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日,如皋法院訴前調結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被告當場履行完畢。

2021年7月,張某(女)與王某(男)在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并登記離婚,協議約定:女兒隨父親王某生活,張某有權探視女兒;王某補貼張某5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付清。

協議離婚后,王某僅給付女方張某5000元。多次催要后,王某提出,如果張某繼續要錢,就要對其探視女兒的權利作出限制,雙方為此發生矛盾。

該案經訴前委派由人民調解員沙建平進行調解。對于男方提出對女方探視權予以限制的說法,沙建平向其釋明,探視權是女方作為母親依法享有的權利,男方不得隨便加以限制,且從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限制探視對女兒的成長也不利。

經過一番入情入理的勸說,男方同意再給付女方45000元并當庭履行,且承諾今后依法配合女方對孩子進行探視。原告張某當場撤訴。

探視權是指基于血親或者擬制血親關系的父母在婚姻或同居關系解除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一種可在一定時間、地點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現實生活中,有的夫妻離婚后,往往因為婚姻存續期間積聚的矛盾,在探視權的保障上加以阻礙,甚至鬧到申請法院執行探視權的地步,此舉除了對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傷害”以外,別無他益。奉勸所有離婚男女,不管兩人之間關系如何惡化,請給孩子留下一個愛的港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