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與情理:鄉土社會法治文化的實現路徑
作者:許杰 發布時間:2013-05-27 瀏覽次數:915
法治之于中國,不僅是一種制度變革和組織重構,而且也是一場文化、觀念的革命。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說過:"在任何一項偉大的事業背后,必然存在著一種精神的力量,尤為重要的是這種精神的力量一定與該事業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 我國正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我們不僅要通過立法,形成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還要加強法治文化建設,形成一種有法律并且被嚴格遵守的社會文化氛圍。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 法治文化是法治社會的重要精神支柱,是法治社會的內在動力。
一、鄉土社會法治文化的特質
(一)鄉土社會的秩序與權威
自古以來,由于中國特殊的儒家文化傳統,世俗倫理發展到了極致。同時,幾千年的農耕文明形成的"鄉土社會"、"熟人社會"在廣大的農村基層還沒有發生根本性的改變,重關系、講人情的文化傳統和社會習俗幾乎滲透于現代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友情、親情是社會生活和交往不可缺少的潤滑劑,當然過分發達的人情倫理也有其自身的弊端。但是我們也看到,在今天崇尚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理念的同時,人情與法治并非絕對相左,我國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法治文化建設中必須要處理好這種重情輕法的文化傳統,引導人們重新進行法律價值目標的選擇,逐步培育人們的法治精神和對法治的信仰。
"宗教禮法"是我國傳統文化的最顯著特征。在現代中國社會,"禮"作為社會與國家的治理手段所賴以生存的社會基礎和制度條件已不復存在,但它依然廣泛影響著大眾思維和現實社會生活。"禮孕育了中國古代文明,形成了在世界文明史上少有的文化傳統。禮的影響不限于古代社會,也向現代社會和現代生活輻射。" 一方面,中國的大背景下,要充分正視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對現代法治文化的影響。另一方面,法治又是舶來品,我國在法律制度建設的許多方面無疑借鑒了西方的經驗。因此,在吸收、借鑒西方法治經驗的同時又能扎根于本土傳統文化和民情,是培植當代中國法治文化的必然選擇。當代中國法治文化的培植應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根本指導,具體而言,就是要立足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根本任務服務,應體現依法治國、黨的事業、人民利益的有機統一。因此,法治文化的培植應以堅持黨的領導、保障實現人民民主為指導思想。其次,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是法治的重要基礎。只有把法治文化的培植放在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基點上,才能實現法治的良性發展。
"仁"是儒家倫理法的邏輯起點和價值本體,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孔子"仁者愛人"的觀點,即重視人,關心人。孔子提出了兩種重要的主張和要求:其一,強調人的極端重要性的"民本"思想。《茍子·哀公》記載:"丘聞之,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孔子"君舟民水"的思想一直是后世仁人志士規諫君王重視民情的理論武器;其二,孔子要求統治者特別是君主要"愛人",要求統治者發揚自身表率作用。孔子日"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行。"一定意義上說,儒家思想的核心觀點就是民本主義。雖然民本與民主是兩種不同的思想體系,儒家以"仁"為核心的人本思想也未生出現代人權觀念。但儒家強調重視人,尊重人,這與現代人權觀念中的"尊重人"的原則是相通的。陳弘毅先生指出:"儒家思想中的仁義之道及它對于每個人的性善、理性、道德自主性和在學識、品格和心靈上趨向成長和完善的可能性的信念等也是有利于現代人權觀念發展的元素。進一步說,若干較晚期出現的人權觀念,甚至可被理解為與傳統中國文化的價值觀念特別相融。"
(二)法治文化在鄉土社會的生成
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近現代法律思想、理論、觀念的集中反映,它與近代民主政治的興起和發展是不可分離的。縱觀人類社會發展歷史,法治文化總是與法律、權利、自由、民主、平等、秩序等人類所追求的美好理想密切聯系在一起的。現代法治的生成,是道德與理性合力的結果。再看我國程序法治誘發階段的文化背景。首先,可以肯定地說,古代中國乃至近代中國都沒有而且也不可能出現程序法治。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完整地包括4個因素,即除規范外還應有主體、行為、監督和觀念。
1、法治觀念自其產生時起就是與"人民主權"、"主權在民"的思想緊密相連的。換句話說,推動法治運行的主體就是也只是人民,除此之外的個人(如公職人員)或者國家機關都不是法治的主體。反觀我國古代,人民不是法的主體,而只有位于人民之上、法律之外的君主才是惟一的立法者和司法者。
2、法治是全體參與者訂立契約、相互讓權、自我防護、承擔責任等諸行為的總和。在法治的空間里,沒有旁觀,有的只是人人參與。而韓非子之所以推崇"法治"的原因在于,他認為"如欲以寬緩之政治急世之民,猶無轡策而御悍馬,此不智之患也"。由此可以窺見,當時的人民能夠做出的行為只是接受和服從封建帝王憑借"法治"實施的控制。因此,不是參與性,而是控制性構成了當時"法治"的特質。
3、法治的核心原則是"權利保障"和"權力制約"。國家權力源于人民契約之上的授權和讓渡,它必須出于保障權利的目的,并為了達到此目的,監督和遏止權力運行中的越軌行為。"法律按其真正的含義而言,與其說是限制,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相反,"監督"對于我國古代的人民而言是聞所未聞的,因為在他們看來,帝王的權力就是至高無上的,人民從出生到入死,最大的任務就是維護帝王的統治,自然.法治思想中關于立法、執法和司法程序的監督,以及關于"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監督更是天外飛仙了。
4、界定我國古、近代沒有出現法治最根本的依據是當時社會形態中法治觀念的缺失,而在這些觀念中首先當屬對法治目的的詮釋。亞里士多德構建的法治隱藏著最高和最低兩個目標,分別可以概括為善德或正義的統治,以及規則的統治。換言之,法治所建立的社會秩序只是法治的最低目的,而它的最高目的則是德治。而處于封建時期的中國人民。包括法家的智者們從一開始就將"法治"定格在維護統治秩序的目的上。不論是管仲之"畏威如疾,乃能威民",還是韓非子之"明法者強,慢法者弱",都只注重了"法治"的工具性價值,而忽視了它的倫理性價值,即法治本身所包含的道德價值。當然,西歐的法治是以古希臘、古羅馬的道德觀、自然觀和社會觀為根基,以理性為基礎,以法律為治理手段的強勢文化積淀而成的,而古代中國所言之道德和理性絕非大洋彼岸的道德和理性的同義詞。如前所述,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指出的道德在法治中最終體現為社會化、政治化了的道德,即正義。在中國古代。道德一詞在儒學的核心表述為君臣、父子、夫妻之間的綱常名教,乃是家族化、倫常化的道德。另外,古代典籍中屢見不鮮的"理性"也有其獨特的意蘊.并不就是西方文化意義上的理性,它與自然、正義等觀念毫不相干。
二、鄉土社會法治文化的定位
在現代社會生活中,人們要面對的社會規則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公共政權(國家)制定、認可并強制實施的規則,一類是由社會組織和民間力量制定、認可并強制實施的規則。在法律社會學上,前一類規則稱為正式法,后一類規則為非正式法。非正式法包括社會道德、風俗習慣、鄉規民約等等。非正式法與正式法相比,雖然在社會控制上系統化程度較低、缺乏最終的制裁權威,但其廣泛存在并作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各個層次,與日常生活更具直接性,在熟人社會更為有效。正式法只有得到非正式法的有力支持才易于深入人心,為民眾所認同和踐行。在現實社會中,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地區,道德觀念、風俗習慣、鄉規民約等非正式法仍在廣泛的范圍內發揮作用。在實際生活中有時會出現這種情況:正式法規定的是一套,實際起作用的是另一套。這值得我們反思和警惕。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對法律制度建設日益重視,但非正式法的社會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視了。我們應當走正式法與非正式法同步、協調發展的道路。立法者應充分了解并將非正式法的合理內容吸收到正式法中;同時要充分尊重非正式法,為非正式法保留適當的生存空間。在實施階段,正式法須優先于非正式法。一切法律都必須得到嚴格執行與遵守--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否則就會為破壞法治打開方便之門。如果非正式法的確比正式法更合理、更可取,則應通過修改和完善正式法的方式加以解決。
三、鄉土社會法治文化的建設路徑
法治文化建設是一項艱巨的系統工程,需遵循其固有規律順序而積極推進。基于江蘇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發展實際情況,我們認為,現階段江蘇法治文化建設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培養公民的法治意識,樹立法律權威
社會主體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會的靈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們對法律表現出忠誠意識、神圣崇尚、巨大熱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著社會對法律的理性推崇,反映人們對法律的尊重態度,由于信服而遵守法律,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 法社會學研究表明,法治實現程度與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程度息息相關;人們對法律越是信仰,法治的實現程度就越高。正如伯爾曼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 但是,由于中國社會還普遍缺乏法律信仰,在重大問題上就不可能把法治貫徹到底。如何培養法律信仰,是當今社會實行法治的關鍵性難題。法律信仰的形成,不僅需要開展法律教育,更重要的是在體制層面上構造出有利于形成法律信仰的良好體制。在立法方面,首先法要為民,確保制定出來的法律法規是良法、善法。江蘇立法必須真正體現以人為本位的思想和精神。如果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得不到法律保護,公民就不會對法律承認、服從和產生信仰。西方法治社會和法治文化的形成正是建立在發達的私法和私法文化的基礎上,也正是私法奠定和體現了法治社會和法治文化所追求的價值理念:自由、平等、公正、秩序等。我們立法的價值取向只有迎合和滿足了社會主體的基本價值取向和需求,體現社會正義、公平等價值理念,才能使社會主體認同、選擇和信仰法律。所以,立法要堅持保護公民權利,擴大人民自由,鼓勵人民進行有序的政治參與,防止公權對私權的侵犯。其次,法要親民。要進一步擴大立法民主,拓展立法渠道,讓盡可能多的公眾親自參與立法過程,從而拉近法律與公眾的距離,使人民群眾從心理上接受法律、擁護法律,并以實際行動護法,以此形成"親民之法"。總之,要通過立法過程的親民和立法結果的親民、為民,促使社會公眾對法律產生一種神圣的情感,對法律充滿依戀、信任與尊重,把法律作為自己的歸宿。
(二)強化公民權利意識,厲行公權約束
加強江蘇法治文化建設,需要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明確法治主體,弘揚主體意識。對于法治的主體是人民而不是公權力的執行者,這一點似乎毫無疑問。"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法治的主體只能是人民。但遺憾的是,公民的法治主體意識目前處于弱化狀態。無論是各級領導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真正在頭腦中烙下、真正在心理上認同這一點的人似乎微乎其微。公眾如果沒有在心理上、感情上真正認識到"自己"是法治的主體,而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才是法治的對象,公民的法治理念就難以真正確立,法治文化就難以真正形成。所以公民才是法治主體的意識應當進一步強化。首先,要培育公民的權利意識。權利是法治文化的重要價值取向之一。培育和促使社會主體形成普遍的權利本位和權利平等的意識和觀念,能夠喚起公民的獨立、主體意識,積極推進人的全面發展。江蘇伴隨著經濟發展走在全國前列、率先突破人均GDP3000美元大關而來的公民權利意識的蘇醒和一系列經濟、政治上權利要求的出現和增加,如何促進公民樹立正確的權利意識,通過正常有序合法的渠道表達權利要求,避免權利的非正常化、非秩序化和非法的訴求已是刻不容緩。其次,要給人深切關懷。中國傳統文化缺乏以人為本的對個體的終極關懷理念,對人的價值定位總是把眼光放在群體和國家的高度。其實,對國家、對社會的整體關懷,應當建立在對每一個人的關懷基礎之上,才能達到群體乃至全社會的和諧。給人以深切的關懷,滿足人們的需求,讓每個人能夠獲取作為人所基本需要的,能夠感受到被尊重和重視,能夠認識到主人翁的作用和地位,這些都能夠促使公民主體意識乃至法治主體意識的蘇醒。努力維護社會大多數公民的群體利益,關注少數弱勢群體,如下崗職工、外來打工者的切身利益,是江蘇現階段對個體實現關懷的必要途徑。第三,要厲行公權約束。對公共權力的約束對于公民權利乃至主體意識形成的作用是不證自明的。權力的外延界限就是權利。如果對公權力實行約束、限制,那么權利生存的空間無疑將會更加廣闊,權利意識以及主體意識無疑會更加自由。我們對公權力的控制和防范必須建立在法律、制度層面基礎上,才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長期性的成效。
(三)弘揚程序正義,倡導理性文化
程序正義是法治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謂程序是指按照既定規則所要求的順序、方式和手續來做出決定或從事行為的內容。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歷來對實體法重視有余,而對程序法重視不夠,老百姓的非訟、厭訟意識也根深蒂固。現在一些人在談論法治及法治文化時,也往往著眼于實體意義上的價值,容易忽視程序價值。實際上,法律實體的正義是依靠法律程序的正義來體現的,依法辦事從很大程度上就是依程序辦事。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道格拉斯說:"權利法案的大多數規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決不是無意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區別。"在建設江蘇法治文化的過程中,尤其要注意凸顯程序的重要性,賦予正當程序內在的獨立價值,樹立程序的權威。我們不僅要注重行政程序、司法程序以維護法律實施過程中的公正,更要加強立法程序和程序性立法,從源頭上保證法律的公平、正義;既要強調法律實施過程中的程序理念的確立,更要在日常生活中樹立社會公眾依程序辦事的價值理念。對于程序正義理念和法治文化的形成來說,理性文化是必不可少的。理性文化究其本源是與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科學技術相契合的。只有通過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大力發展科學技術,使生產方式、生活方式、行為方式、思維方式發生變化,使社會契約觀念、權利義務觀念、科學精神等理性文化要素成為根深葉茂的社會意識時,理性文化才能得以形成,法治文化才能得以茁壯成長。培育良好的江蘇法治文化,建設美好的"法治江蘇",雖非坦途、非一日之功,但我們仍有充分理由充滿信心和期待。與此同時,中國傳統的權力文化、人治文化、禮治文化等痼疾,對于培育、建設江蘇法治文化的阻礙和消極作用,又切不可低估。我們要以與時俱進的江蘇精神,大力弘揚和培育法治文化,把法治文化的價值理念與江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相結合,使其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