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多嫁”騙錢建樓是民事欺詐還是合同詐騙
作者:祝英 發布時間:2013-05-22 瀏覽次數:630
被告人陳某于2010年開發住宅樓一棟,2010年3月被告人陳某先后與劉某某和趙某某簽訂了售樓合同,將陳開發的住宅樓西二樓口五樓西側、西二樓四樓西側分別賣給劉某某和趙某某,并收取劉某某購樓款15萬元,趙某某購樓款20萬元,此時這棟住宅樓全部預售完畢。建樓后期資金緊張被告人陳某于2012年5月、8月又將此樓分別賣給方某某和楊某某,并收取方某某人民幣12萬元,楊某某人民幣15萬元,陳某與方某某和楊某某簽訂了售樓合同,陳某將收到的方某某和楊某某的購樓款13萬元用于建樓。樓房竣工后劉某某和趙某某搬入預購房屋居住,案發后陳某已無力退還方某某和楊某某的購樓款,陳某辯稱沒有占有方某某和楊某某的購房款的故意。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是利用合同進行民事欺詐,屬于一般的民事欺詐行為。理由是:陳某未依照合同向方某某和楊某某交付房屋及不返還購樓款,系違約行為,常用某某沒有占有方某某和楊某某的購樓款的故意,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涉嫌合同詐騙犯罪。理由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陳某沒有合同履行能力,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且不退還購樓款,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陳某辯稱沒有占有方某某、楊某某購樓款的故意是規避法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利用合同進行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有相似之處:1、兩者都產生于民事交往過程中,并以合同形式出現。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都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3、兩者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4、兩者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關鍵要確定行為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用欺騙的方法取得公私財物”的特征。民事欺詐行為的當事人采取欺騙方法是為了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民事法律行為,然后通過雙方履行該法律行為謀取一定的“不當利益”,其實質是牟利;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通過實施詐騙手段非法占有對方當事業人的財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活動,只能通過行為人一定客觀外在表現來認定。一般應注意搞清以下幾個事實:1、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聯系本案,常用某某先將此樓分別賣給劉某某 和趙某某,陳某在與方某某和楊某某簽訂售樓合同前,已無樓可售,根本沒有履行凳珠實際能力。2、行為人是否采取了欺騙手段。陳某與方某某和楊某某簽訂售樓合同時,隱瞞了已將此樓賣給劉某某和趙某某的真相,使用了“一女多嫁”的欺騙手段與方某某和楊某某簽訂售樓合同。3、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陳某與方某某和楊某某簽訂售樓合同前,已無樓可售,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當然也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4、行為人在違約后無承擔責任的表現。陳某得到位方某某和楊某某的購樓款后挪作他用,既不向方某某和楊某某交付房屋,又不退款,使對方遭受無法挽回的經濟損失。從這些客觀表現看出陳某主觀上有詐騙他人財物的故意。
因此筆者認為陳某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