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作者:董文彬 發布時間:2013-05-30 瀏覽次數:1815
【摘要】2012年3月14日經過人大會剛通過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刑法修正案(八)》之二、之十三、之十七中都規定了社區矯正的內容,這是我國首次將社區矯正式納入法律,使社區矯正有了法律依據。但是,關于社區矯正的制度構建仍沒有明確,更沒有將未成年犯罪社區矯正單列出來,由于現有制度的掣肘,往往只能把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體現在"懲罰為輔"上,對未成年犯罪人盡量從輕、減輕處罰并盡可能適用緩刑,而在更為重要的"教育為主"方面則很難開展具體的工作。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活動中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很多問題都需要對現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從根本上予以解決,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新時期備受各界關注的一項社會系統工程,社區矯正是當今各國普遍采用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矯正方式。本文通過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形勢和傳統司法矯正模式的研究分析,詳細論證了在我國推行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全文大概8000字.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 社區矯正 現狀 對策
一、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現狀、特點
社區矯正(CommunityCorrection)是一個舶來術語,在國外更多的被稱為社區處遇或社會處遇。 依 2003 年7 月兩高兩部聯合發布的《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的定義,社區矯正是一種與監禁矯正相對應的行刑方式,將符合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或裁定規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適用對象和范圍包括被判處管制的、被宣告緩刑的、被暫予監外執行的、被裁定假釋的、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五類罪犯。"未成年人"在我國是一個規范、明確的法律概念。《民法通則》第 1l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2 條規定,未成年人是指不滿十八周歲這一法定成年年齡的公民。1989 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所指的兒童與我國未成年人的概念范疇一致。未成年犯在我國是指已滿 14 周歲、不滿 18 周歲者。按照兩高兩部《通知的精神,社區矯正的對象僅指五類罪犯,未成年矯正對象的范圍》也一樣。其中,管制及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兩種刑罰,實務中極少
適用于未成年人,形同虛設。筆者認為,將社區矯正單純定性為刑罰執行方式,對象范圍僅限于五類罪犯,無法解決諸多現實問題,導致社區矯正功能的弱化和窄化。在許多國家,社區矯正的性質并非單一的,立法將一些輕微犯罪行為和部分違法行為也納入社區矯正的范圍,這種做法很值得借鑒。如美國的社區矯正包括轉向、緩刑、中間制裁(又有家中監禁、電子監控、中途住所、款、社區服務、賠償等多種具體形式)、早期的釋放、假釋五種主要類型。
從社會學角度而言,越軌行為(又稱離軌行為或偏離行為)指那些違反重要社會規范的行為,包括不適當行為、異常行為、詆毀行為、不道德行為、反社會行為和犯罪行為。未成年人的越軌行為主要指違紀、違反公序良俗、違法、犯罪等行為。社會情境下,未成年群體在很大程度上處于匿名狀態,因其特殊的心理特征,像從眾、模仿、情緒化、易受同輩群體的影響、較少與教師和父母溝通等,又缺乏有效的監控機制,容易誘發諸如酗酒、自殺、學、網絡成癮、小偷小摸、暴力傾向等越軌行為,若放任自流必將滑向犯罪深淵。因此,家庭、學校、社區必須進行干涉介入,防微杜漸,加以及時有效的預防和矯治。在歐美國家和港臺地區,運用社會工作的理念和方法解決未成年人越軌行為問題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應用已很普遍,完善的社區矯正體制為教育、改造、挽救未成年人提供了更為有效的路徑。
二、社區矯正制度對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意義
(一)保障未成年人人權。
目前, 我國尚缺乏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規范,結果出現了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財產執行難等一系列問題, 因此,結合我國的刑事司法現狀,同時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社區為中心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有著現實的必要性。保障人權是刑法、法律乃至法制的最基本價值訴求。對人格的尊重是法律價值的終極關懷,是任何法律價值的基礎。 2004年9月,國際刑法學會第17屆大會在北京通過了《國內法與國際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決議》,認為未成年人需要社會的特殊保護,尤其需要立法者、社會制度及司法制度的特殊保護。建議各國建立、 完善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教育的社區矯正,有的國家稱之為"社區矯治",它是一種不使罪犯與社會隔離并利用社區資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區環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總稱。國外較常見的包括緩刑、假釋、社區服務、暫時釋放、中途之家、工作釋放、學習釋放等。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工作是積極利用各種社會資源、整合社會各方面力量,對罪行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經過監管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在社區中進行有針對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4)社區矯正制度既可以施于成年犯罪人身上,也可以適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社區矯正制度對未成年犯罪人更能體現出其優越性,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適用社區矯正制度意義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第一,社區矯正能避免未成年犯罪人過早貼上罪犯的"標簽"。我國對于犯罪,人們普遍的觀念也是"一朝做賊,終生為賊",對于未成年人,將他們過早的投進監獄,給他們貼上"犯罪人"的標簽,勢必使他們幼小的心靈受到扭曲、挫傷,一旦他們將自己歸類到違法犯罪的人群中,對社會產生反感與叛逆,就會出現再犯(5)。而社區矯正對于可塑性強、思想容易接受改造的青少年而言,正是一種溫和而有效的教育、挽救方法。第二、社區矯正能有效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交叉感染,更能達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刑罰的目的在于改造犯罪人,而不僅僅是進行懲罰。對于未成年人,其加害和受害是同時存在的,因此刑罰改造的目的更應體現出來。監獄的監禁,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未成年人學習犯罪手段的場所,"一專進去,多能出來",交叉感染的情況難以避免。未成年人往往是由于個人思想的不夠成熟加之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才走上犯罪道路的,絕大多數都可以通過教育感化而痛改前非,監禁刑對未成年人并不是最合適的刑罰方式。第三,對未成年人實行社區矯正是刑罰謙抑性和刑罰人道化的要求。社區矯正制度尊重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有利于他們以健康的心理狀態回歸社會。
(二)實現未成年罪犯再社會化
對犯罪人實施社區矯正有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回歸社會,有利于罪犯的再社會化。社區矯正作為一種非監禁的行刑方式對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會化、回歸社會起著重要的作用。美國的少年監管中心、教養院,日本的保護觀察所、兒童商談所、母親會、少年輔導站等方式已取得明顯的成效。上述做法有利于使未成年罪犯在遠離法庭、監獄、勞教所的環境里得到充分的改造,使其在重新走入社會時,不但不會給社會造成負擔,相反還能通過自己的勞動為社會帶來一定的效益。因此,在社區矯正中,讓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脫離同齡群體,對于其正常社會化尤為必要。通過開展未成年罪犯的社區矯治活動, 使他們參加社區組織的活動,有針對性地使其觀念、意識、行為等得到有效的矯正,使其各方面能力得到提高,促進犯罪的未成年人與社會保持良好的互動關系,增強他們的社會意識和責任意識, 為其早日融入社會創造必備的條件從而有利于實現對未成年罪犯的再社會化。
二、我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中存在的問題
截至 2011 年 9 月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已經在我國的 29 個省(市、區)展開,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 24 萬多人,解除矯正近16 萬人,重新犯罪率不足 1%,很多地方還實現了零重新犯罪率,這充分說明社區矯正工作的明顯成效。根據剛剛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2011 年 5 月 1 日社區矯正工作將在我國依法實施。但是,從我國各地的社區矯正實踐來看,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缺乏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社區矯正項目
許多西方國家已采取了專門適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管理制度和模式,并在防治未成年犯的問題上取得了很大成效。與此相比,我國目前的社區矯正制度中并沒有適合未成年犯特點的專門矯正項目,與成年犯混同操作,這對于未成年犯的矯正工作極為不利,并且大大影響了社區矯正的效果。
首先,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中僅規定,社區矯正適用于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監外執行、假釋五種情形,并未特別提及未成年犯問題。
其次,從發達國家和地區對未成年犯進行社區矯正的實踐來看,當矯正機關接受了社區矯正對象后,先要對其進行危險性以及需要結構的評估。而根據我們對基層社區矯正項目的調研,我國的社區矯正試點項目中,均沒有危險評估制度,一般都采取定期談話、專家心理咨詢、社會幫教、參與社區公益勞動等方式。因此,我們迫切需要針對未成年犯特點的社區矯正項目,因人因罪地加以矯正,這樣才能真正起到幫助未成年犯回歸社會的作用。
(二)缺乏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專門機關和人員
在未成年犯罪的矯正過程中,為了實現矯正的目的,不論是政府部門還是民間自治部門從事少年保護觀察的人員,都要求職員的專門性、職業性和技術性。而從我國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來看,恰恰缺乏專門的管理機關對未成年犯社區矯正予以監管。司法實踐中,多是由公法檢機關參與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工作,雖然這些機關的工作人員對案件比較熟悉,與犯罪人接觸較多,但是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往往使得未成年犯產生抵觸心理,不配合矯正工作,給矯正帶來極大困難。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許多地區將在校大學生、心理醫生等納入幫教人員中,試圖通過這些人員的加入改進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但是,由于這些人并非專業人員,對于社區矯正制度的了解并不深入,加之幫教者的責任心不同,很多幫教者并沒有真正盡到幫教義務,使得幫教活動只是"看上去很美,并不能完全實現社區矯正的目的。
(三)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措施過于形式化
從當前各地開展的矯正活動來看,矯正措施大多流于形式,如開展普法宣傳活動、社區服務活動、工讀學校參觀活動,這些活動對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改造往往停留在表面,很多未成年犯對其行為性質認識不深刻,并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反而覺得犯罪后也不過就是發發傳單,學習一下法律知識就是懲罰了。社區矯正制度雖然是目的刑的重要表現,但是不能一味重視教育改造,而忽視了對其懲罰,使其產生犯罪不用承擔責任的錯誤思想,從而再犯,陷入無法自拔和他拔無法的深淵。
(四)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缺乏統一標準
雖然我國在各地開展了廣泛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各個地區大膽創新、勇于探索,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矯正措施,如北京市昌平區實行"面對面矯正制度",浙江省首創"污點封存制度",江西省萍鄉市首創"網絡人格異化矯正站制度"等等,取得了很大成效,得到了社會好評;但是,在鼓勵"百花齊放"的同時,我們更應當看到未成年犯社會矯正工作作為一項系統性工作,缺乏統一的標準,實踐中出現了很多問題。另外,很多地方的矯正工作也不科學,僅僅是為了創新而創新,并沒有真正對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進行深入調研,制度設計往往比較粗糙,形式往往大過實質。
(五)社會各界的配合性不強
就目前看來,社區參與社區矯正的比較少,很多社區鑒于各方面的原因,并不配合相關的工作,給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造成了阻礙。與此同時,參與單位多為團委和婦聯,學校和企業也沒有積極參與,而學校作為未成年犯最重要的成長環境,其應當肩負著更多的責任和任務。另外,一些未成年犯的家庭并不積極配合,對于矯正活動的參加并不熱情,甚至少數家長對矯正持排斥態度,大大影響了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
三、推進我國未成年犯罪人社區矯正制度的思路、對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03年7月發布《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通知》,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的試行工作就此展開。現在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社區矯正正式寫入了刑法。這也表明我國順應世界刑罰發展的潮流,真正重視未成年犯罪人行刑社會化的問題,使之從試行走向了實踐。但是,上述的文件只是讓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有了法理依據,相關的法律規范和配套制度都還沒有出臺。目前,在我國開展的社區矯正試點過程中,制度的缺失仍然是最大的問題,特別是在如何有針對性地對未成年人犯罪人這一特殊群體適用社區矯正的行刑方式問題上,執行機關的無章可循,具體的做法亦不統一,現階段仍只能以防止在緩刑期內再次犯罪為目標,無法開展更多的工作。所以,我國的社區矯正還有很大的完善空間,特別是就建構一個與未成年人的特點相適應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國家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均采取了專門的系統管理制度和模式,有區別于成年人的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專業化管理人員進行矯正。美國對犯罪青少年的社區矯正項目主要包括:1.緩刑;2.釋放安置;3.居中制裁,具體包括:賠償和社會服務、家中監禁和電子監控、轉換項目,轉換項目又包括:離家出走項目、養育家庭、日矯正項目、小組之家、爭取生存的項目,等等。新西蘭的社區矯正制度中,其家族議會制度是典型代表,一般由社區工作者和族長來負責組織和協調孩子的矯正工作,并通過孩子自己的行為(如孩子在社區參加有償服務、利用休息日打工賺錢等)給予受害人賠償。南非社區少年犯罪預防和矯正項目實例包括:1.發展孩子的生活技能;2.同伴或青年指導項目,如通過聯誼會,使孩子結交良師益友,從而指導孩子;3.野外探險訓練,因為很多孩子犯罪是尋求刺激,設計這個項目可以彌補孩子這種心理特點;4.培養孩子企業家精神項目,實際上是教會孩子一些實用的技能;5.回歸司法項目。
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也有一些專門的項目,比如公益勞動、座談會、勞動技能培訓、心理矯正,以及就業指導、生活指導等。這些項目能夠發揮一定的效用但缺乏對于特殊矯正對象的針對性,有的項目則存在著無法準確評估的問題。因此,我國應認真研究開發國外適用社區矯正的有益經驗并結合我國本土情況,引入一些新的項目,對原有的項目加以改進或進一步挖掘潛力,并將兩者加以整合,使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能夠鮮明地突出未成年人的特色,并使其具有整體性。
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七十六條和第八十五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第二百一十八條,分別規定了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和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執行監督,也規定了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責。但是,根據《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要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會同公安機關搞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考察,組織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和幫助工作;街道、鄉鎮司法所要具體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要配合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考察,依法履行有關法律程序;對違反監督考察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根據具體情況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對重新犯罪的社區服刑人員,及時依法處理。但是,在實踐中,公安機關承擔著繁重的社會治安任務,其執行社區矯正工作顯得力不從心,往往把矯正工作落不到實處,況且公安機關屬于國家治安行政機關,如果由公安機關單獨從事矯正工作,也并不符合矯正社會化的原則,這種狀況應當加以改變。筆者認為,在將來的統一立法中,應弱化公安機關在未成年人矯正工作中的職能,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組織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和幫助工作,街道、鄉鎮司法所要具體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管理工作。而且需要從中央和地方財政中撥付專門經費,明確矯正機構的專門性質,充分發揮其作用。在美國,聯邦資助提供了矯正理論與社會和政治現實得以聯系起來的粘合劑,從而使社區矯正制度得到廣泛的采用。
(一)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
現在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社區矯正適用范圍主要為管制、緩刑、假釋等非監禁刑對象,實踐中雖也把剝奪政治權利及特殊情況下的監外執行列為矯正對象,但社區矯正機構還可以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完全可以把免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納入矯正對象,對已經判處實刑的未成年人如果在監獄確有悔改表現,應突破現有假釋的條件,給予中途到社區服刑,納入社區矯正。
(二)關于社區矯正的實施主體。
從我國先后試行了暫緩起訴、暫緩判決、社區矯正等各種制度看,都不同程度存在司法部門各行為政的情況,缺乏相互配合,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從而影響了效果,甚至流于形式。因此,就社區矯正的實施主體方面:首先,要構建特殊監督考察機關。為提高未成年緩刑犯監督管理工作的效率,需要由政法委領導,由司法局、街道(鄉鎮)司法所負責日常事宜的未成年犯緩刑監督考察機關,改變目前公安和法院均無力承擔未成年緩刑犯矯正工作的局面。其次、要調動民間組織和社會幫教力量。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原因是不可忽視的,因此,對未成人罪犯的矯正亦應由全社會來參與。政府主導的矯正機構本身在社會人力資源、財力資源以及提供工作機會、技術培訓能力上總是有限的,借助社會的力量可以改變未成年人缺知識、少技能、無出路的問題,充分利用民間組織等社會力量對未成年緩刑犯實施社會化的矯正,既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發展趨勢,也是社會的責任。
(三)制定相應的執行方式,完善社區矯正的實施內涵
我國現行的社區矯正方式,對于管制、緩刑、假釋的罪犯,考核目標主要在于防止再次犯罪,沒有具體完善的矯正方式。相比于國外社區矯正中緩刑、假釋、社區服務、暫時釋放、中途之家、工作釋放、學習釋放等多種方式而言,我國的社區矯正內涵尚顯單調,執行依據亦十分有限。我國完全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做法,其中的社區服務令比較適合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這種服務令由主審法官直接發給被告人,服務場所主要是敬老院、學校等公益福利性單位。服務期間,必須完成一定的服務次數和時間。由于該制度具有補償性及協助違法者復康的雙重作用,至20世紀80年代,大部分西歐國家、美國1/3以上的州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及我國香港地區,都予以借鑒。偏重于教育而不是懲罰的社會服務令在放寬罪犯自由、拓寬罪犯與社會聯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與相關社會知識、塑造罪犯符合社會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終促成罪犯回歸社會方面顯示出巨大的優越性,而且社會服務令制度也體現了一種現代的刑罰觀念,即行刑社會化的觀念。所謂行刑社會化,是指在執行刑罰過程中,通過放寬罪犯自由、拓寬罪犯與社會聯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與相關社會知識、塑造罪犯符合社會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終促成罪犯回歸社會。因此,我們可以考慮對于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主觀惡性不深的罪犯,可由法庭判處社區服務令。
(四)豐富社區矯正的教育內容
(1)、對未成年罪犯進行心理引導。未成年人易受外界環境的影響,當面臨戀愛、婚姻、升學、就業、交際等實際問題時,容易誤入歧途。未成年人被判刑后由于其心智不成熟、容易留下心理陰影等特性,若沒有正確的心理引導,他們或引以為恥,遠離人群,從事更加危害社會的行為,或引以為榮,繼續進行更為嚴重的犯罪活動。故必要的心理輔導顯得尤為重要。
(2)、讓未成年罪犯進行適當的公益勞動。讓未成年罪犯進行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勞動,不僅能使他們對自己給社會造成的危害予以彌補,而且可以增加他們的社會榮辱感、社會責任感,改正生活中的一些不良習氣。不過,從更有利于未成年罪犯心理保護的角度出發,最好進行異地勞動。
(3)、增加對未成年罪犯的職業技能培訓內容,提高其在社會上正常生活的能力。從現實情況來看,未成年罪犯一般受教育程度很低,有的人連九年義務制教育都未完成,大多生活貧困且缺乏謀生技能,這些未成年人無論在心理還是謀生能力各個方面都存在很多個人問題,很需要各方面幫助其提高生存能力。
四、結語
我們在懲治未成年人犯罪,保護社會主義秩序的同時,更應強調對未成年罪犯的權利維護和保障,對未成年人的幫助和挽救是我們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最終目標,刑罰修正案(八)把社區矯正正式寫入刑法,為我們進一步開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理依據,把社區矯正工作做好、做實是社會對未成年人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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