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黨支部及村委會的成員被俗稱為"村官"。村官雖然職務不高,在廣大的農村中卻擁有廣泛的權力,負責管理村公共事物和公益事業等。但一些村官為了物質利益,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直至走上犯罪道路。村官的違法犯罪往往觸及農民的切身利益,極易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破壞農村的和諧穩定,影響農村的經濟發展,不利于新農村的建設。

 

2010年至2012年,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共審結村官職務犯罪案件13件,涉案人數14人。筆者將結合這些案件,淺析村官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防控對策。

 

一、"村官"職務犯罪的特點

 

(一)犯罪主體較為固定。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成為村官職務犯罪的主要主體。在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所審結的13起村官職務犯罪案件中,涉案14人中有10人任村黨支部書記,2人任村委會主任,1人任會計,1人任計生專干。

 

(二)犯罪領域相對集中。計劃生育、惠農公共項目建設、土地征用及補償費用管理成為村官職務犯罪的主要領域。就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所審結的13起案件,其中涉及計劃生育的有9件,涉及惠農公共項目建設及土地征用補償的有5件。(其中部分案件涉及多個領域)

 

(三)犯罪手段通常簡單。農村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收支管理不嚴格,而且很多村官文化水平較低,所以他們往往采取較為簡單的手段作案,主要有收入不入賬或少入賬,虛列支出、開假票據等手段,有的甚至更為直接,直接截留,據為己有。

 

(四)犯罪后果影響惡劣、危害嚴重。在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審理的13件案件,貪污、職務侵占、挪用公款及受賄的涉案金額合計達67萬余元;在9起涉及計劃生育的案件中,村官在收受非法生育對象戶賄賂后,為他們超生提供便利,共造成超生80余胎的后果。這些犯罪行為嚴重損害了黨、政府和干部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削弱了農村基層組織的凝聚力、戰斗力。

 

二、"村官"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村官自身綜合素質普遍不高。就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村官職務犯罪案件,涉案的14名村官中,中專文化1人,高中文化4人,初中文化的有7人,還有2名是小學文化,初中文化水平占到多數,由于受到教育程度的限制,大部分村官的政治思想覺悟不高,法律意識較差,法制觀念淡薄,把群眾賦予的權利當作自己追求物質利益的工具,容易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二)財務管理不夠規范,缺乏監管。涉案的村基本上都沒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有的村財務制度雖然健全,但村官的權力過于集中,村理財小組形同虛設,不少地方都沒有專業會計,財務由村支書一人管理,自批自支現象常見,財務制度執行不到位。

 

(三)村務不公開、不透明,缺乏有效監督。雖然法律規定,計劃生育、財務收支及政府撥付的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等村務應當定期公開,接受村民監督。但一些地方村級管理仍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夠,普遍存在假公開或不公開現象,導致村民無法監督,容易滋生腐敗。 

 

(四)村官的任免程序不夠完善。根據法律規定,村官應由村民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進行選舉,但在現實中不少村官由鄉鎮政府直接"任命",在某些農村地區,家族勢力也會干擾選舉,這樣,致使一些文化水平低、政治素養不高,法律意識不強的人未經考察、考核,即被任用為村官。通過所審理的案件,還發現村官在任職后通常長期不輪換,有些地方直至案發,涉案村官才被免職。因此,有些村官在為村里做些貢獻后,逐漸迷失自我,脫離群眾,滋生腐敗。

 

(五)村官的收入待遇普遍偏低。農村基層工作尤其是地處蘇北的宿遷情況復雜、條件相對艱苦,但村官的收入、待遇相對較低。在審理村官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筆者通過到村中調查走訪發現,大部分村官的年收入在2萬元左右,而且有的因為村里財政拮據,經常拖欠村官福利待遇。因此,部分村官為解決后顧之憂,通常自謀"出路",想方設法的利用手中的權利貪污、收受賄賂、挪用公款等。

 

三、"村官"職務犯罪防控的對策

 

保證村官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是新農村建設的迫切需要,根據當前村官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在堅持依法打擊村官職務犯罪的同時,筆者認為還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對村官職務犯罪進行防控。

 

(一)完善村官任免機制。一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村民的自治權利,由村民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選舉出政治立場堅定、德才兼備、作風優良的人任村官。二要建立起能上能下、能進能出、進出自由的村官任免機制,選拔、培養優秀村官,同時將不符合任職要求的人清除出村官隊伍。三要充分發揮國家的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蘇北計劃等政策的引導作用,選拔一批高層次人才充實到村官的隊伍中去。

 

(二)加強對村官的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村官的素質。定期或不定期對村官進行任職培訓,尤其將法律、廉政、文化、財務知識,作為培訓的重中之重,改善目前村官文化水平不高、法制觀念淡薄,財務知識缺乏的現狀,不斷提高村官依法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的自覺性和能力。

 

(三)加強對村官權力的監督制約。要真正依照法律規定公開村務、財務,使村務、財務透明化,接受群眾監督;村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由村民大會討論決定;財務開支也均要由村理財小組審核,充分發揮理財小組的職責。

 

(四)適當提高并保障村官的福利待遇。村官的福利待遇偏低是村官職務犯罪的一重要誘因。因此,一要適當提高村官的工資待遇,并保障工資不拖延;二要充分發揮社會保險的作用,解除村干部的后顧之憂。村干部的待遇提高了,收入有保障了,才能打消他們"伸手"的念頭。

 

(五)保持對村官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針對村官職務犯罪的現狀,紀委、監察及司法機關要相互協調,加大對村官職務犯罪的查辦、懲處力度,保持對村官職務犯罪的高壓態勢。同時,以案說法,通過一些典型案例,對村官進行現身說法,從思想上清理村官職務犯罪的念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