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駕駛貨車在倒車時,車身右前側與在路邊指揮倒車的妻子張某相刮擦,致張某倒地后頭部被貨車碾壓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此事故中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以張某系黃某之妻,不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為由拒絕賠付。黃某及其與張某之女黃某某遂共同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shù)谌哓熑伪kU保險金30萬元。

 

本案的爭議主要在于受害人張某是否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一種觀點認為死者張某生前是黃某之妻,系其家庭成員,不是第三者,且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明確約定,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不應當賠償保險金。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屬于第三者范圍,保險公司應賠償責任保險金。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首先,雖然保險合同約定第五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chǎn)的損失;(二)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chǎn)的損失;(三)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但該條款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且屬于責任免除條款,縮小了第三者的范圍,排除了黃某、黃某某依法享有的權利,免除了保險公司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保險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該法同時規(guī)定,對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故該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其次,《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對第三者有明確的定義,即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和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上的人員。黃某駕駛被保險車輛,造成受害人張某當場死亡,受害人張某并非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和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上的人員,應屬于第三者的范疇。

 

再次,從免責條款設立的目的看,其設立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的發(fā)生,即避免自殺、故意犯罪等情況下通過保險謀取不正當利益。第三者責任保險設立是為了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使受害人得到有效的救濟。如果同樣的生命不能得到公平的對待,那無疑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義的原則,也違背了以人為本,尊重生命價值的基本理念。保險合同將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范圍外,實質上是保險公司為減少理賠,將風險轉嫁給被保險人而設置的免責條款,應受到法律否定性評價。本案中,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交通事故系詐保行為,黃某亦未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故保險公司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