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法院文化建設
作者:唐大瑜 發布時間:2013-05-28 瀏覽次數:710
提要:“文化”是一個非常厚重的概念,法院文化作為一種"文化"現象,是法律文化的一個分支。作為法律文化里面的后起之秀,法院文化在近些年得到了較快發展,各種理論層出不窮,對法院文化內涵的理解出現了百家爭鳴。筆者認為,法院文化是法院工作人員在較長時期的審判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的精神、制度、作風和特有的行為方式及其物質表現的總稱,包括法院的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質文化,三者相輔相成,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落腳于司法公正的宗旨上。本文以此為基點,進一步闡述了促進法院文化建設的相關建議和觀點。
關鍵詞:法院文化 內涵 理解
我國“文化”一詞最早出于《易經》:"文明以止,人文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依《辭海》,所謂"文化":"從廣義上講,指人類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從狹義上講,指社會意識形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和組織機構[1]",這是我國關于"文化"的經典定義。而在有"人類學之父"之稱的英國學者泰勒看來,"文化"是指:"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廣泛的民族學意義來講,是一個復合體,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以及作為一個社會成員的人所習得的一切能力和習慣[2]",這是被視為關于"文化"最為經典的定義,至今無出其右者。
可以說“文化”是一個非常厚重的概念,其總是與文明的發展同出共生,按照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法律作為階段斗爭的產物,是統治階級維持階級統治的工具,其伴隨著國家和階級的產生而產生,同時相伴人類社會的前行而不斷豐富和發展,從而形成了一種獨特的文化現象--法律文化,同時成為人類社會發展與進步的重要文明與標志。就像梁治平先生所言:"事實上,我們通常并不是一般地談論文化及其特征,而更多是討論他的某些方面:文學、藝術、宗教、哲學、法律、建筑、醫學、語言等,毫無疑義,離開這些具體有形的領域即無所謂文化,但在另一個方面,除非我們對于整體的文化有所了解,文化的這些部分也都無從認識。這是因為,在每一個文化內部,不同的部分和方面不但彼此關聯和互相滲透,而且共享和體現著文化的一般精神。所謂文化就是這樣一個層層疊架而又互相包容的復雜和龐大系統,其真實意義只能在不斷地從整體到部分,再從部分到整體的循環中得到說明[3]"。
因而,法律作為一種"文化"的現象已經源遠流長,其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方法已經經歷了長遠而復雜的演進、發展,已形成了一個自成體系并相對較為穩定而統一的文化系統。法院文化是社會發展與人類進步的產物,它作為法律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子系統,既有法律文化的普通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法院文化的概念提出較晚,在我國,法院文化只是近些年產生的概念,但是發展迅速。改革開放以后,伴隨著民主法制建設的日新月異,民主法制觀念逐步深入人心,特別是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黨的十六大提出"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國人對文化的認識和注意程度達到了一個新的歷史高度。目前,通過文化來提升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素質,推進法院工作科學發展已經成為司法學術和實務界的共識。
一、法院文化建設內涵
法院文化:"是人們在法院這個場域中創造出的所有人工成就, 它不僅包括法院賴以為在的物質設備及其藝術化形式, 而且還包括法院長期形成的制度化成果及精神理念, 亦即法院文化是由物質文化、制度文化與精神文化構成的 [4]"。法院文化是司法實踐的產物,是在司法領域中對正統社會司法觀念、司法體制、法律傳統的反思與建構,它反映的是司法活動中的群體化思想觀念、理想人格、行為趨向和情感趨向,是司法活動主體關于司法活動的價值選擇、思維模式、情感模式和行為模式的體現。
法院文化的核心應當是法院精神,包括呈觀念形態的價值觀、信念及行為準則,它體現在法院的宗旨、方針、目的和體制等方面;法院文化的第二個層次是法院制度,主要是指規范法官群體的各種管理制度和業務規范等;法院文化的外圍為法院物質表象,包括呈物質形態的審判庭的設置布局,審判員的服飾和干警的精神面貌,法院的物質文化是法院精神文化的外化和物質載體。
(一)法院精神文化建設
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設主要體現在獨具法院特征的司法理念、價值取向、思維方式、法學知識、審判經驗等方面。這是法院文化建設的基礎和核心,是法院內在的"精、氣、神"和獨有魅力。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設是法院文化建設中的重中之重,難中之難。在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設中,關鍵是增強法官依法辦事的職業理念。依法辦事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法官應當以法律的價值標準、用法律的思維和邏輯觀察、分析和解決矛盾糾紛,法官不信仰法律,不信仰正義,良法也會成為死法。法院文化努力的方向是要培養法官樹立法律至上的信念,以法為是,以法為上,崇尚法治,要以推進法官職業化、專業化建設為目標,嚴格用"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指導審判工作。
在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設中,根本是提高法官執法為民的職業意識。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官必須體現執法為民的職業理念,必須把我們的工作扎根于民眾的支持和信賴之中,在執法中體現出對當事人應有的人文關懷和人格尊重,體現出法院必要的親和力和法官應有的人文情感,體現出一心為民的服務意識和公仆作風,體現出愛民、為民的耐心和誠心,具有親民、護民的愛心和細心。在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設中,重點是要提升法官清正廉潔的職業操守。法官,既是時流的明鏡,又是人倫的雅苑,手握大權,肩負重任,處在社會矛盾和重大紛爭難題的"風口浪尖"上,僅僅知法、懂法是不夠的,必須正身守道。如果沒有良知和忠誠的優秀品質,即使是再豐富的專業知識,都有可能成為玩弄法律者的幫兇。在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設中,方向是營造法官團結務實的職業氛圍。法院是以法官為主體的職業群體,必須極力營造法院團結進取、敬業奉獻、昂揚向上的工作氛圍,引導法官形成兢兢業業、任勞任怨、認真負責、一絲不茍的精神,要充分調動法院群體的積極性、創造性,減少磨擦,互相體諒,密切合作,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形成團結和諧的氣氛,獲得社會更多的關心、理解和支持。
(二)法院制度文化建設
制度文化建設主要是指法院在從事審判活動、管理活動中逐步積累形成的與法院的物質文化、精神文化相適應的各種規章、規定、辦法等。制度文化建設是約束法官行為的規范性文化,是法官精神文化和行為文化的保證。
實踐證明,文化建設除了內心精神的信念,還必須有外在的制度輔助,這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關鍵因素。文化作為一種導向、指引的思想意識,本身不具有強制性,要發揮文化的作用,必須配套以制度規范的硬管理,兩者有機結合,才能共同促進法院精神文化的傳遞和內化。在法院制度文化建設的過程中,關鍵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量化標準,完善相應的制度,將案件的立、審、執環環相扣,將法官的獎懲、考評客觀化、科學化。同時,要注重強化程序意識,培養嚴格遵守程序,嚴格按程序辦事的行為習慣,另外,還要注意做好制度延伸,引導法官在業余時間和社會活動中體現法官的優秀品質,以達到規范群體行為的目的。
然而,制度并不等同于管理,制度的思想和價值必須體現在落實之中。畢竟,制度本身并不具備思想,而真正體現在制度中的,是制度設計者的思想和觀念,也正是因為制度設計者的思想和觀念,才使這項制度具有了生命和價值,好的制度并不必然帶來好的管理效益,制度的思想和價值最終體現在落實之中,而落實更需要落實者的再度努力和創造,否則制度就有可能在執行之中變形甚至成為虛設。現實中制度建設就存在這樣的突出問題:一方面制度設計本身并不合理,可操作性不強,實在、管用的制度不多,具有一定思想和觀念的制度也不多,這樣的制度再多也沒有生命力,只能算是一種擺設和"門面"的裝點;另一方面制度的執行乏力,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缺乏執行者的再創造,使本來就不多的具備好的思想和觀點的好制度在蒼白無力的執行中其生命力漸漸枯竭,直到最后的無奈和悲哀,有思想和生命力的制度最終走向死亡。因此,法院制度建設的關鍵在于有一個好的制度并且將其確實運用到日常管理中來。
(三)法院物質文化建設
物質文化建設主要是指法院的建筑、設施、裝備以及包括法官的服飾著裝、徽章符號、法院儀仗、法庭的設置和布局、組織機構、裁判文書等外在形態。法院文化中的物質建設,是司法理念的一種外在的物質表現,是社會公眾可以直接通過感官感受的具體實物,其所表達的意義或象征能直觀地凸顯國家審判機關的莊重、莊嚴與神圣,能體現出法院審判的權威性、獨立性和便民性。
良好的物質文化建設,不僅能夠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催生法官的職業榮譽感,而且更是對外展示一個國家和地區法院權威和法制形象的最好窗口。在法院的物質文化建設中,關鍵是要突出法院崇高、莊嚴、神圣的文化底蘊和職業標志,在外觀設計上要顯示法院特色,突出法院重如山、堅如石、明如鏡、平如水的文化底蘊。法院的大樓要體現出莊嚴、大方和尊崇之感,要讓當事人和老百姓進了法院就感到法院的氣氛既親和又很莊嚴,要讓法官感受到司法職業的神圣與有序,要體現出法院建筑與其他大樓的本質區別。法院物質文化不是簡單追求奢華、氣派,而是為了更好的體現法院本身"法"的內涵來。
二、法院文化建設的思考
創設法院文化的目的, 是通過法院文化多層次多方式, 不斷的、持久的、潛移默化的作用, 對法官的思想、意識、品質、作風產生積極的影響, 最終目標是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清正廉潔、品德高尚的法官隊伍。法院文化建設的落腳點在司法公正。當然,一個優良的法院文化不會自然形成,它需要有目的地堅持不懈地精心培育和維護。
(一)更新觀念,加強領導
更新觀念是行動的先導。由于中國法治傳統不甚發達, 故社會大眾化的司法認同感離法治的要求還有一段距離, 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對于法院文化的關注。在許多人眼里, 法院文化不過是組織一場文藝演出, 舉辦一場運動會, 在廊道上懸掛法言哲理, 在審判大廳里裝飾西方傳統法文化或中國傳統法文化的浮雕, 等等, 而缺少對法院文化深層次的理性認識。因此, 構建我國當代的法院文化, 必須首先從更新觀念開始。一是要充分認識到法院文化是物質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的統一體; 二是要從法院文化的具體表現形式背后, 洞察到法院文化的應有性質; 三是不僅要關注法院文化的形式構建, 更要努力探索出符合法院文化內在要求的發展規律。更為重要的是要充分認識到法院文化建設的重要性,把法院文化的建設作為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來抓。
觀念更新之后,落實是關鍵,這就需要加強領導,需要相應的制度和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跟進。通過制度管理法院各項工作, 約束每位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 在嚴格管理中培養法院文化精神, 塑造法院良好形象。同時, 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建設法院文化的重要方面。通過做政治工作, 使每位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從思想上真正認識到法院文化建設對于改造思想, 培養良好作風, 樹立法院良好形象的重要作用, 從思想上的"讓我做"變成"我要做", 提高他們建設法院文化, 塑造法院形象的自覺性, 法院文化建設才能持久深入發展。
另外,領導者的倡導和示范作用不可少。任何一種文化都不是自發形成并發展的, 都是通過一大批有識之士總結、倡導、推廣而成。在法院文化建設過程中,領導者首先是倡導者、宣傳者,抓住每一個機會, 利用每一個場合, 宣傳法院文化精神, 使法院文化精神人人清楚, 個個明白,深入人心, 家喻戶曉。同時領導者又是法院文化的實踐者、示范者。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符合法院文化精神的要求, 成為大家學習的楷模, 就使得法院文化得以弘揚、發展。只有這樣, 我國當代法院文化才能從幼稚走向成熟,從感性走向理性, 從細枝末節的局部修補走向結構完備的體系化構建。
(二)內強素質,外樹形象
法院文化的現代化, 首先是司法活動主體價值觀念、行為模式、思維方式、情感意向和人格特征的現代化。法律職業主體的現代化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它需要普及法律知識, 對法官進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培育司法者的公正觀念和護法精神, 使司法活動的參與者樹立權利意識、守法意識和法律信仰。當法官對法律不知或一知半解之時, 其對法律的忠誠只能是對自己想象中的法律的忠誠, 這實際上是對作為客觀性存在的法律的背離。必須要求法官對法律文本及其理論進行系統的學習和實踐, 要對新頒布的法律及時補充和汲取, 要對社會經驗與公眾觀念有充分地認識和理解, 這也是各國的法律職業準入規定都要求較高學歷條件及進行繼續性職業培訓的原因所在。從我國現狀來看, 構建現代化的法院文化, 要從培育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做起。這就要求一方面注重對法官的道德素質培養,結合法院法官的實際,制定出針對性強、便于操作的職業道德規范,以確立共同的行為準則,強化法院團體的責任意識和角色意識,培育法官良好的職業道德習慣;另一方面加大對法官的教育培訓力度,通過開展崗位任職培訓、調研學術論文研討會等活動,督促法官潛心學習業務,強化公正高效的責任意識,牢固樹立獨立、公正、平等、公開、高效、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并以此解決各種訴訟紛爭。
同時,任何文化都是依靠一定的形式符號表現出來,可以說對法院文化的理解和接受在許多情況下都是對法院文化的表現形式的理解和感受中獲得的。因此,對于法院文化的表現形式的建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對于社會大眾而言, 法院文化可能就是一個個的符號系統,由于我國法制傳統中司法與行政的合一, 法院文化一直未能形成獨特的、具有現代意義的形式符號, 這使得司法實踐中形式文化的觀念相對淡薄。例如, 法官袍、律師服的著裝隨意, 庭審或合議案件時不使用法言法語, 法庭中桌椅的擺放不符合法官居中、原、被告對立的要求, 法律文書的撰寫缺少必要的論證與說理、且錯字及校對章時常出現, 等等。形式價值的缺失,暗淡了司法應有的神圣光環,當司法不再具有無可比擬的權威時, 法院也就成為可有可無的裝飾品。因而, 對于當代中國法制現狀而言, 在培育現代化的法院文化理念的同時, 還必須加大司法禮儀建設, 規范司法行為, 并創造符合中國實際的法院文化的物質形式。
(三)古今并續,中外結合
文化是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有的歷史性、階級性、包容性等特點決定了我們在法院文化建設中不僅要繼承我們前輩的優秀文化遺產, 同時又要吸取西方文化先進的東西并結合法院工作性質加以改造, 結合發展的形勢隨時擴充新的內容, 使法院文化建設不停留在一個水平上, 而是隨著歷史的發展而豐富, 使法院文化建設永遠保持活力, 使法院的形象以嶄新的面貌面對人民。新時期法院文化的建設要在繼承中創新,在揚棄中發展。
一個缺少文化積淀的國家是蒼白的,一個缺乏了文化根基和濃濃文化氛圍熏陶的法院和法官群體也是難以令社會公信的。當然,法院文化在我國還是一個新鮮事物,尚處在起步階段,還有待進一步探索和研究。因此, 在構建和發展這一新興文化的過程中, 我們一定要結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際, 借鑒法院五十多年來司法活動的成功經驗, 廣泛吸收古今中外各種有益的文化成果和其他行業文化建設的經驗, 努力做到讓法院文化與法官的司法實踐緊密結合, 與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緊密結合,根據法院現實狀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內外結合,循序漸進,整體推進,確保法院文化的健康發展。
注釋:
[1] 《辭海》(縮印本),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 年版,第1533頁。
[2][英]泰勒:《原始文化》,連樹聲譯,上海文藝出版社1992 年版,第1 頁。
[3] 梁治平編:《法律文化的解釋》,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32 頁。
[4] 李軍:《論現代法院文化之構建》,《山東審判》第23卷總第17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