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聊天記錄證據效力的認定
作者:周洪林 發布時間:2013-05-29 瀏覽次數:677
孫某(男)和王某(女)系夫妻關系,婚后初期兩人感情尚好。但好景不長,孫某迷戀上網并經常夜不歸宿。一天,王某發現孫某的QQ還掛在電腦上,就查看了孫某的QQ聊天記錄,發現孫某和一女子有婚外戀行為。王某就將這些QQ聊天記錄復制并保存到電腦里。不久,王某以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堅決要求和孫某離婚,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孫某和該陌生女子的QQ聊天記錄內容和手機通話記錄,用以證明孫某具有婚外情。孫某對和該陌生女子的QQ聊天記錄和手機通話記錄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以王某侵犯個人隱私權為由,主張該證據無效。
本案中,主要是對王某提交的QQ聊天記錄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QQ聊天記錄是侵犯他人隱私獲取的,不具有合法性,即無證據能力,更談不上證明力。因此,不能用于證明孫某具有婚外情,應當予以排除。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QQ聊天記錄雖然是侵犯他人隱私獲取的,但孫某對該QQ聊天記錄的真實性無異議。因此,可以用于證明孫某有婚外情。
第三種意見認為,該QQ聊天記錄雖然是侵犯他人隱私獲取的,但當夫妻間的隱私權和配偶知情權發生沖突時,應優先保護配偶知情權。因此,其證據能力是不能否定的,但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應與其他證據互相印證才可以證明孫某具有婚外情。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所謂的證據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實材料作為訴訟證據的法律上的資格,故又稱作證據資格。證據能力是個法律問題,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規定或由最高院通過司法解釋來確定。QQ聊天記錄的證據能力如何呢?也即能否作為訴訟證據證明案件事實。一般認為,QQ聊天記錄屬于電子證據的范疇。所謂電子證據也稱計算機證據,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電子證據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證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已明確將電子證據作為法定證據類型之一?!蹲罡咴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可見,QQ聊天記錄的證據能力是沒有問題的,可以作為訴訟證據證明案件事實。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交的QQ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以該證據是侵犯其隱私權的方式獲取而否認其合法性,進而要求對該證據予以排除,那么,該如何處理呢?眾所周知,一般情況下,證據材料必須同時具備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條件,才能夠成為民事訴訟證據。本案中,孫某對王某提交的QQ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沒有異議,但對該證據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并要求法院排除適用。其依據是《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婚姻法》第四條也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不可否認,QQ聊天記錄是他人的隱私權,但當其與配偶的知情權和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發生沖突時,孰重孰輕呢?也即誰更受司法保護。筆者認為,從維護善良風俗、社會公德以及婚姻穩定的角度,配偶的知情權相比夫妻間的隱私權更應優先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夫妻之間侵犯對方隱私權收集的證據,不能一概排除適用,當能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時,可以作為認定婚外情事實的依據。但如果作為獨立證據,其證明力是相對較小的。
本案中,孫某對QQ聊天記錄的真實性無異議,只是對取得方式提出異議。根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王某同時向法院提供其與該陌生女子的通話記錄,兩者可以互相印證,足以證明孫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婚外情。
綜上,本案中王某提供的QQ聊天記錄和通話記錄可以作為證明孫某有婚外情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