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發生了一系列公布成文法活動,要者有三: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的"鑄刑書"是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鄭國大夫鄧析于公元前501年把子產所鑄刑書加以修改后刻在竹簡上行用,史稱"制竹刑";另外,公元前513年晉國的越鞅、荀寅把范宣子制作的成文法鑄在鐵鼎上,公之于眾,被稱為"鑄刑鼎"。一般認為,成文法的公布,在中國法制史上實現了法律由秘密到公開的轉變,打破了過去法律神秘和司法專橫的狀況,它是新興權貴階層掌握立法主動權、進行奪權斗爭所取得的一項重要成果。但是,如果聯系到當時正處于周王統治秩序走向衰敗,新的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應運而生,各種政治力量和思想主張處于一個大激蕩、大變革的特殊時代,那么公布成文法的意義,更重要的是以""這樣國之重器的形式宣示和提高法律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倡導弘揚重法的社會風氣,實際上也是標志著法家思想開始形成,法家群體正式登上歷史舞臺。

 

下面從代表人物、社會背景、法治主張等三個方面分析闡述公布成文法活動與法家思想形成發展之間的內在聯系。

 

一、代表人物

 

早期的法家多重視公布成文法;早期公布成文法的實踐者也多是法家人物。兩者高度重疊吻合。

 

法家稱謂,最早見于《史記·太史公自序》所收錄的司馬談《論六家要旨》中"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 之說。法家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內部本無以師承為紐帶的淵源關系,其端倪應上溯到公布成文法活動前100多年的管子"尊禮、重法、尚道"思想。梁啟超將管仲確定為法家的先驅。其實,管子的思想非常豐富,可謂包羅萬象,其后的諸子百家與管子學說幾乎都有扯不斷的聯系。

 

按照目前學術界的主流觀點,戰國初期和中期的法家被稱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申不害、慎到、商鞅等;戰國末期的法家被稱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韓非、李斯 。但也有人將管仲、子產,范宣子、鄧析、趙鞅、越王勾踐等人稱為法家的先驅 。前者是以成熟的法家思想為標準,后者則以法家思想開始形成為標志。需要指出,許多重要的法家代表性人物都有從事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主張和實踐。除了前述三個公布成文法的重要活動之外,更有管子提倡公布法律:"令未布,而民或為之,而商從之,則是上妄予也。上妄予則功臣怨,功臣怨而愚民操事于妄作,則大亂之本也。令未布,而罰及之,則是上妄誅也。上妄誅則民輕生,民輕生則暴人興,曹黨起而亂人作矣" ,作為先驅人物,管子注意到法律不公開所產生的社會危害,但這也只是一個初步認識,后來一系列公布成文法活動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反響。至戰國時期李悝出任魏文侯國相,主持制定了我國第一部系統的成文刑法典《法經》;商鞅變法為律,豐富了《法經》的內容等等。此時制定和公布法律似乎已經成為法家的一門必修課。

 

二、社會背景

 

春秋時期自周平王東遷洛邑,國家政權衰落,諸侯為爭奪霸業而變革圖強,新政迭出。同時也伴隨著以法治與禮制為主線的不同治國方略的交鋒。在這方面公布成文法活動明顯是與法家思想處于同一戰線。

 

面對周天子權力地位式微、諸侯崛起的"禮崩樂壞"狀況,春秋時期部分守舊勢力主張法古人、復周禮,力圖恢復到"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的舊有社會秩序。而早期法家人物一般都是社會革新家,他們主張社會變革、勵志圖強,而他們所依靠的治國方略主要就是實行法治。管子倡導圣君之治是"不慕古,不留今,與時變,與俗化。" 商鞅指出,治國"不法古,不修今" ,古代圣王"各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 ,統治者只有"因世而為之治,度俗而為之法" 才能有效治理國家,韓非說得更明確:"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時移而治不易者亂,能眾而禁不變者削" 。這些具有革新思想的新興權貴階層試圖以法治來促進社會變革,建立一種新的國家統治狀態。只有將法家推行新政與法的規范性、強制性、制裁性等實際效能聯系起來,才能理解以法治國主張的目的性、功利性。

 

公布成文法活動實質是以法律手段推進和保障社會變革及其成果的具體實踐。大體說來當時的""是守成性的規范,而""則是創新性規范。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以新的法律規范代替舊的周禮,甚至是以既有的刑法手段來破壞舊的國家秩序、建立新的社會關系。管仲執齊政40年輔桓公成就霸業,強制推行"通積貨財" "做內政而寄軍令"的社會改革,盡管所倡導的"重法、尊禮、尚道"的主張也有多元思想兼容的特點,但由于著重強調以法治民、以法治國的理念,在安邦治國的實踐中法居于重要地位。隨著春秋各國變革后經濟社會的發展,"私田"大量出現,沖擊了以井田制為主的奴隸制土地國有形式,各諸侯國相繼進行了田制改革。在這樣風起云涌的歷史環境下,公布成文法活動、推行法治就有了內在的需要。例如,子產執政鄭國,推行了"作封恤""作丘賦"等經濟改革政策。一方面,由于涉及對舊的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進行調整,這些新政策要在國內施行,必須要有其確定性和權威性,統一政令,這就為立法提供了新的內容和需求(以現在的觀點看這部分多屬于經濟立法和行政立法)。另一方面,改革措施也會影響到既有的利益格局,必然會受到傳統習慣勢力的反對和抵抗,對此也要予以打擊和預防,這就產生了新的刑事立法需要。前述三個著名的公布成文法事件都是刑事立法,但這并不等于說當時沒有公布其他法律,一些諸侯國以王令、政令、軍令的形式公布和施行了種種社會變革、經濟革新方面的措施,只不過古代人們認識的""是與""相通,主要局限于刑事立法。鄧析認為"立法而行私,與法爭,其亂也甚于無法" 。公布法律可以減少"與法爭"的混亂,實現"事斷于法" 的要求,為推行實施新政、減少阻力和混亂準備了必要條件。因而只有與當時的社會變革背景聯系起來,才能真正認識公布成文法的意義。

 

三、法治主張

 

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主張法的效用,強調以法治國、事斷于法。公布成文法活動初步具有了法治精神,為法的公開公平公正適用提供了條件。總體上兩者相輔相承,有共同的出發點和歸宿。

 

公布成文法起到了在社會上宣示、普及法律規范的作用,為引導個人行為和社會秩序提供了標準規范。管仲較早地描述了法的概念:"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 ,意即法是人們的行為規范,法之于人,就像度、量、衡器之于物一樣作為衡量大小輕重的標準依據;人是否犯罪以及應受何種處罰,就是以法為標準依據。韓非說:"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商鞅也說:"圣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 法家認為法律必須布之于天下,曉之于百姓,使人們的行為知所規避、有所選擇,從而按照統治者預設的標準規范行事。法律公開為百姓知法提供了可能,知法才能遵法守法,所謂"萬民皆知所避就" 其實就是他們所倡導的社會法治狀態。為了更好地宣傳法律,一些諸侯國在公布法律的基礎上還設置專門負責解釋法律的"法官吏"來教導百姓和其他官吏,"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從而達到普及法律、教化百姓的目的。反之,如果法律不公開,法律教化就沒有條件和內容。

 

公布成文法促成了法相對公平的統一適用,這與不平等的禮制格格不入。按照古代"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傳統觀念習慣,不同社會地位的人,其法律地位也是不平等的,而維系法律地位不平等的主要手段是法律的不公開。鄭國鑄刑書時叔向警告子產:"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于書" 。對于晉國鑄刑鼎,孔子也是強烈反對,他說"晉其亡乎,失其度矣……貴賤不愆,所謂度也……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 。在反對者看來,周禮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基本依據和標準,而"周禮"的基礎條件是區分人們的身份和等級,故而不同人的社會地位不平等乃是天經地義,以一種標準來規范不同身份等級人的行為顯然是不合理的。

 

法家推行以法治國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法的公平適用。《說文解字》在解釋""的古字""時說:"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觸不直者去之,從去。"也就是說公平是適用刑或法的自有之意。法家先驅管仲提出了"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 的公平法治理念,商鞅明確提出"刑無等級"的思想,"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犯上制者,罪死不赦" 商鞅在輔佐孝公執政時嚴格執法,即使是太子犯法也未放過,這也為他的人生悲劇結局打下了伏筆。韓非在商鞅思想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的主張。那么,又如何看待此前"臨事制刑""不預設法"的早期做法呢?其實我國古代不乏立法活動,例如史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禹刑三千條" "商有亂政,而作湯刑" "湯刑三百條、罪莫重于'不孝罪'" "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一般認為"九刑"是指刑書九篇)。所以說古人"不預設法"并非法律空白、要等待法律事實出現后來臨時制定相應法律,而是指周公制禮以后國家已經確認了""""兩種行為規范,一是就某個具體事件而言應優先適用"",所謂德主刑輔、出禮入刑,故法(刑)的適用有很大局限性,二是要考慮到案件事實的性質、人的身份地位等諸多因素,需要臨事而定。此時法的適用具有很大的靈活性、不確定性。早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動,一是宣示、倡導了法在國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試圖改變德主刑輔的傳統觀念;二是擴大了法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法律的平等基礎,為法家"刑無等級""一斷于法"的主張奠定基礎。

 

四、結語

 

綜上所述,公布成文法活動與法家思想一脈相承、具有非常密切的歷史淵源關系。春秋時期一系列的公布成文活動并非孤立、偶然的社會現象,而是社會的法治精神孕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標志著法家思想的初步形成和公諸于眾,并為后世的成文法發展及法家的成長開辟了新的空間。公布成文法活動是法家思想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事件。自公布成文法所發生的"禮教""法治"的爭論(孔子是反對公布成文法的代表性人物)也開啟了后來歷史上儒法兩家治國主張的觀點交鋒,這從另一側面也映證了法家思想是早期公布成文法活動在后代的延續發展。

 

將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活動作為法家思想開始形成的標志,為法家思想的甄別和研究提供了一個客觀的判斷依據和識別標準。由于法家本無師承關系,一些代表人物的思想主張還會動搖轉變,具有兩面性、矛盾性,如子產晚年改變了早先"為政必以德"的觀點,主張舍寬取猛;叔向在抨擊子產"鑄刑書"之時,亦能要求依法處死徇私枉法的弟弟叔魚,體現了嚴格執法、大義滅親的精神;韓非子"喜刑名法術之學,而其歸本于黃老"。有些人物之間關系對立、甚至相互迫害殘殺,如李斯陷害韓非子,使其冤死獄中 。這些混亂的現象足令人們對單純以代表人物來分析劃定流派思想的方法產生困惑。因而以公布成文法活動這種典型事件來透視當時社會有規律的思想動態,從整體上把握法家思想的形成發展,這一方法比較科學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