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著作權保護現狀與面臨的實際問題初探
作者:李軍輝 發布時間:2013-05-31 瀏覽次數:731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是199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從起草到頒布大約用了十年的時間,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是立足與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實現與世界接軌的目標,顯示了我國著作權保護起點高的特點。近二十年來,這部法律對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激勵知識界的創新精神,促進政治,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都發揮了不可磨滅作用。但是,隨著近些年來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一些新問題、新情況也不斷的涌現出來,現行著作權法仍需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一、著作權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自從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安娜法》,世界各國便陸續對著作權法進行相關的制定,雖然在這以前各國已有對著作權保護的思想和相關的案例,但是以成文法的方式對著作權進行全面的保護,英國還屬首例,并對其他國家著作權法的編撰有著指導意義,在大多數國家著作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登記取得和自動取得兩種,登記取得就是指將著作權的客體即作品必須向相關的國家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以取得對著作權的保護。而著作權自動取得制度則是指作者完成相關的作品后則自動取得對著作權的保護,而無需向相關部門登記便能取得國家保護的權利。
縱觀各國著作權保護的歷史長河,著作權的取得制度經歷了從自動取得到登記取得,再又回歸到自動取得的過程,著作權保護的初期由于著作權保護沒有相關的成文法典進行約束,特別是隨著當時天賦人權思想的傳播,部分學者認為著作權是人生權的一種,并無需取得登記便可以自動取得,一直到了《安娜法》的頒布,才以法律成文法的形式確定下來著作權保護的登記取得制度,知識產權的保護發展到今天,包括中國在內的大多數的國家都確定了知識產權的自動取得制度,只有部分的拉丁國家以登記做為著作權保護的要件,特別是1955年的《世界版權公約》和1987年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更是推進了著作權保護的自動取得主義。其實無論是著作權的自動取得還是登記取得其本質是體現了一個國家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更多的側重于對著作權人的保護,還是更多的側重于對公眾的使用權的保護,隨著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被大多數國家所認可,知識產權競爭逐漸成為國家之間競爭的關鍵性力量,所以各國為了保護和促進本國的文化和科技事業的長足發展,鼓勵更多的知識創新,提高作者創作的積極性而紛紛采用了著作權的自動取得主義。
隨著社會的發展與科技的進步,國家與國家之間,人與人之間的交流變的頻繁與緊密,特別是近些年來互聯網的誕生與發展更加促進了這種勢頭,在信息化社會高速發展的今天,人們通過博客,個人網站,QQ等手段傳遞著自己的看法與見解,并可以在幾秒內被世界上任何一個角落的人所關注,各大綜合網站更是對各種信息進行整理分類,供每個上網用戶的使用,在這種復制,粘貼,轉載等技術頻繁使用的今天,著作權的取得制度已經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網絡的生命在于網站內容的多樣性,而網站就是以信息共享作為其存在的價值,如果一味的強調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而采用自動取得制度,便會嚴重遏制網絡的發展,甚至使其失去生存的土壤。其實在當今社會,特別是網絡作品的著作權人并非全部為了經濟利益而創作作品,只是想通過傳播自己的思想和見解來獲得別人的肯定,例如博客,這類作者則希望自己的作品做最大化的傳播,網絡恰恰為其提供了這種可能性,著作權作為著作權人的私權利,國家不應過多的干涉,如果著作權人放棄對作品的私權利,那么國家應該順應這種趨勢來更多的維護網絡用戶使用信息的權利,作為著作權人想通過作品來獲取收益的,則可通過對作品的登記來獲得對作品的保護,這樣就可以使公共利益獲得最大化使用,避免國家做不必要的約束,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所以筆者認為著作權的自動取得制度在當今社會是否還繼續適用是值得商榷的。
二、著作權保護客體的認定
通過對著作權保護的目的與意義分析可以得出,對著作權客體的保護其實使是對著作權人的智力勞動成果的保護,這就要求在法律上必定要給著作權的客體下一個確定的定義來規范對著作權客體的保護范圍,大多數國家則要求著作權的客體必須是由著作權人獨立創造性的完成,所以創造性便成為作品必不可少的條件,但是創造性作為一個抽象的詞匯司法實踐中總是難以把握,特別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新生事物的誕生更是為立法者創造了難題。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作品的獨創性是我國作品獲得保護的前提條件,但是何為獨創性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做進一步的解釋,即使在理論的層面也未達成一致的意見,這就導致在司法實踐中沒有統一的尺度,導致司法適用混亂。
通過對各國著作權體系的對比可以得出,著作權客體獨創性的認定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認為作品必須有必要的智力成果在其中,由一定的知識價值構成,否則沒有保護的意義與價值,因為著作權的保護就是為了防止作品的模仿,復制等侵權行為,如果沒有著作權人的智力成果在其中便失去了保護的意義。另一類認為作品是著作權人的一種個人財產,這種財產并非必須具有一定高度的知識含量在其中,只要是著作權人個人獨立完成的,便屬于勞動成果,即便是簡單的整理分類也是可以稱作作品來保護。后者無形中對獨創性做了相對寬松的解釋,這使著作權客體的保護范圍做了擴大。過度的擴大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不適應著作權保護的立法宗旨,適當的限制著作權客體的過度膨脹才是趨勢所在,所以我國應偏向與后者,作品應當具有一定的創造性,鼓勵更多的作者從事有益于社會的智力創造,以促進人類文明和進步,在信息大爆炸的今天,特別是信息的傳播技術日新月異,國家不應對作品的傳播進行過多的限制,這將扼殺作品的生命力,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使文化作品發揮其應有的社會價值,故筆者認為,我國的著作權法應對著作權的客體的認定進行詳細的立法,避免司法適用的幅度過大而導致司法混亂,促進知識產權特別是著作權領域的健康發展。
三、合理使用與著作權保護的平衡
合理使用制度作為著作權體系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伴隨著著作權制度的發展完善而逐步形成的,其基本含義是指著作權法規定的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所有者的許可,也無需向其支付報酬,而基于正當目的進行使用的合法行為。合理使用是基于平衡的思想而產生的,其本質是針對著作權的部分領域進行限制,所以其從產生初便與著作權有著摩擦與沖突,就像一個硬幣的兩個面,不可分割又相互對立。我國幾千年的文化沉淀造就了現代文明,這種文明是不斷積累,代代相傳形成的,所以現代作品的創作無法脫離對已經形成的知識進行引用和借鑒,同理,現代作品的著作權人也不能斷然拒絕任何人在合理的范圍內使用自己的知識成果,應當在一定程度讓渡自己的部分權利,現實的問題是如何確定一個適度的合理使用范圍是難以劃分的,各國的成文法都試圖進行一個確切的界定,都未取得滿意的結果,我國著作權的保護相對起步較晚,發展較慢,所以在著作權的合理使用領域的研究仍然處于初級階段,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在結合自身國情的前提下適當的借鑒和引用部分國外立法經驗。
通過對比世界上各國對于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出:世界上對于合理使用制度大只可以分為籠統的概念式規定和詳細的列舉式規定兩大類,我國采用的是詳細的列舉式規定,美國則是采用籠統的概念式規定的國家,美國的概念式規定是在長期大量的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具有成熟的司法指導意義,是劃分合理使用與侵權的標尺。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列舉了12項合理使用的情況,從立法上看,我國的列舉式雖然看似詳細,便于具體的司法操作,但是由于立法的滯后性缺陷導致硬性標準很難窮盡一切法律現象,特別是信息傳播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作品傳播的技術錯綜復雜,侵權千變萬化、層出不窮,單單采用列舉式的立法已經無法滿足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保護的要求,使得大量侵犯著作權人的行為逍遙法外。然而概括式的規定雖然看似抽象,不利于具體的司法實踐,但是由于其是對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高度概括,基本能夠在理論上窮盡目前存在的所有情形,并且這種概括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更利于適應社會的發展,在適用上可以保證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勢靈活的運用法律,確保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故筆者認為,現行的著作權法的列舉式體系已經滯后與現實生活的需要,與其一味的增加列舉式規定的范圍,不如對通過立法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進行高度抽象的概括來解決這一問題,并且可以從根本上降低立法成本。
四、侵權認定技術面臨困難
信息技術的發展與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是緊密相關的,在傳播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信息傳播的手段已經遠遠超出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印刷、復制、錄音、錄像、翻拍等模式,特別是網絡作品、數字作品的產生使其在網絡這個信息高度開放的環境中保護愈加困難,更使侵權的認定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1999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的陳衛華訴《電腦商情報》侵權案是國內首例網上作品著作權案,該案件中《電腦商情報》未經作者的同意擅自轉載作者個人主頁的文章最終被法院認定侵權成立,這開創了中國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先河。
網絡作品在我國的侵權雖然在事實上有了保護的先例,由于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而這種新型的案件已經嚴重著挑戰著我國著作權法的內容,所以著作權法的修改已經迫在眉睫。網絡作品之所以能夠沖擊現行的著作權法是與其自身特殊屬性決定的,并且來勢洶洶,發展迅猛。網絡作品就是在網絡環境中產生的作品,又稱數字作品,是由二進制數字編碼構成傳播的信息符號,作者通過網絡把自己的作品上傳到網站上,由于網站的開放性便可以供世界上任何的瀏覽者下載閱讀,即作者一經上傳便在事實上公開了自己的作品。正是由于網絡高度的開放性與自由,部分作者并不需要通過自己的真正身份來發表作品,通過匿名、筆名、網名等形式來發布信息的不在少數,并且部分網站發表作品根本無需注冊,這就導致作者本人與作品之間的高度脫離,最終作品被侵權后真正的作品著作權人難以確定。由于作品在網絡上是以信息符號的形式存在著,并沒有實際的紙質材料作品憑證,這也導致作品被非法轉載或使用后可以通過技術的手段進行刪除和掩蓋,真正的著作權人很難取得有效的證據來支持自己訴訟請求,所以網絡作品的保護想通過現行的著作權法進行保護已經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故筆者認為:著作權法應當盡快對網絡作品保護進行詳細的規定,特別是加強國際間的著作權保護力度,加強對網站轉載使用個人作品的監管,成立專名的網絡侵權證據采集保存機構,一旦作者發現侵權行為即可以向有關部分申請證據的提取和保存,從而有力的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著作權保護體系的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由于我國著作權保護制度起步晚,發展慢,這就導致于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相比始終處于滯后和弱勢的地位,特別是近些年來社會的進步促使信息文化領域的高速發展,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不足日益凸顯,所以筆者從著作權保護的四個方面進行簡要分析,希望能對著作權法部分條文的完善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