時間,最終表現出來的是歪曲事實,出現冤假錯案。困擾法官的不僅僅是案件本身的棘手,更重要的是案件背后牽涉的利益,牽涉的人,讓法官倍感頭疼,現實中承辦法官,只好報請領導,服從領導,因為他們知道,胳膊擰不過大腿。因此還權于法官,回歸本性,是提升案件質量、效率的先決條件。

 

三、阻礙法官獨立審判的因素

 

1、多方過分的干預。馬克思說:"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了""獨立的法官既不屬于我,也不屬于征服。" 盡管《法官法》明確規定了法官享有"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權力,但這一規定并未體現在具體的制度中。在實際的審判中,法官受到來自各方的干預。地方黨政機關的干預,這其實是法院不獨立,引申來的法官的不獨立;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是不受干涉不意味著,不受監督,不受黨的領導,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方針政策的領導,是一種宏觀的領導行為,但由于對領導形式和程序理解的偏差,造成了實踐中的一些不應有的做法;法院領導的干預,在法官的級別上,套用行政級別,法官為了自身升職、調任、獎勵等方面的利益,在審判時不可避免地會受制于其同事或領導,在有些法院甚至出現了,領導審案的情況,案件怎么判,最終聽命于法院領導的電話;親朋好友的干預,也是近年來,我們一直反對的人情案等情況,打官司首先是打關系,當事人為了滿足訴求,發動朋友、親戚、師生等各種關系,找打和法官千絲萬縷的聯系,試圖利用關系取得有利的判決,這是法官自身的原因,但卻是不容忽視的大問題,法官在這種復雜的人際關系中有時不得不考慮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其結果使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大打折扣;多方的干預,使得很多時候不是法官獨立審判案件,而是一幫人在審理案件。

 

2、不適當的監督。法官行使審判權需要監督,然而實際審判中法官行使審判權有太多的監督:人大的監督,各級地方人大是地方的民意機關,是地方利益的代表,更是人民的代表,法官是由人大任命的,理應受人大監督,但是,人大代表不是法律方面的專家,向他們匯報案件,會使法律的公正、程序等受到代表們情理、地方利益的影響,在情與法的較量中,審判失去公正。實踐中存在一些地方黨委領導對案件指示、政法委對案件協調、黨組對案件討論等一系列干預審判權獨立行使的問題,這損害了我國法制的統一性和法官的獨立性,同時也削弱了黨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權威。上下級法院的監督,我國法院上下級之間,不是領導關系,上級法院只能監督下級法院,但是現實中,這種監督,正在演變為干預,存在上級法院利用級別、二審改判、發回重申等權力對下級法官施壓。新聞媒體的監督,信息時代的快速發展,人們了解信息的途徑更廣泛了,方法更便捷了,可以說媒體打開了,信息互動的窗戶,也使法官的審判更透明,但是一些媒體,為了所謂的收視率,對案件妄加評論,極大的渲染案件,激起"民憤",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承受巨大壓力,其實這是對法官獨立審判的干預。這些不適當的監督,一旦處理不好,容易變監督于干預。

 

3、亟待提高的法官素質。法官的獨立審判,強調的主體是法官,法官在這一游戲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無疑法官的自身素質,決定了游戲能否按既定規則進行下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法律制度所應得到的尊嚴與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制度的工作人員的認識廣度以及他們對其所服務的社會責任感的性質和強度。" 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需要一支業務、品德過硬的法官隊伍。現在的我國法官隊伍中,還有相當一部分是學習其他專業或未受中、高等教育的人員,另外我國正處在高速發展的時期,大量的新的法律、法規的出臺,需要法官不斷的學習,增強自身的業務素質,把獨立審判權交給法官,需要他們有過硬的素質,能擔當起維護法律公正、公平的大任。同時,法官的素質,不僅僅指業務素質,更是職業道德素質,職業道德素質的低下,是阻礙法官獨立審判的最大絆腳石,也使決定是提倡法官獨立審判還是規制法官審判權的一大重要因素。不斷出現的法官違紀、違規、違法的事例,時刻提醒我們,法官的素質亟待提高,沒有較高素質的法官團隊,把權力交給他們,是很可怕的,沒有高素質的法官團隊來匹配,單獨的來談法官的獨立審判權,也是不合實際的。

 

四、探討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方案

 

1、給予法官身份、經濟的保障。為了防止法官因自身某種利益的考慮而不得以聽命于某一權力,就必須給予法官穩定的職位、優厚的薪俸,并享有高度的職業安全感,以保持法官在身份上的相對獨立性。但中國的法官現狀是"數量多、素質差、權力小、待遇薄、地位低",特別是"地位之低,可謂世界罕有" 。我國《法官法》第八條規定:法官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該法還對法官的任職資格、任免作了相應的規定。但該法仍舊沒有擺脫濃重的行政化色彩,法官的級別套用了行政級別的模式,在組織關系和人事權由院黨委及其他領導掌握的情況下,法官職位的設置和職務的升降完全處于被支配的地位。同時法官的生殺大全,難以掌握在自己手中,現實中存在這樣的事例,如果法官,不滿足院領導,地方政府領導的要求,很難正常的遷升,甚至有被免職的危險,在這里,可以借鑒香港的法官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的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建議,予以免職。我國應該考慮在法官人事任免、職務調離、解決法官的后顧之憂,免受外來的威脅、干擾,在我國很多經濟不發達的地區,還存在著法官白天忙辦案,晚上忙第二份工作掙錢的情況,發生這樣的情況,因為法官還在為自己的生計而忙碌,很難保證法官在審判時能保持公正,在利益的面前,他們心中的天平是否失衡,難以保證。因此,要首先保證法官在經濟上較為寬裕,推行高薪養廉,解決法官的經濟困擾,使其不因小恩小惠便動搖心中的理想信念,此外任何級別的法官在退休之后,其薪金待遇原則上不變。

 

2、試圖建立司法的垂直管理。身處地方,財力由地方財政安排,人事任免由地方決定,法院難以做到獨立,法官更難獨立審判,因為,"就人類天性而言,對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權就等于對其意志有控制權"。沒有法院的獨立,何談法官獨立,因此和地方保持一定的距離,避免地方的一些干預,從法院的相對獨立,延伸到法官的獨立,以還權于法官。在這里可以借鑒地稅、工商的經驗,嘗試省以下垂直領導。考慮到中國現在的實情,在財政上可以考慮,由省財政統一安排,由地方財政負責支付,對安排的資金,地方上不得克扣,在人事任免上,為避免地方的控制,規定地方各級審判機關的人事權由上級人民代表大會控制,院長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同級人大不能任命本級法院院長。

 

3、排除不當的監督。"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沒有監督的政府,是不良的政府,同樣失去監督的法官,難以做到良法官,但是不適當的監督,危害可能更大,建立良性監督能起到更大效果。理清人大的監督,上級法院的監督,在監督方面,要加強對法官守法的監督,防止法官在審判案件中的違規、違紀現象,如果出現徇私枉法,或者案件審理中的有違司法公正、廉潔行為,要查處到底,決不放過任何一個腐敗法官。但是同時要警覺的是,要堅決杜絕人大對案件的插手,嚴防監督向干預轉化,對于上級法院可以在不影響下級法院獨立審判的情況下進行一些必要的審判業務指導,如以討論、座談、講座的方式,交流工作經驗,審判心得,討論疑難案件等,但不得干預下級法院及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在對待新聞媒體上,要與新聞媒體合作,通過制定相關法規、法條,保護媒體的對法官的監督,同時對監督的方式、程序、范圍進行規定,防止新聞媒體濫用監督權,做到法院、法官和新聞媒體的良性溝通、合作。

 

4、嚴格法官的準入制度,提高法官的素質,建立法官終身學習的制度。法官的獨立,取決于法官的素質,法官自身的素質,不僅關乎著司法公正,也是法官能否勝任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前提。在美國,學習法學,必須在本科完成其他專業的學業,并且在法學院畢業后還需通過嚴格的資格考試制度才能具備從事法官的資格。而在德國,司考實行分兩次考,最終獲得資格的比例很低,保證從事法律人才的質量。在我國考慮到,人口眾多,轉型期矛盾較多,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我國在相當一段時期吸納法律人才尤其是法官時,沒有那么嚴格,這就要求,對我國的法官,要加強培訓,使之不斷的充電,提高業務素質,在新進法官上,嚴格準入制度,院長和法院組織部門在選拔提名時,要充分考慮,多方考察其德、能、勤、績、廉,使法官獨立審判權的行使,在源頭上注入優良活水,才能為以后的還權與法官打下基礎。同時大力推進司法廉政制度,推行司法的公正、廉潔、為民、對違法違紀的法官,要堅決查處,用鐵的紀律維護司法的廉潔,來為法官的獨立審判鑄就城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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