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小型企業及微型企業(簡稱小微企業)涉訴案件逐步增多,司法服務小微企業也成為能動司法,不斷拓展司法職能,增強司法公信的重要目標和任務。而析透小微企業涉訴案件的特點以及司法服務小微企業過程中的障礙,無疑會有助于此問題的破解。

 

一、小微企業涉訴案件的特征

 

通過對作者所在法院相關案件的分析,小微企業涉訴案件主要呈現一下幾方面的特征:

 

1、案件類型相對集中。小微企業"高發型"涉訴案件主要包括因企業經營管理不規范和職工惡意訴訟而引發的大批勞資糾紛、因融資難引發的大量金融借款糾紛、因履約

 

2、同一涉訴小微企業所涉案件類型呈現多樣性。大部分涉訴小微企業所涉案件類型并不單一,往往都涉及多種糾紛類型,表明小微企業在諸多層面存在問題及司法需求。

 

3、個別涉訴小微企業面臨經營危機。隨著經濟結構調整,個別小微企業因用人難、融資難等問題面臨發展困境,難以找到出路,而成為訴訟中的被告無疑又是"雪上加霜",個別傳統企業、家族企業甚至面臨倒閉的危險。  

 

4、小微企業所涉勞資糾紛多為群體性案件。此類案件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往往"牽一發而動全身",一部分案件雖然矛盾雙方往往爭議不大,但因所涉數量較多,小微企業往往力不從心;另一小部分案件起因于一些"碰瓷"專業戶鉆小微企業空子,甚至誘使企業違法違規致企業陷入"惡意訴訟"的漩渦。

 

5、資金回流困難是涉訴要因。小微企業大多資本總額普遍偏低,生產經營規模小,科技含量低,盈利水平差,抵御風險能力差,加上市場的不穩定性,使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過大,資金準備不足,資金回流困。同時處于發展階段的小微企缺乏有價值的抵押財產,增加了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和憂慮性,破解資金困境成為難題。

 

6、企業誠信度缺乏是糾紛發生重要原因。個別涉訴小微企業因缺乏誠信經營意識,在生產經營、市場交易過程中存在諸如不能及時發貨、無法準時給付貨款、產品質量不合格等違約問題,這都導致了小微企業因買賣合同類糾紛而涉訴,進而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甚至陷入經營困境。

 

二、司法服務小微企業的實踐障礙

 

1、理念上存在不足。提供司法服務的法院與被服務的小微企業雙方在理念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因此阻礙了司法服務的效果。一方面,從法院來講,受傳統"抓大放小"等思想的影響,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過程中,往往會不自覺的以服務"大企業"、服務重點項目為出發點和突破點展開工作,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對小微企業、非重點企業的司法服務。法院大多將"依法服務重大項目建設"作為重點工作目標,甚少涉及小微企業,而上級法院對基層法院的考核也多以服務轄區重點企業為依據。如此種種,司法服務理念的拓寬和突破成為影響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思想掣肘。司法服務理念應當及時從"抓大放小""抓大不放小"轉變。

 

另一方面,從被服務的對象小微企業來講,觀念上只注重市場經濟效益,不注重司法風險的防范。一旦發生經營困難,大多小微企業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拖欠職工工資、裁減人員,而應對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的能力和水平不足。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在這種大環境下,作為市場經濟主體之一的小微企業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經營、依法管理。調查顯示,小微企業在防范法律風險方面還存在諸多的薄弱環節。一是部分企業法制建設基礎薄弱。企業對職工的法制宣傳不積極,企業的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健全。很多小微企業法務工作機構和人員空缺,也沒有聘請法律顧問,它們大多認為企業每年涉法涉訴糾紛不多,即使有法律服務需求,也由于不愿支付相對昂貴的法律服務費用而忽視。二是部分企業防范法律風險的意識還不強。有的企業雖然設有法務機構和人員,但都以處理企業法律糾紛為主,很難參與到企業重大投資決策、重大經營活動等活動中去,對企業防范法律風險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三是一些企業依法經營、誠信經營的意識不強。有的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片面追求經濟利益,不自覺地違法經營甚至甘冒風險,有的企業游走于法律的邊緣,采取變通的方法鉆法律的空子,這些做法致使企業一旦出現風險,企業將付出巨大的代價,遭受更大的損失。  

 

2、雙向溝通不足。法院在能動服務小微企業發展的過程中,雖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提供了諸如《意見書》、《司法建議書》等的服務,但是在對涉訴企業進行定期回訪、及時搜集反饋意見和建議等方面尚存在不足,對司法服務的效果沒有開展定期調研。而小微企業由于法律防范意識薄弱,對潛在的法律風險不能及時反映、防范,對法院的司法建議不夠重視,直至涉訴后才想到尋求司法幫助,更有甚者涉訴后仍不吸取教訓,導致同樣的情形再次上演,企業發展陷入困境。

 

3、司法服務在解決小微企業密切關注的經營難題上有待提升。從目前司法服務的內容和效果來看,針對小微企業的司法服務大多囿于審理案件、相關法律咨詢、司法建議等方面,這些措施雖然有助于小微企業的發展,但是對存在切實經營困難的企業來說,如何解決融資困難、招工難等問題才是關鍵。很顯然,法院的司法服務在這些方面能力不足,魄力不大,效果欠佳。

 

三、能動司法背景下司法服務小微企業發展的路徑研究

 

(一)創新機制,在服務小微企業發展上有新突破

 

1、不斷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創新審執舉措。在完善內部管理方面,要不斷強化審判管理,提升審判質量和水平;要不斷加強認識管理,優化審判力量;要不斷加強司法檔案、司法統計、司法信息化等政務管理,提升法院形象。通過強化落實以案件流程管理為主體,案件質量評查為主要方式,法官績效考評和審判運行態勢分析為核心的審判管理體系,不斷提升審判質量和效率,以確保司法公正、廉潔、高效;通過強化黨建工作,建設學習型法院,狠抓能力作風和廉政建設,加強法院文化建設,努力塑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質隊伍。

 

在創新審執舉措方面,一是加強訴外調解引導。在立案審查材料時,對于雙方證據齊全、手續完備、標地額較小且爭議不大的涉中小企業案件,引導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通過法律條文講解、案例解說,幫助當事人理清思路,爭取將糾紛化解在庭前。二是注重訴中靈活調解。注重發揮司法調解的主導作用,做到庭前、庭中、庭后、宣判前各環節全程調解,及時化解企業經營中的矛盾糾紛,降低訴訟成本,促進企業依法規范有序經營發展。對調解不成的案件,嚴格審限,及時做出判決。同時,積極與司法局合作加強中小企業律師法律服務機制構建,引導律師參與涉中小企業糾紛化解。三是進一步探索民商事案件普通程序簡化審,堅持不懈和盡可能地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在節約司法資源,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時,也減少因訴訟周期長給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四是加大執行和解力度。盡可能采取"活查封""活保全""蓄水養魚"式做法,妥善執行各類涉企案件,盡可能維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的困難企業繼續生存,盡可能支持優勢企業以兼并、重組、控股等方式延伸產業鏈、增加核心競爭力。對目前仍在運營的暫時困難企業,嚴格慎用靜態查封、資金凍結等強制措施,協調雙方以抵押、入股等方式實行擔保和回報,盡可能維護企業正常運轉。

 

2、不斷完善外部工作機制,創新協調舉措。

 

注重依托地方黨委政府,針對小微企業的司法服務離不開地方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特別是一些涉及勞資糾紛、企業主棄企避債的群體性案件。注重與經信委、人社局等部門協作辦公,搭建"司法服務小微企業"工作平臺,分工合作,針對小微企業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加強溝通協調,聯合制定方案,聯動開展調解工作,幫助小微企業切切實實解決一些實實在在的具體問題和困難,共同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獲得生機和發展。注重發揮公、檢、法合力,形成共同打擊侵犯小微企業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的機制和合力,切實保護小微企業合法權益。注重引導促進銀企合作,通過妥善處理涉小微企業融資糾紛案件、非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借款案件,運用司法手段,疏通小微企業融資渠道。

 

(二)堅持司法為民,在完善便企措施上有新突破

 

繼續落實司法為民各項舉措,堅持法院和企業的對口聯絡制度,鞏固與企業建立的法律服務聯系成果,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認真落實便民措施。 進一步完善方便企業進行訴訟的制度,通過快速立案、巡回審判等方式,依法及時受理企業訴求;要繼續依法給予司法救助,對符合"緩、減、免"條件的,應及時予以辦理,確保困難企業能夠打得起官司;要充分尊重企業、依法保護企業的辯護權、陳述權等其他訴訟權利得以實現,盡最大努力使法律真實接近客觀真實;進一步拓寬為企業發展服務的渠道,堅持開展司法建議,大力加強司法宣傳,努力營造全社會為企業發展服務的濃厚氛圍。 

 

(三)堅持司法服務長效,在助推小微企業發展上有新突破

 

深化小微企業普法宣傳,為企業發展提升"免疫力"。以開展"法官助推企業"等活動為抓手,向相關企業公布服務舉措,提供針對性的司法服務。通過座談會、法律講座、法律咨詢、以案釋法等多種方式釋疑解惑,積極引導、幫助企業做好經營風險預防,增強企業自身發展的能力。借助每年的"12.4""3.15"、世界環境日等契機,組織綜合法律咨詢、"法律進企業"等活動,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開展法制宣傳。

 

引導發揮社會法律服務職能,使法律服務機構成為企業利益的"守門人"。以企業法律顧問形式存在的、針對小微企業的法律服務主要存在著諸如服務范圍停留在打官司、為企業追討欠款、出庭應訴等層面,法律服務機構不能參與企業決策以及經營活動過程,對企業經營活動中的風險難以識別和防范;企業法律顧問主動參與意識不夠,提供的法律意見不適應企業實際等問題。人民法院要積極引導,充分發揮自身作用,在建立企業法律服務供給機制,提升法律服務企業層次水平上有所作為。要通過聯合政府、司法局等相關部門,嘗試多種途徑和方式整合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資源,開展企業法律顧問培訓,轉變企業法律服務方式,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法律服務在推動小微企業健康有序發展過程中的作用。

 

幫助企業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為企業和諧發展筑起一道"防火墻"。針對企業矛盾糾紛調處組織不健全和功能弱化等問題,人民法院要積極引導、指導,指導企業建立調委會組織,推動建立針對小微企業的專業性、行業性的調解組織,擴大人民調解工作覆蓋面,指導企業調解組織建章立制,規范調解洗衣,推進企業人民調解工作走向制度化、規范化,努力把企業矛盾糾紛解決解決在企業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保障企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