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與徐某素有積怨,2012104日杜某在旅游景點排隊時與徐某發生爭執,杜某被徐某打成重傷,為此花費醫藥費5萬元,另加住院期間特別護理費、營養費等住院期間共支付必要費用6萬元。20121023日,徐某與杜某達成如下協議:"徐某向杜某賠償醫藥費等各項損失6萬元,杜某不得告發徐某"。杜某獲得6萬元賠償后,向公安機關報案,201235日徐某被判刑。現徐某委托其親戚起訴至法院要求杜某返還6萬元賠償費。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徐某有權要求杜某返還6萬元賠償費。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而本案之協議的約定顯然違背刑事訴訟法方面的相關規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徐某無權要求杜某返還6萬元賠償費。理由是本案中"徐某向杜某賠償醫藥費等各項損失6萬元,杜某不得告發徐某"這個協議應該分兩個部分區別來看,雖然"徐某不得告發杜某"的協議是無效的,但是"徐某向杜某賠償醫藥費等各項損失6萬元"的協議仍然是有效的。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徐某無權要求杜某返還6萬元賠償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由此可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犯罪事實,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屬于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徐某與杜某約定"杜某不得告發徐某",屬于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杜某不得告發徐某"的協議無效。

 

雖然"杜某不得告發徐某"的協議是無效的,但是"徐某向杜某賠償醫藥費等各項損失6萬元"的協議仍然是有效的。本案中的協議表面上看只有一句話。但這句話卻是可以相互獨立開來的兩層意思。"徐某向杜某賠償6萬元賠償費"的協議有效,是因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的必要費用。可知,杜某從徐某處獲得6萬元賠償費屬于杜某的權力,對于該民事賠償權力義務徐某和杜某當然可以自由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第一種意見的錯誤之處在于認為這個協議是一個整體,沒有區別開來該協議里包含的兩個獨立的意思表示。且本協議中"徐某向杜某6萬元賠償費""杜某不得告發徐某"兩部分的效力互不影響。所以,徐某無權要求杜某返還6萬元賠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