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權,顧名思義審理和判決的含義,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依法獨立行使的審理各類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并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強制權力,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統治秩序,打擊懲治違法犯罪,保障社會穩定。屬于國家的公權,由法院獨立行使。目前,我國是由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性法院行使審判權。

 

一、從法律的起源分析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由來。

 

恩格斯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成了法律"。規則來源于生活中習慣,為一般人接受并默認。但習慣沒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其伸縮性和不確定性決定了它的局限性,伴隨著對外戰爭的勝利,奴隸制在羅馬得到快速發展以及相當發達的私有制和商品經濟要求,為了更加有效地保護奴隸主的私人利益,就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不受侵犯。通過羅馬帝國時代法學家的努力,羅馬法大全就成了歷史上一部最完備的奴隸制成文法典。在羅馬,最初的司法審判活動進行的是法定訴訟,先由裁判官來進行法律審理,后由承審員進行事實審理,最后由承審員依據裁判官的意見、要點作出判決。此后由于舊式訴訟程序不能完全適應客觀的需要,為了彌補缺陷,出現了程式訴訟,逕由裁判官擬成一定的程式書狀,載明案情的要點和審判原則,作為承審員進行判決的依據。

 

審判獨立是近代資產階級對抗封建統治者和其司法制度的而提出一種政治理念,隨著自由資本主義在世界建立,資產階級的憲法確定了主權在民、三權分立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其核心就是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審判獨立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為了實現公正與正義,是所有法治國家中都具有普遍的意義和豐富的內涵。在一般意義上,審判獨立體現了公正與效率的價值追求。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兩大法系法律社會化相互滲透愈加完善,公民的政治權力、民主權力得到了提高,世界各國的立法得到加強,對社會各領域進行干預,司法在世界各地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司法的獨立,特別是審判的獨立尤為重要。在英美法系奉行的三權分立中,國家的權力由國會、總統、最高法院分別行使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權,三權鼎立,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個部門濫用權力。

 

二、目前我國審判權的狀況并不容樂觀,審判權以各種隱形的方式旁落或被染指,審判權獨立任重而道遠。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法官法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應當承認,目前審判機構的運行機制確實是在憲法構建的框架內,但我國的基本國情卻又決定人民法院不能獨立行使審判權。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中在法院設置、人員配備、財政資金等關系到法院生存等方面存在無法逾越的鴻溝。第一,各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作為公務員,編制權隸屬各級政府的人事部門,由其下達編制,日常管理中行使考核,決定是否稱職優秀。第二,各級人民法院財政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發放,同時收支兩條線。再次作為一個單位在地方不可避免要與土地、供電、供水等影響正常工作開展的部門進行交往。有權就能滋生腐敗。在強調審判權獨立的今天,不能不考慮上述因素。此外,法院的各類婆婆的增多,亦進一步束縛了法院的手腳。人大、政協、紀委、政法委、綜治委、信訪局等一些部委辦局開始直接插手或過問法院的個案。有的地方和部門的領導片面地把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與發展經濟、維護地方穩定對立起來,對涉及當地利益的案件以領導身份打招呼、定調子、下指示,要求法院對這些案件進行審查;有的地方黨委明確規定法院查詢、凍結、劃撥存款需要經其批準,規定不許法院受理或執行本地欠外地債款的案件,在法院查封、凍結企業財產或存款時,強令法院解封解凍。對于來自于上述部門影響及壓力,誰都惹不起。

 

每年兩會期間人大都要對法院的工作進行審議,這是考量法院工作業績的關健,亦是衡量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能力、政績的依據,決定法院領導升遷命運的一件大事,其中的利害可想而知。一些法院的領導平時不能亦不敢公然違背黨委政府的要求,甚至于經常主動參與黨委政府的工作布署,主動地利用審判職能參與社會管理,這里,筆者無意評價該做法正確與否,只是說明,當法院自我降低身份參與本該由黨委、政府處理的社會行政事務,致使黨委、政府的影響力通過上述活動滲透到法院,在涉及本地區有重大有影響的案件中,當地黨委政府以領導或者行政權力加以影響與干涉,名義是法院在審理,但實際法院卻成了一種工具。

 

法院內部行政化管理的強化,以及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是審判權被濫用的另一方面。在法院內部,院長、庭長不僅僅是審判職務,更是行政職務,實行院、庭長審批制度,直接影響法官的獨立辦案,法官為了競升不敢得罪領導,形成了審判員服從庭長、庭長聽從院長、最后院長定案的行政首長獨斷。法官審而不判,院長判而不審,審與判脫離,審判獨立難以得到保證;如果一些法官的職業道德,專業素養再不高,濫用審判權,導致司法不公形成司法腐敗的現象亦屢見不鮮。

 

另外還有所謂的社情民意或者媒體導向,借以干涉、左右法院獨立審判的事時有發生。司法機關作為國家機關,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這種監督當然包括媒體輿論監督。現實生活中,司法腐敗丑聞不絕于耳,一些法官貪贓枉法,制造了許多冤案、錯案,在群眾中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因此,必須加強媒體對司法的輿論監督力度,通過新聞報道,將司法工作置于大眾監督之下,增加司法的透明度,維護司法公正。但是,加強媒體對司法的監督并不意味媒體可以代替審判。媒體作為公共輿論機關,其影響力相當大,尤其在我國,一些重要的媒體就是黨和政府的耳目,是代表了一種趨勢和要求,媒體針對法院正在審理或者尚未進入到審判程序的案件所作出的傾向性意見,法院基于輿論的壓力或者環境影響,所作出的違心裁判亦是審判權被濫用的一個方面。

 

三、防止審判權的濫用的對策及機制

 

如何防止審判權濫用,一些專家學者從不同的角度提出各自的觀點,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人提出應當實行法院垂直領導,實行獨立的財政預算和編制。使法院擺脫地方的干預和控制,為真正實現審判獨立創造更好的外部條件。要正確處理好法院與黨委、人大、政府的關系。作為共產黨領導下的執法機關,審判工作應當緊緊依靠黨委,才能把握工作方向。法院應當及時向黨委匯報,取得黨委的支持;人大是立法機關,行使法律監督的權力。人大對法院工作的監督應當限于總體的工作目標,不應過多局限于個案的監督。法院應主動接受媒體的監督,但是不能為媒體所左右。

 

針對法院內部出現審判權濫用的情形,有學者提出應對法院機構設置進行適當調整,并明確其職能,取消行政階別,賦予法官獨立的審判權,并且實行高薪養廉制度,增強防腐拒變的能力,確保司法公正。

 

但筆者認為,為做到真正的審判獨立,必須提高法院的政治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一百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同時憲法在序言中確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也正是由于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中國革命事業才走向了今天的輝煌和成功。因此,在中國離不開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三個至上,是一切國家機關應當遵守的原則。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立法、司法、行政權力的分配行使,已經形成了長期有效的模式,但從一貫的做法上,作為黨內最高機構政治局常委的組成,卻鮮見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長,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都是在憲法構建的框架下的一府兩院,存在這樣的差距,這確實是一件遺憾事。

 

其次,法院和法官應針對社會事務及各領域保持中立性,這是確保審判獨立,防止濫用審判權的有效措施。中立性是指應在發生爭端的各方參與者之間保持一種超然和無偏袒的態度和地位,而不得對任何一方存在偏見和歧視,不僅表現在爭端發生時,更體現在爭端發生的前與后。法院和法官的中立,能夠給予各方當事人以同等的尊重和關注。法官中立是法官獨立的一種特殊表現。美國學者戈爾丁歸納中立性的三項原則:(1)與自身有關的人不應該是法官;(2)結果中不應含糾紛解決者個人利益;(3)糾紛解決不應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的偏見。1所以,法院在審判活動中除代表國家法律以外,并不應該充當任何其他國家機關的利益、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和公民與社會組織個體利益的代表。法院或者法官一旦過多的界入到社會事務中,就出出不保持中立或使各方不能平等參與訴訟,就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或者審判權被濫用的情形。

 

第三,同時擺正法官自律機制與經濟收入的關系

 

法官是真正實現獨立審判的主體,法官只有實行嚴格的自律,方能做到審判獨立,防止濫用審判權。法官自律應要求法官應具備以下條件:政治思想過硬、職業道德高尚、專業技能素質較強。法官能否公正辦案,能否主持正義,主要取決于法官的政治素質。對法官來說,要嚴格執法,公正裁判,通過審判工作自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要有良好的敬業精神、剛直不阿的品行操守,良好工作作風和職業良心。此外法官要熟悉法律原則、法律條文和立法精神,通曉法理,具備積極的實踐精神和豐富的審判

 

1[美]馬丁·P·戈爾丁著,齊海濱譯:《法律哲學》,三聯書店1987年版。

 

經驗。法官的自律離不開經濟狀況外面因素,這里不容諱言。

 

臺灣學者李敖曾講述我國宋代司馬光的故事,司馬光是我國宋代的大臣,他遇人交談,必問人收入多少中、家中財產多少,令人相當難堪,旁人不解,多方打聽,才得知司馬光的原因,這個人沒錢,就不能維持你的生活,就不能不為五斗米折腰。若你有錢,他認為你才能有獨立的人格,可以堅持自已的原則,哪怕官不做,因為不會餓死。有錢沒有錢,能決定一個人是否具有獨立的人格。

 

同樣,美國的富南克林也講過一句話,兩個口袋空空的人,腰桿是挺不直的。因為你會求人。如果你不求人,自已可以充好漢,但小孩看病需要錢,你不求人怎么辦,你有錢了,腰桿就可以挺直了,因此不能忽略金錢的力量。

 

目前的社會,雖然已經解決了溫飽問題,但人類欲望的要求也進一步提高,強調了生活的質量。作為社會矛盾和各種經濟利益的裁判者,其自身的生活住房等經濟狀況一直處于社會的中下層,怎能心理保持平衡,又怎能在利益面前不動心?如果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在這物欲橫行的社會,很難實現審判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