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行政法視角看高校與學生的關系
作者:陳曉紅 發布時間:2013-05-21 瀏覽次數:779
隨著我國教育體制的不斷發展和教育規模的不斷擴大,對在校生這一特殊社會群體的關注也在日益加強,對學校與在校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思考,也隨著“1996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學校拒絕頒發博士學位證書)”、“1999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考試作弊被勒令退學、畢業時學校拒發學位證)”等個案的出現而展開,特別是有關在校生婚姻自由權問題的爭論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討論,雖然這一爭議已有定論,但教育部頒布的“原則上不允許大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相關通知又遭到社會的廣泛質疑。我國高等學校的規章制度長期以來沒有變化,早已不適應社會的發展,有的甚至本身就不合法。如果不及時更新觀念、制定新的制度,高校面臨的將不僅僅是一起訴訟。
一、我國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存在和影響。
對于我國高等院校與在校學生的法律關系,理論界與實務界都深受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影響,但我國沒有直接引用這一概念的名稱,而被稱為“內部行政關系”1,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高等院校與“管理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關系而發生的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2
特別權力關系,又稱作特別服從關系,是行政法學上之專有名詞。該理論源自中世紀領主與其家臣的關系,產生于19世紀的德國,目的在于維護絕對主義的君主和高級官吏的特權以及官僚主義的行政優越權。傳統特別權力關系理論認為在特別權力關系內,排除依法行政原則尤其是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作為特別權力主體的行政機關和公營造物機構,即使欠缺個別具體的法律根據,也可以對于相對人發動公權力,加以限制相對人的基本權利,而相對人缺乏救濟途徑。
我國現行調整高等院校與在校學生法律關系的法律制度度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及一系列行政法規,其中受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表現主要在,第一,將高等院校與在校學生之間的關系界定為行政管理關系;第二,保障在校學生權利義務的規范基本缺失。
二、國外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批判和發展。
德國是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發源地,在二戰后逐漸對其理論加以反思并進行了改造,學生的權利越來越受到關注和保護,法律保留原則得到遵守。
在同樣盛行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日本,也對該理論進行不斷更新,在四五十年代認為公立學校與學生間是特別權力關系、私立學校與學生間是契約關系,到七十年代后期基于對基本人權的保護,提出不論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其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均屬一種“在學契約關系”,強調高校與學生的地位的平等性。3
三、對高校行為應著重進行法律規范。
高等院校與在校學生的法律關系不僅包括行政法意義上的校方對學生的管理關系,也包括民法意義是的平等法律關系,我們必須建立以保護在校學生合法權利為基本價值取向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對高等院校行為進行法律規范、對在校學生權利實施合法保護、允許司法救濟的合理介入。其中以對高等院校行為進行法律規范為重點。
以往的法律制度在調整高等院校與在校學生關系時,偏重于對學生的規定,忽視對學校行為的法律調控?,F在必須將學校的管理納入法治的軌道,有關對學生權利的限制和科以學生的義務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
我國現行法律中,法律保留的規定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該條立法采列舉性規定與概括條款相結合的辦法,除具體列舉若干法律保留事項外,還在第10款中規定:“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公民受教育權屬于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是最高層次的權利,對于學生入學、開除、勒令退學等重要事項予以法律保留。行政訴訟法規定,對于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參照”,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對于法院沒有當然的約束力。學校規章在效力上類似于村規民約,法院可以采取“不參照”的辦法來否定其效力。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與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如為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時,應使盡可能限制這種不利影響,保持二者處于適度的比例。學理認為,比例原則包括三個子原則:其一,妥當性原則,又稱特殊性原則,指行政行為對于實現行政目的是適當的,有用的;其二,必要性原則,又稱不可替代性原則,指行政行為對于達到行政目的是必要的,給相對人權益造成的不利影響是難以避免的,即行政權行使只能限于必要的度,以盡可能使相對人權益遭受最小的損害;其三,比例性原則,又稱相稱性原則,指行政行為在任何時候均不應難予相對人權益超過行政目的本身的價值的損害。我國《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84條規定:“對犯錯誤的學生,要熱情幫助,嚴格要求。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善于將思想認識問題同政治立場問題相區別,處分要適當。”其中的“處分要適當”即是行政法上比例原則的體現。
注 釋:
1、羅豪才:《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131頁。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9年第4期,第141頁。
3、翁岳生:《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臺北月旦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頁,載蘇治、王瓊雯:《當前高校與在校生法律關系之反思》,《福建法學》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