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716日晚甲某駕駛的出租車與乙某駕駛的轎車在A路段相撞,后經當地交警事故大隊認定甲某對本起事故負全部責任,經查該出租車所有人為丙某,實際承租人為丁某(丙某與丁某簽有書面租賃協議),丁某在運營過程中又與甲某口頭約定,丁某負責白班,甲某負責夜班,如有特殊事由雙方可以調換工作時間且甲某每天向丁某支付一定比例的收入費用,后受害人乙某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某、丙某、丁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

 

一、丙某是否應當對該起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

 

二、丁某和甲某是雇傭關系還是其他法律關系;

 

案情分析:

 

一、丙某和丁某、甲某是何種法律關系,丙某對該起交通事故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丙某將自己所有的出租車租賃于丁某使用,丁某按期向丙某支付一定數額的租金且二者之間有書面租賃協議,依據20107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T經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的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可見本案中丙某和丁某是一種租賃合同關系。丙某和甲某之間無合同約定且丁某與甲某事先約定未征得丙某同意,事后也未告知丙方,所以根據合同的相對性二者并沒有直接法律關系。本案發生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丙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不應當對該起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丁某和甲某是何種法律關系?丁某對該起事故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丁某和甲某的法律關系有人主張雇傭關系,有人主張合作關系,還有人主張租賃關系,不同的法律關系意味著不同的法律責任,如果認定為雇傭關系,那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行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為雇主的丁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認定為合作關系在我國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中并沒有合作關系一詞,結合法律關系的牲來看類似于個人合伙,那么依據《民法通則》規定作為合伙人的丁某對合伙債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認定為租賃合同關系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和相關立法精神,承租人丁某應當免責不承擔賠償責任。

 

何謂雇傭關系?依據《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豁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第二款規定:"前款所日期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依據該解釋并結合我國司法實踐認定雇傭關系是否成立主要看:1、雙方是否有雇傭合同,書面形式與口頭形式皆口;2、雇傭是否獲得相對穩定的勞務報酬;3、雇傭是否可以提供勞務為內容;4、雇傭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揮或者監督。結合本案丁某和甲從形式和實質要件上看并不符合雇傭關系的特征。

 

何謂個人合伙?依據《民法通則》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其特征:1、個人合伙以合伙協議為成立前提;2、個人合伙的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該出資既可以是房屋、資金、設備、工具等實物形態,也可以是勞務、技術、信譽等無形資產;3、個人合伙必須由合伙人合伙經營、共同勞動;4、個人合伙的合伙人必須共享利益、共擔風險,對合伙債務負連帶責任。結合本案丁某和甲某雖有共同運營出租車的目的和相近似的法律特征,但雙方一無書面合伙協議,二無共同成立民事實體的意愿,三無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約定,所以丁某和甲某明顯不屬于個人合伙。

 

何謂租賃合同?依據《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知租賃合同特征: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系,交付租金是獲得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口頭協議合同即告成立。結合本案丁某與甲某有口頭約定符合租賃合同的形式要件;互負權利義務,分段連續租賃,并按收益大小支付相應的租金,其內容又符合租賃合同的實質要件,依據《侵權責任法》笨案由于沒有證據證明轉租人丁某存在過錯,所以丁某不應當對該起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當然該租未經車輛所有人丙某同意,丁某應當向丙某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上述雙方法律關系的分析認定,本案相對傾向于租賃合同關系。

 

筆者意見:

 

本案中丙某作為出租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現任丁某和某為雇傭關系,丁某承擔雇主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