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新特點,非健康心理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發生的關鍵因素,引入心理疏導成為必要。高郵市法院在少年刑事審判實踐中積極探索新機制和新舉措,并于2010年正式建立心理干預機制,至今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文從本院一起典型案例出發,闡述了少年刑事審判心理干預機制的內涵、設立意義、實施情況,并就實踐中所存在的困境及該機制的完善路徑提出見解,希望有助于進一步豐富少年綜合審判機制?!?span lang="EN-US">

 

【關鍵詞】 少年審判 心理干預  司法機制

 

高郵法院2010年在少年刑事審判中引入心理干預機制,根據初步統計,截至目前,我院已在十余起案例中成功運行了該機制,從各方包括未成年當事人、家長、司法界反映的情況來看,接受心理干預機制的未成年犯認罪改造效果明顯,至今未有重新犯罪現象發生,有效化解了當事人雙方的矛盾紛爭,維護了家庭和社會的和諧,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本文為更好地闡述該機制內容,在啟篇首引一起本院在少年刑事審判中運用心理機制比較典型的案例,使讀者對該機制有初步的感性的認識。

 

【案情】

 

被告人錢某,男,1992年出生,高中文化,系在校學生。20092月至20105月期間,被告人錢某在高郵市第一中學,先后三次隨意持械毆打多名在校學生,致多人輕微傷?! ?span lang="EN-US">

 

【審理過程】

 

高郵法院在受理本案時,委托關心下一代成長工作委員會的調查員對被告人錢某進行庭前綜合調查,調查報告顯示:被告人錢某平時學習成績較為優異,其父親從事個體生意,母親在工廠打工,全家對其十分溺愛,沒有正確的進行教育、引導。被告人自小養成以自我為中心、不能吃虧的性格,遇事容易偏激,在學校中未能正確處理好與同學的關系,缺乏適當的同齡人傾訴,辨別是非的能力相對較弱,因一時之氣釀成了大禍。本次犯罪起因是2009228日上午,被告人在學校內因瑣事與同學發生口角,被告人被同學打了一耳光后打電話喊來其父幫忙,其父趕到班級門口參與到糾纏中,雙方發生肢體沖突。被告人認為其父未能為其"出一口氣"反遭同學毆打感到恥辱和無助,被告人即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亂刺被害人致輕微傷。學校因此責令被告人退學,被告人將自己日后沒法正常上學和未能參加高考的原因歸咎到被害人和家人身上,在家得不到父母的正確引導,進而向學校發泄不良情緒,連續兩次回原校毆打被害人。

 

高郵法院在本案審理期間,委托了高郵市人民醫院的心理醫師對被告人進行未成年人心理疏導與測評,通過心理醫師在庭前提交心理評估報告,庭審擔任人民陪審員進一步觀測的方法,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存在輕度心理健康障礙,自控能力較差,對社會危害程度較嚴重,對父母不信任,對權威人物采取敵對態度,仇視同齡人,人際關系膚淺,對挫折耐受性低,具有不良冒險行為及反社會行為,呈較典型青春期表現特征。公訴機關、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以上心理評估報告均不表示異議。心理專家同時建議,鑒于被告人的情緒不穩定,性格沖動,復仇意識強烈,缺乏家庭和社會監管機制,存在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不適合適用緩刑。同時,盡管被告人被收監,但是有必要對其家庭制定有針對性的輔助方案,以及在被告人放監后制定跟蹤幫教方案以達到有效教育和矯正其不健康心理和不良行為的效果。

 

綜合考慮上述情況,合議庭認為被告人錢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錢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應當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的父親已代為賠償被害人的醫療費用,可酌情從輕處罰。另外合議庭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參考心理測評結果和心理專家建議,合議庭一致認為被告人錢源犯尋釁滋事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不適用緩刑。

 

【成果】

 

本案在運用心理干預機制中筆者認為其典型之處在于,本案例有別于其他經過心理干預機制對被告人適用緩刑進而僅在緩刑期間只針對罪犯本人跟蹤幫教的案例:

 

1)是一起經庭前綜合調查以及心理醫師測評后認為對被告人不能適用緩刑的案例,庭前綜合調查報告和心理評估報告作為法院據以裁判的參考。

 

在大多數法院運用心理干預以及制定相關跟蹤服務的對象一般是適用緩刑的未成年人罪犯,原因是在緩刑期間法院有義務和更容易對未成年人罪犯進行跟蹤幫教。而本案沒有排除某些特殊情況下的收監人員。

 

2)是一起被告人在被收監期間對被告人以外的第三人(家庭、父母)進行心理輔導,糾正不當教育方式,被告人釋放后再次跟蹤評測幫教的案例。這里是擴展了心理干預機制的對象范圍,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本案的對象范圍仍未延伸到被害人。

 

3)法院派員實時跟蹤,并定期與其家長、社區溝通聯系,了解被告人家庭情況,改善被告人的家庭相處關系,為被告人重歸社會創造有利條件。

 

實踐表明,該方案實行以來,被告人認識到自己的偏激行為的錯誤及危害性,其家庭亦糾正了不良觀念,從各方反映的情況來看,該跟蹤幫教方案大大提升了錢某的社會責任感,同時其父母在如何與子女相處方面亦有所改善?,F今,錢某積極準備參加成人高考,法院亦將其推薦到我院在揚州日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幫教基地就業。高郵市法院心理干預機制在實踐中的效果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積極評價。

 

筆者注意到,對于本案例在少年刑事審判中運用心理干預機制的探討,必須把它放在我國的社會環境及司法資源改革大背景中,提取在少年刑事審判中運用心理干預機制的共性,這才是理論探討并用之實踐的價值。

 

一、少年刑事審判心理干預機制的內涵

 

少年審判心理干預機制,是指在少年審判中,通過對涉案未成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心理疏導,以緩解其緊張情緒,消除其心理障礙,矯正其不健康心理,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同時通過多種形式的心理咨詢與測評活動為法院裁判提供科學參考,也為判后對未成年犯進行個性化的矯治提供客觀依據的一系列心理干預措施的總稱。在刑事案件審判中,心理干預機制著重于通過對涉案未成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心理輔導,以盡力矯正未成年被告的不健康心理,同時通過多種形式的心理測評活動為法院的量刑提供科學參考。心理評估報告側重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進行有針對性的行為認知、罪因剖析、責任承擔、未來設計、判決心理預期等方面測評,以便從心理上、性格缺陷上分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成因,從而為量刑和矯治提供科學依據。

 

二、少年刑事審判引入心理干預機制的必要性

 

(一)解決少年犯罪新形勢的需要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青少年犯罪呈蔓延之勢,在長期的辦案過程中我們注意到其作案心理及主要類型呈現如下新特征:(一)案發的突然性,心理上的長期被壓抑性,主要表現在故意傷害、殺人、投毒、放火等嚴重刑事犯罪上;(二)作案的團伙性,心理上的不安份性,群體性。主要表現在以財物為目的和以好勝刺激為目的的違法犯罪上;(三)作案的隨意性,心理上的強烈逆反性。主要表現在侵犯財物的違法犯罪及導釁滋事上。(四)行為的盲從性,心理上的不以為然性。主要表現在賣淫、吸毒及侵犯財產案件上。以上涉案未成年人普遍存在反社會英雄觀、性格明顯容易興奮、性情暴躁、情緒不穩定、行為莽撞、攻擊性強等特點,這些因素與其他社會因素(如家庭、學校、社會等)交合在一起最終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在涉少刑事審判領域,尋求從心理層面探究未成年人犯罪之因果鏈條,并據此形成有針對性的社區矯正和社會幫教舉措,從而充分發揮少年審判的教育、感化與挽救功能,有效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我國少年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

 

(二)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需要

 

司法改革的大環境催生了少年審判心理干預機制的構建,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年)》進一步提出要"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制度和機制設置,推行適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征的案件的審理方式和刑法執行方式的改革,少年心理審判機制正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大環境下誕生的,完全符合"推行適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征的案件的審理方式"的要求。

 

(三)心理干預機制具備獨特的司法功能

 

我國當前對未成年人人格心理調查制度的實施,主要是由法院委托共青團、婦聯、關心下一代成長工作委員會等單位進行。其優勢在于熟悉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并熱心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事業,不足之處在于調查過程中社會學、心理學、醫學專業評估方法運用不夠。而在審判中引入專業的心理干預機制,即彌補這一不足:

 

1)引入心理干預機制,可以緩和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緊張情緒,保障庭審活動順利進行,從根源上尋找矛盾癥結,化解矛盾和糾紛;

 

2)引入心理干預機制,通過多種形式的心理測評活動為法院的裁判提供科學參考,保證涉少案件審判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通過多種形式的心理咨詢與測評措施所形成的心理評估報告,從本質而言屬于一種科學證據,是心理科學與司法相互融合、相互影響的體現,將心理評估報告作為法院據以裁判的參考,能夠充分保證涉少案件審判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3)引入心理干預機制,及時矯正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健康心理,為判后進行有針對性的社區矯正和社會幫教提供客觀依據。

 

三、高郵法院少年刑事審判心理干預機制實施概況

 

高郵市法院自2010年在第一起個案中對一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咨詢,出具心理評測報告,到年中旬正式創立少年刑事審判心理干預機制,已經進行了將近一年的試點工作。在這個過程中,隨著理論層面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的累積,少年刑事審判心理干預機制有了初步發展。

 

() 少年刑事審判心理干預機制之運行機構及人員配備

 

專業心理咨詢與測評機構是保證少年審判心理干預機制有效實施的物質基礎。在經費有限的情況下,高郵市法院少年審判庭與高郵市人民醫院等專業機構簽署了專業支持協議,由其為我院少年審判心理干預機制的開展提供專家支持。這些專家作為專家旁聽、人民陪審員等角色形式通過與當事人進行談話、要求輔導對象填寫調查問卷或進行測試、參加庭審(包括涉少刑事案件的庭前社會調查和法庭教育等)、判后跟蹤幫教等方式進行心理干預。

 

同時,根據心理咨詢與測評工作的開展情況,從保持工作穩定性角度考慮,建議我院籌劃建立專業心理咨詢評測室,配備具有心理咨詢師,獨立開展心理咨詢工作。

 

() 少年刑事審判心理干預機制的收案范圍

 

目前,在刑事方面,我院規劃的心理干預的收案范圍包括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進行心理干預的一審、二審刑事案件的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屬,范圍為:(1)合議庭認為有必要進行心理干預的一審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2)可能被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3)合議庭認為有必要進行心理干預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

 

() 少年刑事審判心理干預機制的程序

 

(1)啟動方式

 

我院的少年刑事審判心理干預機制的啟動方式有兩種:一是法院依職權啟動,二是依當事人申請啟動。依職權啟動的,是指在受理案件時,凡是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均需要接受心理咨詢評測,并出具評測報告;依當事人申請啟動的,是指在受理案件時,以權利告知的方式通知涉案未成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告知他們可以申請進行心理干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當事人自愿選擇的前提下,經法院許可,可以啟動干預:(1)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存在心理問題時,可以決定對當事人進行心理干預;(2)當事人認為自身存在心理障礙時,主動向法院申請進行心理干預。

 

(2)庭前調查

 

以閱卷或會見當事人等方式對涉案未成年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有效的心理評估,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家庭情況、性格特點、學習狀況以及在家庭和學校的表現等情況,并根據獲取的未成年人信息,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測評并作出評估報告。在庭審前就必須向法庭提交心理評估報告,進行有針對性的行為認知、罪因剖析、責任承擔、矯治設計、判決心理預期等方面的評估,從心理上、性格缺陷上分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成因,從而使其真正認識到自己犯罪的根源,找準改過自新的著眼點。同時,該份調查報告在庭前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這個過程中還要注重做針對性的壓力釋放,緩解庭審前的緊張焦慮心理。

 

(3)庭審參與

 

鑒于涉及未成人的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故在適用普通程序的庭審過程中,心理專家則以人民陪審員的方式參與涉少刑事案件的法庭審理過程,在簡易程序中則由法官宣讀。這種做法不像其他法院采取社會調查員宣讀調查報告的環節在庭審中出現,更符合法律規定和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4)庭后回訪

 

庭后定期回訪未成年犯,特別是對于緩刑犯以及某些收監人員,做好心理過渡咨詢與測評,調整其重新面對人生和積極融入社會的目標、壓力認知,從而避免重新犯罪。

 

5)設立熱線

 

針對未成年人普遍遇到的心理問題,提供針對性的心理咨詢服務,幫助他們客服感情危機,疏導不良情緒,解決心理問題。

 

正如筆者在本文章一開頭就迫不及待列出案例所述,高郵市人民法院在少年審判中運用心理干預機制既借鑒了其他法院的先進做法,又結合自身實踐有所突破,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四、少年刑事審判心理干預機制之現實困境與出路

 

心理干預機制的構建擁有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同時又面臨司法實踐中一些現實因素的制約。

 

1)缺乏必要的立法支撐

 

由于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心理干預機制,導致其地位、程序、效力等缺乏必要的立法支撐,例如,對于心理干預機制得出的評估報告能否作為法庭裁判的依據還是參考,學術界存在不少爭議。筆者認為,由于缺乏立法支撐,該報告只能作為裁判的參考,而這一方面亦需要審判員具備心理科學專業知識才能完全把握準確,否則連案件是否得到公正審理也難以保證,更談不上在司法實踐中的推廣與普及了。 

 

2)確實必要的物質和人員支持

 

在前面已經談到,專業心理咨詢與測評機構是保證少年審判心理干預機制有效實施的物質基礎,建立專業心理咨詢評測室,配備具有心理咨詢師資格的人員,獨立開展心理咨詢工作,是目前法院依靠自身開展心理評測機制比較理想和體現自主權的最好方式。但是鑒于該項機制還處于嘗試階段,且建設經費過于龐大,目前多數法院主要是通過外聘的方式進行。

 

3)審判人員工作量進一步增加

 

少年審判因其對象具有特殊性,其刑事審判制度應具備獨立性 ,即是相對于普通刑事審判制度而言的,其刑事審判制度應獨立自成體系,在制度設計理念、審判組織、具體程序安排和處理方式等方面,均不同于成年人制度,獨立發揮自身特有的功能。近年隨著少年審判制度不斷創新,審判職能現已被縮至幾分之一,引入心理干預機制后,審判人員的工作量將再進一步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將進一步凸顯,不僅使審判人員疲于應對,甚至招來"法官不安本分、超出審判職能"的嫌疑。

 

筆者認為,心理干預機制符合社會發展和司法資源改革的大趨勢,是由傳統的有形的硬性設備(如圓桌法庭的布置)向無形的現代人文精神心理方面的變革,其最大意義在于對人性的關懷和人權的更一步保護。這需要我們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以促其定型和推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20095月對少年法庭工作提出的"堅持、完善、改革、發展"八字方針,結合當前少年審判的實際,應當從鞏固少年法庭既有審判改革成果和繼續推動少年審判制度完善創新、從進一步完善司法操作層面的制度和推動立法兩方面入手。完善少年審判心理干預機制,一般認為首要抓好以下工作 :

 

1)從實體和程序上明確少年審判心理干預機制的法律地位

 

就現實情況而言,可以考慮由最高法院出臺有關少年綜合審判試點工作的統一司法解釋,從程序規范和法律適用的角度就少年審判心理干預機制的實施階段、適用范圍、啟動程序、心理專家的訴訟地位以及心理評估報告的性質和效力等作出統一規定,以避免立法中空。

 

2)規范制度建設,促進心理干預機制的規范化和常態化運作

 

制度建設是心理干預機制有效運行的基本保障。因此,在創設少年審判心理干預機制并取得初步實踐成效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加強經驗累積和成果總結,對其中一些得到實踐檢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良好的經驗和做法進行整理匯編,制作心理干預機制的實體與程序規程,促使其規范化、常態化運作。

 

最后,要對實行心理干預機制目前存在的困難有清醒的認識,各地法院從自身實際需要出發,勿盲目跟風。例如,在一些涉少案件少、尚未建立心理干預機制的地區,法院完全是可以通過與社外界會心理機構合作或者外聘的方式進行嘗試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