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能否成為權利人申請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的依據
作者:王杰 發布時間:2013-05-30 瀏覽次數:1228
依據我國《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并結合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我們完全有理由認定離婚協議作為權利人申請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材料是具備法律依據的,但是相關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為何依然違法操作呢?我們通過深層次分析發現其背后隱藏的竟是社會誠信的缺失,當公民以及政府機關只能相信加蓋人民法院公章的法律文書時,試想社會的誠信到了何種亟待建設和完善的地步了,案件雖小,卻值得深思。
一、問題提出
2010年3月,張某與其丈夫李某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將雙方共有的某小區住房的所有權處分給張某。協議生效后,張某前往縣住建局房管處要求轉移房屋所有權登記,得到的回復竟是“去法院離婚,拿法院判決書再來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可眼下李某早已外出打工,張某并不知其下落,要求李某再到法院“二次離婚”更是難上加難。因張、李二人已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并且雙方財產已經協議處理完畢,并不存在婚后財產糾紛,法院往往不會受理該種無爭議的離婚案件,那么,張某要求房屋產權轉移的訴求該如何處理呢?離婚協議是否可以作為權利人要求房屋所有權轉移的依據呢?
二、離婚協議作為權利人申請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材料有法律依據
我國《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一)買賣;(二)互換;(三)贈與;(四)繼承、受遺贈;(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六)以房屋出資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從上述條文中看到,將夫妻共有的房屋產權變更到夫妻一方名下,并不滿足我國《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情形,而應當歸屬為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情形。但是依據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協議離婚而處分房屋產權的,并不屬于前七種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法定情形,如果要把案件中的情形歸屬為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情形,故只能將其歸屬到第(八)種兜底條款,即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那么,有無法律、法規規定夫妻可以協議處分共同房產的呢?回答是肯定的,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依據婚姻法的規定,我們看到夫妻離婚協議完全滿足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定條件。
同時,從《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從中我們看到,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等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都可以是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材料,那么,離婚協議也完全滿足上述要求。綜上,離婚協議作為權利人申請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材料完全具備法律依據。案件中,某縣住建局房管處要求提高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方可轉移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做法明顯違法我國《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三、誠信的缺失加大問題處理的成本
通過該起案件,我們了解到該住建局房管處之所以不信離婚協議,而要求法院出具法律文書,是公然的悖法律規定于不顧,還是不執法不懂法?筆者認為都不盡然,雖然不能排除住建局房管處工作人員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的可能,但是一個更加深層的原因也不容忽視,那就是社會誠信的缺失,即便通過民政部門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處分財產,但是仍然不能夠使得住建局房管處工作人員相信該份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此作為房屋所有權轉移的主要憑證,難以避免錯誤登記的發生。
結合實際情況,筆者認為解決該種難題,減少涉訴糾紛數量的同時,規范房屋管理部門的登記行為,較好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減少訴累,應當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司法建議的強大協調優勢,即向民政部門建議規范夫妻處分財產的離婚協議的簽訂和公證;向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建議嚴格按照我國《房屋登記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和變更工作。并由此倡導社會誠信建設,減少因誠信缺失帶來的一系列難題。
四、結語
一個普通的案例,從表面上反映的是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的違法操作,我們在尋找法律規定和依據的過程中,卻發現其背后隱藏的竟是社會誠信的缺失,當公民以及政府機關只能相信加蓋人民法院公章的法律文書時,試想社會的誠信到了何種亟待建設和完善的地步了,案件雖小,卻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