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三審合一”知識產權審判模式的完善
作者:徐芝若 發布時間:2013-05-16 瀏覽次數:1653
根據我國三大訴訟法的規定,有關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分別由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負責。而自2004年以來,為了更好地做好知識產權相關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知識產權審判"三審合一"的試點工作自下而上的廣泛開展,因為各個地區在程序上采取了不同的形式,從而形成了幾大模式。應該說,這些模式雖然各有不同,但都基本符合了各地知識產權審判的現狀,對于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活動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一、現有"三審合一"知識產權審判體制現狀
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是我國最早確立知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的法院,其于1995年四五月間,在處理一系列涉及侵犯中美合資上海吉列有限公司"飛鷹"商標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浦東法院知識產權庭、刑庭、行政庭密切配合,運用多種審判職能,順利審理了這起涉及同一商標的系列案件。這一系列案子的審理觸發了當時浦東法院領導層對審判機制創新的思索,認為這三類案件的共性和難點問題都是知識產權,由新成立的知識產權審判庭集中審理能更好地發揮其專業優勢,并且有效地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1996年1月1日,浦東法院正式試點知識產權立體審判模式。這種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統一由知識產權庭審理的立體審判模式,被已故著名知識產權專家鄭成思稱之為"浦東模式",也就是后來大家統稱的"三審合一"模式。①
"武漢模式"的建立雖然相比浦東法院要晚得多,但卻是國內法院對于知識產權"三審合一"審判體制的另一創新,即將武漢全市內由基層法院管轄的一審知識產權刑事、行政案件統一由江岸區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江岸區人民法院受理其轄區內的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而上述案件的二審全部由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受理。
"西安模式"雖然也被稱為知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的各類模式之一,但其從實質而言,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三審合一"。這一模式的主要作法是統一將知識產權刑事和行政案件都提級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刑事和行政案件仍然分別在刑事和行政審判庭審理,在審理中吸收民事法官來共同組成合議庭。②
應該說,自浦東法院首開知識產權"三審合一"審判模式之后,各地也都積極進行了這方面的有效探索。特別在2005年以后,各省高院紛紛開始以規范性文件的方式提出要進行三審合一的改革探索。此后,江蘇、浙江、湖北等部分地區法院均開始進行三審合一的探索③。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各地針對本地區知識產權案件的處理,也發展出了不同的"三審合一"模式。
筆者所在的江蘇省無錫地區的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模式則不同于上述的各種模式,其對于下轄的江陰市、宜興市采用的是類似于浦東模式的方法,即這兩地的基層法院知識產權庭統一審理各自轄區內知識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而上訴審則集中于無錫市中院的知識產權庭。而在無錫市區范圍內,則由其中濱湖區基層法院設立知識產權審判庭,來統一審理本轄區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和整個無錫市區的知識產權刑事和行政案件,上述審則也集中至無錫市中院知識產權庭,這又類似于"武漢模式"。
無錫地區的"三審合一"模式是充分考慮到了我們這一地區經濟、地域等各方面的特點。因為雖然無錫地區屬于經濟發達地區,知識產權案件相對其它地區較多。但知識產權刑事、行政案件的數量同樣要遠遠低于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如依照"浦東模式"在各基層院均設立知識產權審判庭,一方面會加劇基層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時也會造成審判資源的浪費。故此在無錫市內層面上,完全吸取了"武漢模式"的優點,采用一個基層院審理全市一審知識產權刑事、行政案件的方式。從實際運作的效果和反響來看,這一模式無疑是成功和有效的。一方面有效審理了知識產權刑事、行政案件,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司法的專業性。而針對江陰、宜興這2個無錫下轄的縣級市,因為兩地經濟發展都比較迅速,知識產權案件相對市里各個區的案件數要多,同時考慮到兩地與市區相距較遠,如要求兩地也將知識產權刑事、行政案件交由市內的濱湖區法院來審理,則將大大增加訴訟成本。因此由無錫中院至江陰、宜興兩地基層法院之間,采用的是"浦東模式",兩地基層院均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審判庭。從實踐看,這也保證了兩地知識產權案件的有效審理。另外,根據江蘇省法院知識產權審判"三審合一"的試點要求,知識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雖然統一由知識產權庭審理,但在審理刑事、行政案件時,刑庭、行政庭要委派法官加入合議庭,這一方式也類似于"西安模式"。故此,無錫地區知識產權"三審合一"模式可以說融合了浦東、武漢、西安等各地不同知識產權審判模式的優點,也反映了"三審合一"模式不斷融合發展的趨勢。
應該說,知識產權"三審合一"已經成為中國法院知識產權立體司法保護的積極探索,并有燎原之勢。在這些模式的推動及相關法學界人士的呼吁下,國務院和最高院也相繼發文,要求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三審合一"制度。④ 在我國全面推行知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新模式,可以說是大勢所趨。
二、適用"三審合一"審判體制的優勢。
按照我國司法審判機構整體分工設計的原則以及三大訴訟法的具體規定, 有關知識產權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在人民法院內部過去一直是由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庭分別審理的。這種"三審分立"的架構安排盡管符合我國一直秉承的在考慮設置審判機構時對程序優先普遍價值的尊重, 但卻忽視了對知識產權案件程序特異性的關注, 尤其是沒有對它自身功能是否流暢、功效發揮是否充分的問題引起足夠的重視。⑤ 因而在知識產權案件中,采取"三審分立"的審判方式的弊端和問題是比較多的。而采用"三審合一"相較于傳統的分立模式,其主要優勢表現在:
1.有利于司法統一
知識產權案件尤其是專利等涉及技術成果的糾紛案件, 法律問題與技術問題呈現高度融合的特征。隨著技術本身的飛速發展,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呈現出很強的活躍性和變動性,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 在處理上難度往往大于其他類型的案件。從事刑事、行政審判的法官, 由于工作職責和知識視域的原因, 他們對知識產權的特有規則包括基本原理、概念、審判尺度等的掌握未免生疏, 在缺乏有效溝通的情況下, 刑庭、行政庭、民庭依不同的程序作出判決對同一事實所作的認定, 往往會發生自相矛盾的結果, 或者由于在先的生效的刑事判決或行政判決認定事實有偏差, 導致在后的民事判決難以與之相協調。而"三審合一"審判制度可以有效的解決這一問題。
2.有利于節約司法成本
如果同一種糾紛要通過三個審判庭分別進行民事審判、行政審判、刑事審判,就會造成不同審判庭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 實踐中缺乏可操作的協調機制,增加了協調難度和工作成本。 而且三審分立機制實際浪費了本已十分緊張的審判資源,而且也容易使當事人濫用行政司法資源, 惡意啟動各種程序。實施"三審合一"審判制度后,則有效地克服了部門之間的不協調,不再需要不同審判庭的法官對同一個事實多次進行認定,大大節約了司法成本。
3.有利于專業審判人才的培養
知識產權司法本身以綜合性法律規范和多樣性法律制裁措施集于一身為其主要特征, 這種特殊性與一體性決定了知識產權審判的獨立性與專門性。刑事法官在處理知識產權案件時,往往由于專業知識缺乏,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時會力不從心,嚴重影響案件的正確處理。而且目前我國法院對于專業審判人員的培訓, 基本上是以審判庭為單位進行的, 不同審判庭之間很少進行交叉培訓。傳統三審分立制度下,三個審判庭的審判人員在知識產權審判知識和技能上的橫向聯系欠缺,專業溝通不暢,培訓資源浪費,各個審判庭在審判尺度、適用程序、價值取向上差異較大,這也不利于綜合型專業人才的培養。⑦
4.有利于權利主體的充分救濟
知識產權法律是法律責任、法律制裁多樣性又一體化的法律體系,權利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既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尋求行政救濟進而提起行政訴訟制裁侵權人,還可以啟動刑事救濟程序懲罰侵權人。但在"三審分立"模式下,權利人的上述權利的行使就存在諸多難以逾越的障礙;一是可能遇到如前所述的裁判標準不統一的問題;二是可能遇到刑、民孰優孰先的問題;三是可能遇到刑事罰金和民事賠償如何平衡的問題;四是可能遇見行政執法與法院司法尺度不一致的沖突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客觀存在,當事人僅憑自身能力又無法解決。只有在"三審合一"的審判模式下,由同一審判組織綜合考量,上述問題才能得到妥善的解決。
三、完善當前"三審合一"知識產權審判體制的設想
應該說,知識產權審判的專業化與相對集中管轄是一種國際發展趨勢。但筆者認為,目前的各種模式都只是一種探索,最終途徑必然是要建立我們國家自己的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制度。那么如何建立我國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制度?筆者認為必須借鑒其它國家的先進經驗,同時與我國的國情相結合。
當今世界上多數知識產權保護有效的國家,如法國、德國、英國和美國等主要的兩大法系國家, 均是由特定的民事審判法院或法庭全面受理及裁判與知識產權侵權、確權直至合同等糾紛相關的一切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泰國、我國臺灣地區等更是專門成立了中央智慧財產暨國際貿易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等三合一集中審理制的機構。但是針對我國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理的現狀,是否需要成立專業的知識產權法院,在學界卻也有著不同的聲音。
觀點一:有的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案件雖然具有專業性,但是作為對一種私權的保護,并非現行的普通法院體系完全所力不能及。因此,不宜考慮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自下而上的專門知識產權法院體系,否則改革成本過高。
觀點二:有的學者認為應建立專門知識產權法院體系,并指出可以建立若干個區域性的專門知識產權上訴法院的設想。即參照歐美國家的形式,建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也可以稱為知識產權高級人民法院,將民事與行政訴訟交由一專業法院或法庭審理,刑事訴訟仍由原法院系統進行審理。
筆者認為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理由如下:
第一,設置專門法院對于知識產權案件處理具有諸多好處。首先,可以減輕普通法院的負擔。專門法院的分流功能是相當強大的,將某些特定領域的糾紛從普通法院序列中分流出來交由具有專業審判力量、實行更便捷程序的專門法院審理,這就大大減輕了普通法院的審判任務,使其能夠更加專心地投入到常規案件的審理工作中去。其次,集中專業人員處理某方面的專業問題,提高了訴訟效率。專門法院的審判人員大多具有此方面的專業知識,并且相對穩定的崗位安排有利于其在特殊案件審判上積累經驗。相對于普通法院審判人員在特定領域知識方面的參差不齊,專門法院系統人員在其業務領域內大致屬于同質群體,因此審判中的發回和改判的機率也會相對減少,提高了審判的效率。最后,有利于保證同類案件判決的一致性。特定專門法院的數量通常遠遠小于普通法院的數量,這就為同類案件獲得相似的判決提供了體制上的條件,從而使得此類案件的判決更加符合形式正義的要求。⑧
第二,考慮到知識產權執法體制和機制的國際發展趨勢,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無疑是從根本上解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存在的問題的重大舉措,也將在國際上充分展示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有利于提高我國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國際形象。
第三,知識產權法院不再以行政區劃為標準,而是根據自身業務特點或地域特點來進行設置,這有利于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四、我國建立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的設想
對于如何建立我國的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學者們都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設想,比較主流的設想為:
設想一:知識產權案件的初審工作仍由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是每個省級行政區只保留一個中級法院(通常是審判力量最充足的法院),集中審理整個行政區劃內的知識產權案件;在全國按照地域分布設立若干跨省的知識產權上訴法院,每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負責審理其管轄范圍內由各中級法院呈報的知識產權上訴案件;知識產權案件的終審權仍歸最高人民法院。⑨
設想二:首先在北京設立統一的國家知識產權上訴法院,同時在全國按大區劃分設立5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分院,最后在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設立一個專門的知識產權初審法院。知識產權初審法院的級別應相當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所有知識產權一審案件,知識產權上訴法院的級別相當于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受理不服知識產權初審法院一審裁判的上訴案件。⑩ 而其它的普通法院則不再受理知識產權案件。
筆者認為上述設想雖然各有其設立的用意及效果,但還是都存在一定缺陷:
第一,雖然兩種設想不盡相同,但共同點都是提出了要設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但是筆者不同意在我國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系統構成中設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因為在這些設想中建立的知識產權上訴法院都相當于高級人民法院級別,要建立若干個區域性的專門知識產權上訴法院的設想,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做到相對集中,但對平行的高級法院之間的審判權的剝奪或賦予,涉及地方權力的重新分配問題。一般來說,將權力統一至中央相對容易,而在地方之間平行集中權力,其難度不言而喻。
第二,上述的兩種設想都將一省的知識產權案件集中于一個中級人民法院或者一個知識產權初審法院,這在實踐中是不符合我國國情,是難以操作實施的。我國幅員廣闊,各地之間經濟、地理、文化差異明顯,要將一省內的所有知識產權案件集中審理,將大大增加當事人、基層辦案機關的訴訟成本。以筆者所在的江蘇省舉例而言,如設立知識初審法院,必然會設立于經濟發達、知識產權案件多的蘇南地區,那么蘇北的徐州、連云港等地的知識產權案件也要送到蘇南來審理,其辦案成本極大,而對面積比江蘇省更大的其它省、市、自治區,這種訴訟的不經濟將會更加明顯。
而我國實際上早就設立了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一系列專門法院,這些專門法院的設立無疑可以為我國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的設立提供有益的借鑒。筆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的設立完全可以借鑒我國海事法院設立的模式。
我國海事案件的審級則為"三級兩審終審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海事案件的性質、標的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和解決海事糾紛,各海事法院陸續在沿海各大港口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法庭。那么我國的知識產權專門法院也可以同樣用三級二審模式,其中在地級市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負責審理本地區所有涉及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審案件,而之上則不設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就由所在省份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上訴案件。這一設想可以解決知識產權專門審查、刑民案件審級沖突等問題,而且僅在中級人民法院層面進行了改革,對于高級人民法院層面以上則無需大的改變,也不會因為一省僅有一個初審法院而大大增大訴訟成本,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