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巡回審判工作機制的完善路徑
作者:苗其寶 發布時間:2013-05-22 瀏覽次數:773
巡回審判是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庭,為了方便人民群眾訴訟,根據當事人、具體案情以及當地實際情況,深入農村及交通不便、人員稀少等偏遠地區,實行就地立案、就地開庭、當庭調解、當庭結案的一種審判方式。建國后,由于我國法制建設相對落后,一些偏遠的地方訴訟很不方便,因而這種審判方式也得到了很大程度地繼承和發揚。當前,隨著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及法治建設不斷深入,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得到不斷提升和加強,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的意識明顯增強。完善巡回審判機制對于踐行司法為民宗旨、提高法官的服務意識、有效滿足人民群眾司法新需求、構建平安和諧社會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巡回審判方式
如何開展巡回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作法。巡回審判核心價值就是將群眾路線體現在司法工作中,只要能夠更好地實現巡回審判的價值,可以結合各地具體情況靈活確定開展巡回審判的具體形式。
1、關于巡回審判法庭的布局。如何布局巡回審判法庭,實踐中有不同認識和作法。有的法院推行車載法庭,將開庭需要的所有設施裝載在專門的巡回審判車輛上,用車載法庭開展巡回審判。而有的法院提倡脫下法袍、放下法槌開展巡回審判。調查顯示,30%法官認為應當嚴格按法庭布局要求設置巡回審判場所,36%法官認為只需要按法庭基本布局設置巡回審判場所,還有32%的法官認為巡回審判場所的設置不必拘泥于何種形式。筆者認為,雖然巡回審判重在實質,巡回審判場所布局可以形式靈活多樣。受經濟條件制約,全部推行車載法庭也不符合實際,但審判工作具有莊嚴性、規范性、權威性的特點,不同于人民調解等非訴糾紛解決組織的調解、協調工作,在外在形式上必須具有體現司法尊嚴、權威、公正的一些外在設施,如國徽、法袍、法槌等。總的來說,巡回審判法庭的設置應當基本滿足審判工作的需要,符合審判法庭的基本布局,包括懸掛國徽、設置審判臺及當事人席位、配備法槌,法官應當按照規定著法袍或法官制服。
2、關于巡回審判地點的確定。結合各地實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開展巡回審判。(1)到固定巡回審判點開展巡回審理。目前,不少法院通過在基層設立固定巡回審判點開展巡回審判。設立固定巡回審判點是開展巡回審判的一種方式,但不宜把設立巡回審判點的多少作為衡量人民法院巡回審判工作開展情況的評價考核依據,也不能把設立巡回審判點作為巡回審判唯一的形式,否則一方面巡回審判工作會脫離工作實際需要,另一方面,巡回審判點容易成為擺設,從而使群眾基于對形式主義的"厭惡"而影響群眾對巡回審判的評價。巡回審判點應該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百姓的實際需要來設立,主要設立在經濟文化不發達、群眾法律意識不強、交通狀態較差的地區,而對于經濟文化較發達、群眾法律意識較強、交通狀態較好的地區,沒有必要設立太多巡回審判點。(2)到當事人住所地巡回審理。針對行動不便當事人或當事人因農忙等特殊原因不方便到法庭參加訴訟的,可以組織到當事人所在地、田間地頭、當事人家中就地巡回審判。(3)組織到村居、學校、企業、廣場等開展巡回審判。針對一些有法律宣傳教育意義或行為規范、指導意義的案件,通過走進鄉村、學校、企業、廣場開展巡回審判,加強法律宣傳、普及。
3、關于巡回審判方式的創新。基于社會的發展變化、科技的進步,司法工作面臨的新情況越來越多,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本著"有利于方便于訴訟"原則,在不違背程序法基本原則并保證司法公平公正情況下不斷創新巡回審判的方式。(1)電話審理、調解。針對一些雙方當事人都在外地、到庭參加訴訟成本較高、并且都接受法院通過現代通信工具開展訴訟活動的案件,利用電話、短信等一些現代通訊手段開展訴訟活動,最大限度方便當事人雙方。通過這種形式開展審判活動過程中,法官要及時把訴訟過程以證據形式加以固定。此類審理方式有時會取得較好辦案效果。如我市某位法官承辦一起交通賠償案件中,雙方當事人都常年在外做生意,且雙方都希望能夠調解結案,承辦法官采用電話聯系的方式多次進行調解,最終使案件調解結案,圓滿的解決了雙方矛盾糾紛。(2)視頻開庭。近年來隨著人員流動性加強,一方或雙方案件當事人不居住在法院轄區的情況非常多,到法庭調解、開庭都要耽誤當事人時間、精力及增加訴訟成本支出。隨著各級法院視頻會議室、視頻法庭的開通,可以通過視頻實現巡回審理,讓當事人就近參加訴訟,從而減少當事人來往奔波。各地法院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當事人雙方身份確認、證據交換、質證辯論、庭審現場控制等方面工作。當然,隨著社會的發展,也會有新的其它巡回審判方式不斷產生。
二、巡回審判適用范圍
1、關于巡回審判適用案件范圍。2011年4月29日,江蘇省高院發布了《進一步加強巡回審判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對婚姻家庭、房地產、勞動爭議、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醫療賠償、教育等領域的七大類案件盡可能開展巡回審判,方便老百姓就近訴訟,減少訟累,提高審判效率。省高院有關負責人說,根據最高法院的部署,今年我省進一步推開巡回審判工作,把法庭開到老百姓家門口,方便為老百姓解決糾紛,也有助于把矛盾化解于萌芽狀態。"一審、二審、申請再審、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凡是可以開展巡回審判的,都應積極開展。"
我省把以下案件納入了開展巡回審判之列:(1)婚姻家庭、繼承析產、贍養撫育扶養、相鄰關系、房地產、勞動爭議、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醫療損害賠償案件;(2)涉及農村土地、宅基地、房屋、林地的案件;(3)涉及輕微人身傷害的刑事自訴案件;(4)因當事人年老、殘疾、疾病、農忙等原因到人民法院參加訴訟有困難的案件;(5)對教育、引導和規范公民行為和企業依法經營等具有典型示范意義的案件;(6)當地群眾廣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7)其他適合開展巡回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同時,該文件還進一步明確了對下列案件不應采用巡回審判的方式審理:(1)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2)存在司法安全隱患的案件;(3)其他不適合采用巡回審判方式審理的案件。該文件的及時出臺為基層法院進一步做好巡回審判工作提供了依據,也有利于規范巡回審判的案件審理范圍。
2、關于巡回審判適用審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規定,人民法庭可以根據需要巡回審理,就地辦案。該《規定》要求基層法院的法庭可以設置巡回審判點,而對二審法院是否可以開展巡回審判未提及。《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地進行。依此規定,即表明二審法院仍然可以開展巡回審判。由于二審主要針對當事人上訴主張進行審理,更多的是屬于對一審裁判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審查,故司法實踐中巡回審判應該以一審案件為主,二審案件是否巡回審理依具體案件需要而確定。
3、關于巡回審判適用地域。不少人認為,巡回審判主要就是為了方便當事人參加訴訟,因此巡回審判主要適宜于在交通不便、經濟不發達地區開展。我們認為,如前文所述,新時期巡回審判的核心價值是在司法工作中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方便群眾訴訟只是巡回審判的現實意義之一,除此之外巡回審判還有體現司法民主、司法公開、提高司法效果、指導人民調解、加強法制宣傳、推進基層和諧穩定等意義,因此,要糾正只有在交通不發達、經濟文化落后地區需要推行巡回審判的片面認識,經濟文化不同發展狀況的地區都有必要推行巡回審判。
三、巡回審判程序規制
如何規范巡回審判的開展,目前也無具體的規定。進一步提高巡回審判效果,需要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巡回審判程序。
1、規范巡回審判的啟動程序。對于需要法院巡回立案、調查取證、調解的,法院應當依案件具體情況或當事人申請、依職權開展巡回立案、調查取證及相關調解工作。對于需要巡回開庭審判的,應當征求當事人意見。當事人雙方都不同意巡回審判的,一般不進行巡回審判。當事人一方不同意巡回審判的,法院可以依具體案件情況決定是否巡回審判。據調查,62%的法官、63%的當事人認為,法院決定巡回審判前應當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2、公開巡回審判公告。巡回審判前,法院除應向當事人及時送達有關庭審傳票、通知書等相關訴訟材料外,還應當通過到巡回審判地張貼公告、通過報紙、電視等媒體公告等形式,向社會發布巡回審判公告,從而讓更多群眾知悉巡回審判信息,以提升巡回審判社會效果。
3、規范巡回審判組織。由于巡回不僅面對當事人,而且直接面對廣大群眾,對公眾而言,親身參與、接觸法庭庭審是其直接感受司法工作的主要形式,而巡回審判就是多數群眾接觸、感受司法的主要途徑。對公眾而言,巡回審判具有宣揚司法、展示司法、代表司法的示范效果,因此,巡回審判應當更加注重審判程序的規范化、嚴謹化、莊嚴化。相比較而言,普通程序比簡易程序要求更規范、程序更全面、形式更莊重,所以我們認為,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展巡回審判,而不宜由獨任法官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巡回審判。合議庭可以由人民法院的法官組成,也可以要根據案件情況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
4、建立健全巡回審判過程中民意合理吸納機制。巡回審判過程中,參加旁聽的民眾往往對巡回審判的案件處理會形成一些傾向性的意見,這些意見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司法民意,或多或少對巡回法庭裁判案件會產生影響。如何對待巡回審判過程中形成的民眾意見,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們認為,對此,法院應當堅持依法裁判、適當考慮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司法要求,對不違背法律規定、法律精神的群眾意見及當地善良風俗、民間習慣合理采納,并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從而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民意。
四、關于巡回審判的保障機制
巡回審判能否得到有效推進,離不開相應的保障機制。目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案多人少、經費欠缺、安全保障等問題影響了巡回審判工作的深入推進。推進巡回審判工作,必須建立健全相關保障機制。
1、建立健全巡回審判安全保障機制。由于人民法院目前司法警力有限,司法權威不足,一些當事人和群眾法律意識不強,巡回審判過程中法官或當事人人身安全受到侵犯或威脅的事件時有發生。據調查,47%的巡回審判過程中,法官或當事人人身安全受到侵犯或威脅。深入推進巡回審判,必須建立健全巡回審判安全保障機制:一方面,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積極爭取增加司法警察或招聘輔警,巡回審判時配備司法警力,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在警力有限、難以配備警力的情況下,應當通過與公安機關溝通,協調公安機關派出警力協助做好巡回審判安全保障工作。另一方面,巡回審判前,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做好司法安全分析及預案,根據分析及預案提前做好巡回審判司法安全保障準備工作,確保一旦發生意外事件能夠及時、有效處理。
2、建立健全巡回審判經費保障機制。目前我國司法機關的經費還未獨立,仍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特別中西部貧困地區的法院經費一直比較緊張。開展巡回審判會增加法院的辦案經費支出,而各基層法院經費預算并沒有考慮巡回審判會增加經費支出的因素,也沒有專門的巡回審判資金。在這種情況下,巡回審判開展越多,法院經費就越緊張。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巡回審判的深入推進。因此要建立健全巡回審判經費保障機制:一方面,要增加巡回審判硬件設施投入,包括車輛、巡回審判場所設施的配備等。另一方面,要通過溝通協調,在法院經費預算中設立專項巡回審判資金,或者建立隨巡回審判開展增多而增加經費預算的司法經費保障機制,確保巡回審判的物質裝備和辦案經費有保障,從而使巡回審判工作能夠順利開展和推廣。
五、關于巡回審判與相關工作的協調機制
從巡回審判的現實意義來看,巡回審判既有促進矛盾糾紛有效解決功能,又具有很多延伸職能。在開展巡回審判時,要注重做好與相關鄉鎮黨委、政府以及村居、社區、派出所、人民調解組織之間的聯系與溝通。
1、巡回審判過程中要加強與基層調解組織的對接聯系。人民調解制度作為一種司法輔助制度,是人民群眾自己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巡回辦案所受理的案件,很多可以經過基層民調組織調解來解決。同時,由于人民調解員對于案件的背景、當事人的情況及當地民谷習慣等往往更熟悉,通過他們協助司法解決糾紛,往往效果更好。因此,巡回審判庭要與各基層民調組織保持良好的溝通、協作,通過邀請、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參與案件調解,有效實現訴調對接。
2、巡回審判過程中要加強與相關政法部門的組織協調。巡回審判工作中,要注意與公安、政法、綜治等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既發揮法院的自身的主動性和能動作用,又要注意厘清不同部門的職責,實現職能互補。涉及巡回審判場所的選擇、布置、安全保障等,協調公安、政法等相關職能部門配合、支持。
3、巡回審判過程中要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及基層自治組織的交流配合。巡回審判要多與當地政府以及村居、社區等做好交流配合,尤其是針對一些具有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例,當地政府以及村居、社區等可以在組織宣傳、動員發動群眾等方面給予一定的支持和幫助。同時,對于巡回審判工作中發現的有關基層社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苗頭性矛盾糾紛,及時向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司法建議,促進基層矛盾糾紛的預防化解和社會管理創新。
六、完善巡回審判工作的考核評價機制
總的來說,基于中國特色司法國情的需要,新時期人民法院應當大力推行巡回審判。但由于我國各地經濟文化發展存在差異,各地群眾司法需求有所不同,各地法院面臨的司法形勢、司法任務也不盡相同。推行巡回審判既要符合各地審判工作需要,也要符合地方社會發展狀況,因此,各地在推行巡回審判工作方面應當有所差別。在推進巡回審判工作過程中,應當允許不同地方結合各自具體情況采取一些符合各自實際的巡回審判機制、方法、形式等,實行差別對待、分類評價,而不宜實行統一的要求、同一的考核標準,也不宜規定具體的巡回審判比例。調查顯示,71%法官認為,不應當把巡回審判納入法官、法院考核范圍。在巡回審判工作的評價上,不同地區側重點也應當有所不同,經濟文化交通不發達地區,主要突出巡回審判方便群眾訴訟的功能,評價這類地區巡回審判工作開展情況,主要看是否采取了相關措施方便群眾訴訟。對于案多人少的地方法院來說,巡回審判主要突出解決糾紛的功能,評價這類地區法院巡回審判,主要看是涉訴矛盾糾紛是否有效解決,矛盾糾紛發生率是否下降。對于經濟文化較發達地區,巡回審判主要突出司法宣傳、職能延伸功能,評價這類地區巡回審判,主要看司法效果是否得到提升、司法職能是否有效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