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時的救濟方式
作者:薛宏曜 吳靜 發布時間:2013-05-28 瀏覽次數:1417
2010年10月19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一份,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臥式蒸汽鍋爐、燃煤蒸汽鍋爐和導熱油鍋爐各一臺,合同載明燃煤蒸汽鍋爐型號為DZL2-1.25-AⅢ;質量標準按國家相關標準執行;交貨方式和地點為,由乙公司代為聯系運輸,交貨地點為甲公司所在地;運輸方式為汽車運輸,乙公司負責支付運輸費、保險費;乙公司負責設備的現場指導安裝、調試。雙方還對結算方式、時間、地點等作了約定。違約責任約定如下:由于乙公司產品達不到使用要求,甲公司可以要求退賠;雙方在合同中備注下列內容:1、產品使用地點為朝鮮;2、2T燃煤鍋爐燃料為無煙煤,實際蒸發量為1T/H。合同簽訂后,乙公司依約向甲公司交付了三臺鍋爐。乙公司所在地至甲公司所在地的運輸費用由乙公司支付。后甲公司將燃煤蒸汽鍋爐出售給朝鮮客戶。2012年4月21日,甲公司工作人員劉某、鄒某到朝鮮對燃煤蒸汽鍋爐進行了調試,調試中發現鍋爐設備無煙煤無法著火燃燒,并在設備調試記錄表上記載運行狀況:現場點火多次,并加柴油,加大木材量,使鍋爐蒸汽壓力達到5KG,而煤還是不著火,該煤屬著火極差,煤屑達80%-90%的煤,建議用戶改用易著火煤,煤屑含量20%-30%。其它運行狀況:安全閥壓力1.05MPA,起跳正常、爐排、鼓引風機、水泵運行正常,煤爐系統能正常運行,但由于燃料種類的原因未能正常使用,(此設備設計為燃料種類為AⅢ煙煤,現場無煙煤無法著火)。現場安裝的兩噸燃煤鍋爐,經生產廠家確認,為燃煙煤型鍋爐,無法使用無煙煤點燃,甲公司確認其訂購的鍋爐為燃無煙煤型,請雙方協調盡快解決此問題。后雙方協調未果。2012年8月7日,甲公司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更換一臺符合合同約定的鍋爐,并要求被告將符合合同約定的鍋爐運往朝鮮,運輸費用由被告負擔。
審理中,法院查明,根據我國工業鍋爐產品型號編制方法(JB/T1626-92)的規定,本案標的物DZL2-1.25-AⅢ鍋爐的設計燃料為Ⅲ類煙煤。使用燃料為無煙煤的鍋爐型號應根據燃料是Ⅰ類無煙煤、Ⅱ類無煙煤、Ⅲ類無煙煤分別編制為WⅠ、WⅡ、WⅢ。
被告乙公司辯稱:1、原告到被告處購買鍋爐時,被告明確向原告解釋:正常蒸發量為2T/H燃無煙煤的鍋爐,尺寸和價格相當于蒸發量為4T/H的燃煙煤型鍋爐,但價格高出2T/H燃料為Ⅲ類煙煤的鍋爐價格很多。如果采用蒸發量為2T/H燃料為Ⅲ類煙煤的鍋爐,使用無煙煤時實際蒸發量為1T/H。最終,原告采購了燃料為Ⅲ類煙煤的鍋爐,即型號為DZL2-1.25-AⅢ的鍋爐,并在合同中注明“2T燃煤鍋爐燃料為無煙煤,實際蒸發量為1T/H ”;2、鍋爐的使用地點是朝鮮,在鍋爐調試運行時,朝方提供的并不是Ⅲ類煙煤和無煙煤,該煤著火性極差,煤屑達80%-90%,鍋爐不能點火是因為燃料問題,并不是被告提供的鍋爐質量有問題;3、如果法院判決更換鍋爐,被告要求原告將舊的型號為DZL2-1.25-AⅢ的鍋爐退還被告。
審理中法院向句容市某特種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笪某作調查筆錄一份,笪某陳述國家對蒸汽燃煤鍋爐的規格型號編制有統一的規則,企業不得隨意編制。不同燃料的鍋爐內部結構不同,設計燃料為煙煤的鍋爐,使用無煙煤作燃料可能不燃燒。
本案首先要明確被告乙公司交付給原告的鍋爐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被告作為出賣人應按照買受人即原告的要求交付產品。原告要求燃煤鍋爐燃料為無煙煤,被告應按照燃料為無煙煤的要求設計、交付原告鍋爐。被告提供原告型號DZL2-1.25-AⅢ燃煤蒸汽鍋爐,根據工業鍋爐產品型號編制方法的規定,該鍋爐的使用燃料為Ⅲ類煙煤,與合同約定不符。對于被告辯稱認為原告在被告處實際采購的是燃料為Ⅲ類煙煤的鍋爐,根據本案中雙方合同約定條款內容“2T燃煤鍋爐燃料為無煙煤,實際蒸發量為1T/H”看,雖雙方所簽合同第一條設備及項目名稱一欄反映燃煤蒸汽鍋爐是使用燃料為Ⅲ類煙煤的鍋爐,但雙方對鍋爐燃料進行了排他性約定,只限定為無煙煤,而本案被告交付的是使用燃燒Ⅲ類煙煤的鍋爐,被告作為專業生產鍋爐的企業應知曉燃料為無煙煤的鍋爐應編制為WⅠ、WⅡ或WⅢ,其沒有按照合同要求交付燃料為無煙煤的鍋爐已違反了出賣人的義務,構成違約。既然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根據《合同法》第1ll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在并未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買受人已接受標的物的,標的物風險自交付時起轉由買受人負擔;如果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且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時,可視為標的物視未交付,風險由出賣人負擔。如買受人已收貨,但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導致買受人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買受人據此通知出賣人解除合同,后來貨物因不可抗力而滅失,此時風險應由出賣人承擔。因此,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時的救濟方式:
1、主張減少價款
出賣人應負標的物的品質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可以請求減少價款。價款的減少數額應依標的物的瑕疵狀況而定,原則上應為有瑕疵標的物的實價與無瑕疵之物的買價的差額。
2、主張解除合同
出賣人應負標的物的品質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有權主張解除合同。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出賣人可規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于該期限內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表示。買受人于出賣人規定的期限內未作出解除合同表示的,喪失解除合同的權利。
(2)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3)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4)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以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3、請求更換、修理,或者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應負標的物的品質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更換、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費用由出賣人負擔。標的物屬于種類物的,買受人亦可要求出賣人另行交付無瑕疵的替代物。
4、主張損害賠償
標的物缺乏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或者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買受人可以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買受人因標的物瑕疵或者缺乏品質而遭受損失時,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
綜上,原告甲公司要求被告更換一臺符合合同約定的鍋爐,筆者應當予以支持。
其次,被告交付的鍋爐使用無煙煤不能燃燒是否屬實。由于爭議標的物現在朝鮮,無法對其質量問題進一步鑒定,只能依據原被告雙方現場設備調試記錄確認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根據原告提供的現場設備調試記錄載明的內容看,經被告工作人員現場調試,DZL2-1.25-AⅢ鍋爐無煙煤無法著火、燃燒,原被告雙方對上述事實亦均予認可。對于被告辯稱認為,鍋爐無法燃燒是因為朝鮮當地煤著火極差,煤屑達80%-90%。法院認為,煤屑含量的判斷是較專業的知識,煤的著火性又與煤的粒度、全水分、揮發份、硫含量等相關,在沒有其它證據證實的情況下,不能僅憑被告方的單方陳述就確認調試用煤不符合燃燒條件。因本案鍋爐設計燃料為Ⅲ類煙煤,使用無煙煤作燃料時鍋爐也有可能不著火,雖無法確認鍋爐不著火的原因,但以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認定鍋爐使用無煙煤不能燃燒的事實。
再次,原告要求更換鍋爐,被告承擔運輸費用應否予以支持。本案爭議標的物使用地點為朝鮮,但依據雙方所簽合同第六條:交貨地點為甲公司所在地。因此被告應交付原告符合合同約定的鍋爐,并將鍋爐運至上述交貨地點。現被告已經交付原告的DZL2-1.25-AⅢ鍋爐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原告應將該鍋爐退還被告,退還交付地點為上述交貨地點。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上海至朝鮮之間的運輸費用,因原告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筆者認為不應支持。法院應在庭審中向原告甲公司釋明,在運輸費用實際發生后可向被告另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