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之淺談
作者:張敬 發布時間:2013-05-31 瀏覽次數:692
內容提要:伴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管理創新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正在不斷向前推進。人民法院作為社會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運用和發揮審判職能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已經成為必須探討的重大理論課題,受到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高度關注。派出法庭作為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直接調處人民群眾之間的矛盾,與群眾直接接觸,在參與基層社會管理創新中具有重大的責任。其職能的發揮直接關系到國家司法制度的效能,更關系到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關鍵字:社會管理創新、基層法庭現狀、創新路徑
一、社會管理創新的內涵及受到關注的社會背景。
社會管理創新,是指在現有的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運行規律乃至社會管理的相關概念和規范,研究并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制 ,對傳統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造、改進和改革,構建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以實現社會管理目標活動或者這些活動的過程。
我國現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矛盾凸顯和復雜,原先的社會管理模式在諸多領域或環節中暴露出問題,不能很好的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迫切需要再度審視,并在繼承中揚棄。于是,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引起了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要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賦予了社會管理創新更深層,更明確的內涵。為貫徹中央精神,2009年全國政府公眾會議上,"社會管理創新成為政法機關"三項重點工作"的組成部分。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和民事案件,并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證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治和社會秩序---保證國家和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事業順利進行。可見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與軍隊、警察、監獄等一樣系國家機器,是社會管理體系中的重要主題,其職能是通過行使審判權參與國家主導下的社會管理。因此可見,社會管理是一個復雜的、 綜合的系統,司法機關屬于社會管理的主體之一。在全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潮中,人民法院的職能已經不在僅僅局限于審判職能的運用,人民法院的職能應該從過去的審判職能逐漸轉變到審判案件和提高司法服務(審判延伸職能)的雙重職能軌道上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進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及《關于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中,進一步明確人民法庭工作職能:為農業農村大局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要求提供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水平,注重于基層政府、村民自治組織等其他多元糾紛解決主題的聯動協作,把人民法庭建設成為聯系廣大人民群眾、滿足農民群眾司法服務需求的重要陣地和平臺,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在推進農村社會依法治理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可見基層法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就是通過固有職能的延伸,推進社會管理工作,本質上就是減少社會矛盾。
二、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現狀及原則。
近年來,因諸多原因導致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凸顯。基層法庭所處的特殊環境使得人民法庭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取得良好成績的同時也存在著諸多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缺乏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理念。人民法庭干警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意識欠缺,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方式簡單,參與社會管理手段單一。有的法官滿足于就案辦案、機械辦案;有的法官認為法院和法庭就應當保持中立,社會管理是行政機關的管理職能,法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是可有可無的。
(二)客觀方面,基層法庭審判任務繁重。人民法庭審理的案件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合同糾紛、權屬糾紛、侵權糾紛等等這些糾紛數量多、涉及面廣、處理難度較大,處理審理大量的民事案件外,法庭法官還要處理信訪等工作,故沒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活動。
法院系統是民眾尋求公平正義的最后一條制度化途徑,中立的處理社會糾紛是法院的基本職能和任務, 法院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過程中先要確立明確的參與原則,才能確保在遵守憲法法律規定、公正裁判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發揮能動性,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必須堅持如下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是我國的執政黨,統籌安排國家和社會管理的各個方面。社會管理創新工作需要多部門協作配合、綜合推進,法院的社會管理創新是整個社會管理機制中的一部分,必須服從大局的安排,將社會管理創新的工作措施統籌于全國發展社會經濟的大局中。人民法庭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處理案件時,要將政治,要顧全大局,始終保持與黨的高度一致,始終堅持人民利益無小事。
(二)堅持立足本職,公正行使審判權,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法院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過程中,首先應立足于自身的工作要求,完成自身的工作使命。通過公正的進行審判和執行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法律權威,樹立司法權威,才能保證社會穩定,為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提供基本的保證。
(三)遵循憲法法律規定,把握好"度"。
法院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中,不能隨意發揮能動性,突破憲法法律界限,注重司法中立性,程序性,不能以創新之名超越職權參與社會管理。但也不能因此就毫無作為,放棄應該承擔的管理職能。
三、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路徑與方法。
人民法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必須立足自身的職能定位,深刻分析當前社會發展對司法工作的要求,不斷強化審判職能,合理延伸司法功能,才能更好地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活動。結合筆者所在法院的工作實際,筆者認為,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路徑與方法體現在審判職能創新和審判延伸職能(司法服務職能)的創新兩方面:
(一)審判職能創新。
1、審判方式創新。
(1)擴大巡回審判方式的適用。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巡回審判的適用方式不多,并且不規范。走出法庭、深入群眾,在群眾與下處理案件,能夠方便當事人訴訟,同時也有利于法庭及時、全面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另外通過現場的以案說法,使得老百姓通過身邊的真實案例走進法律,讓他們能夠學到更多的法律知識。為切實推進巡回審理力度,方便當地民眾訴訟,妥善處理好各類糾紛。筆者認為第一應在法庭轄區內的每個鄉鎮設立固定的巡回審判點。這樣既方便了群眾訴訟,又為法庭組織開展巡回審理提供了固定的場所保障,能夠保障巡回審理制度的落實;第二確定巡回審理的時間。每月確定固定的巡回審理時間,這樣有利于當地群眾及時的旁聽庭審、法律咨詢等。另外在農忙時節,能加大巡回審理的力度,為群眾提供方便。第三確定部分案件能夠進行巡回審理的必須進行巡回審理。如贍養案件、當事人行動不便的離婚、賠償等案件、偏遠村莊的案件等等。
(2)加強調解。
首先要真正貫徹執行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要將調解貫穿于立案、審判、執行全過程。其次要積極促成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對接,構建"大調解"格局。聘請社會調解員,協助法庭法官一起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以促進糾紛的解決,法官的特長是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人民調解員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這樣能夠把法律的力量與道德的力量、鄉風民俗的力量與群眾的監督有機的結合起來,這樣有利于案件的處理,實現案結事了的目的。同時法庭要注重對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的指導和培訓,提升人民調解員的組織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第三要注重整合社會資源,積極開展"庭、所、隊"共建活動。以法庭為中心,組織轄區派出所、交警中隊、司法所召開座談會,開展"庭所(隊)共建"活動,建立了"矛盾糾紛共同研判、社會矛盾聯動化解、專業技能交流、信息共享、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司法安全防范"等機制。與當地的派出所,司法所、交警隊等組織協調聯動,多管齊下,實行委托調解、協助調解,實行辦案聯動等工作措施。如對一些贍養、界址糾紛案件要求司法工作人員進行調解。從而實現"能動司法"與"民生警務"的有機結合,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訴涉法矛盾糾紛。第四加強司法確認。要加強對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的司法確認,增強非訴訟調解的確定力和執行力,只要是非訴訟調解不違反自由、合法的原則,就應當承擔起調解的法律效力。
2、審判延伸職能(司法服務職能)創新。司法服務職能是現代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要求,是司法職能演化進步的結果,是司法審判職能的延伸。所以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必須注重司法審判的職能。
(1)建立糾紛預防聯動分析機制,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庭應密切關注轄區社會經濟形勢變化,發現訴訟中級訴訟外苗頭性、傾向性的矛盾糾紛,形成書面材料,為黨委政府工作大局獻策,對敏感案件、重點案件提前制定處置預案,妥善采取應對措施,便于從源頭上發現和解決問題。
(2)司法建議。司法建議是人民法院針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社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建議。法庭通過發揮專業的特長,對審判中發現的不規范的社會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向有關部門提出整改建議,及時警示督促改進社會管理工作,避免或減少因社會管理不當引發的矛盾糾紛。
(3)加強司法宣傳。我國法制化程度還有待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識還相對的薄弱。法庭除了通過審判案件調整社會關系和利益格局外,還應擔負著普法、送法下鄉的責任。加強法律、司法程序和訴訟知識的宣傳,擴大加深老百姓對法律和訴訟知識的了解,擴大裁判在事社會公眾中的可接受度,能夠引導革命自覺的遵守法律法規。
(4)引導、參與社會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制定。法官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時候,通過對新型案件的裁判,確立對類似問題的處理原則、處理方式、對于立法機關立法,行政機關制定政策提供了參考意見,同時法官也可以參與上述活動的過程,參與研討,促成法律、公共政策的形成。
結語:社會管理創新是人民法庭"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客觀需要。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要始終把服務農村發展,維護農村穩定作為人民法庭工作的永恒主題。法庭因充分地發揮民事審判的職能作用,切實做好訴調對接工作,著力平息矛盾糾紛,積極開展社會管理創新,積極推動建立和諧農村社會管理新體系。
參考文獻:
1、倪壽明:《人民法院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中的職能定位》,載《人民司法應運》。
2、楊建順:《社會管理創新的內容、路徑與價值分析》,載《檢查日報》。
3、《社會管理創新》,百度百科。
4、《人民法庭實用手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實用手冊》組選組編,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