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論行政治理模式與審判制度的共軛
作者:曹勝 發布時間:2013-05-15 瀏覽次數:772
[論文提要]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制度框架下,審判活動作為國家權力和社會治理的重要形式,已經在社會主義實踐中逐漸植入到社會普遍存在中。一個強行政主導的國家權力運作模式,是否一定要以司法機關的終局司法權與之抗衡。強行政時代確實留下了深刻的烙印,甚至在某種程度上也是阻礙社會主義制度改革的障礙,但是強行政也留下了豐富的社會政治實踐,留下了深刻的經驗教訓。與西方成熟民主政治的尾大不掉相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更現機遇和活力。在行政制度改革的波瀾壯闊的歷史圖景下,通過對強行政的豐富政治實踐,對行政治理模式汲取和完善,并將其嵌入到審判制度的架構中,實現與行政的充分博弈以及審判制度的自身完善和建構,達到最優國家權力運行和社會治理效果。
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基礎,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創新和發展的過程,主導了社會存在和運作需要的法治實踐,是應該在更深層次契合社會主義道路的綿延和可持續性。
一、審判制度與行政治理模式共軛的理論準備
(一)執政黨領導下的公權力分配機制
我國社會主義的政治制度決定黨領導一切國家機構,也是一切國家機構存在合法性的本質基礎和權力來源。長期以來,法院僅僅作為一般社會矛盾糾紛的處理機構存在,因此在政治權力的配置上,分有的實際的權力并不能滿足法院職能的需求。這種不合理性的質疑,一方面來自于知識精英在面對西方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過于迷戀;另一方面,在法院制度探索完善過程中,優良的運作效果沒有達成一致平衡的情形下,國家權力的分配依賴既成保守的形態,依賴到行政權上的暫時性后果。
行政權的運行機制,不是行政治理的現代國家框架內的全部內涵,更不是作為行政治理在權力運作層面的惟一合法者。人民法院的審判權,本質上來源于執政黨的意志以及人民的意志,因此在政治權力溯源上,審判和行政領受著共同主體的意志支配。
審判機關作為黨的權力分配框架內的平等受體。在權力的分配的過程中,審判機關直接受到黨的領導。在這層意義上,審判機關應該和行政機關平等的權力受體。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社會存在條件下,權力的分配必然受到現實的客觀存在的局限。權力規律本身的分配性質--在社會治理意義上的屬性,帶來的司法和行政的角色區分的目的,是為了形成權力的制約和平衡。我國的權力架構和分配,應該遵從社會存在的基本規律,以及西方民主社會總結出來的,關于人類社會治理的一些基本共識。
(二)"權利義務"下的制約機制
在我國行政法治不斷完善的道路上,行政行為正在逐漸在更大范疇內,接受著審判權的復核和監督。三權分立在社會治理工具化層面,確實為我們提供了優良的范疇和迷人的完美,任何權力的分配是基于社會存在和國家目標的分配。筆者將在本文的第二章第一節社會主義制度的法治中,論證三權分立作為社會治理的工具性,其無法提供優良政治狀態的基礎性保障。在本節筆者重點討論,"權利義務"透視下,審判制度引入社會治理模式的制約機制的理論前提。
1、審判機關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力分配的政治權利。審判機關的政治權利應該包涵兩個方面的內容:a、在行使審判權利的時候,應當有與之相適應的政治權利的配置。審判機關的政治地位應當取得,黨在權力分配"允諾"的政治權利,這是政治權利的最低下限。b、在行使審判權利得時候,應當有來自于政治權利授權、授意的正當性。審判機關的審判行為以及審判機制的運作,不得超越或者背馳政治權利所賦予其的權利,這是政治權利的最高上限。在a-b之間的政治權利范疇內的,審判機關的職能行為,以及其作為政治權力平等分有者政治行為,應當是作為一種治理行為的范式加以確認和鞏固,以及在法律層面具備排它性自為范疇。
2、審判機關應該承擔平等的社會治理的政治義務。審判機關應當在"權利義務"框架內履行與其職能相適應的政治義務。該義務的請求主體來自于賦予其政治權利的表現上的執政黨,其請求條件僅僅在作為與人民意志是否違背,而核實人民意志必須以相對精確表達的法律規制的指涉。并且這種政治義務的救濟措施,對于作為國家領導者的執政黨以及作為受命者的審判機關都有平等的權利義務配置。
在社會治理層面上,審判機關的審判職能僅僅作為社會治理的一個職能表現。而取得這種非審判屬性的政治義務,來源于執政黨的授命。諸如:在當下的審判實踐中,以社會治理任務要求的審判機關的調解活動,已經遠遠超出了其審判職能功能設置的要求,而表現出執政黨在履行人民意志的政治要求。在審判機關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管理中,不僅僅是法律規范調整,也進一步受到來自執政黨的政治要求以及來自于行政機關的行政擴張等,因而以單純的審判職能設置的審判制度,遠遠滿足不了來自于人民意志的政治要求以及在面對博弈過程中的所面臨社會治理壓力。社會治理模式在審判制度本身的嵌入,在溝通社會治理分權機關,以及在領受執政黨的政治指令時,必須在"權利義務"框架下構建審判制度。當然這種"權利義務"框架,并不對抗作為執政黨內部機構黨委建制進行黨建或者其他政治活動。
二、審判制度與行政治理模式共軛的普遍存在
無論是極右的自由主義者極力主張,審判制度應當以完備的司法權的分權模式,駕馭在任何范疇內的社會法律關系之上,"這些表述的外在形式的特征,卻又恰恰不折不扣地屬于主導世界體系的西方意識形態所推導的標準和期望" ;或者是極左的保守主義者認為,審判制度作為在政治以及社會治理范疇內的完全從屬地位。這些認識的極端性,都是來自于在對一般社會存在或者普遍社會存在的認識的主觀性上,而否認一種既成的社會存在在與過去和將來的有著廣泛而普遍的聯系。
(一)社會主義法治
對于社會存在模式的權力發生機制做以下簡單描摹:
A、西方民主的權力發生機制。①西方社會一般社會存在--②社會契約--③黨派的政治主張和政策傾向--④民眾的選舉--⑤分權制度控制與平衡--⑥社會治理。
B、中國民主的權力發生機制。①社會主義的社會存在--②社會主義本質--③人民意志--④共產黨領導--⑤權力分配與制衡--⑥社會治理。
在西方社會中,A ②與A ③之間,是社會一般存在提升為執政意志的的紐帶,而這種認識是始源于一般社會成員利益共識的政治性表達。A ②是帶有著社會自身盲目性主張和現實當下的利益需求為主導的意味,而A ③本身也局限在利益博弈的滯后性以及治理行為的工具性。西方政治也不是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也不僅僅表現為一種異化了社會制度的局限或者法治工具主義的大行其道。更重要的是對于一般社會存在對法治認識的客觀性的借鑒意義。正如許章潤教授所言,"錯綜糾結局面,決定了世界體系中的民族國家政治秩序與國家理性,規約著生活在此人間秩序下的人民的身份建構、地緣政治、民族認同和文化歸依。它們同時也是政治秩序和國家理性的組成部分。因而,反過來,運用它們的政治邏輯來審慎規約民族國家的政治秩序與國家理性,是確保世界具有世界性,政治得以成為政治秩序,國家秉具國家理性的基本條件。"
在社會主義法治中,如果我們粗略把B ① ② ③之間,看成是社會主義政治的正當性驗證標準,那么B ④與B ⑤之間有效性的機制化運作,正是行政治理模式的存在本質的本質要求。社會主義法治并不是一個隱秘或者遙不可及的政治隱語。社會主義法治并不是當然的取得調整社會主義制度的社會存在,而是社會主義制度本身對其的一種表達訴求。而在實證領域,社會主義法治的存在的正當性,更需要通過法治嵌入到社會存在的過程完成自明。
(二)權力分配的政治實踐
這種行政治理模式的普遍存在,是社會存在一個根本前提,也是政治權力,在以社會治理層面上,表達、分配、組織政治權利和義務的重要形式。
行政治理模式,在過去執政黨的歷史進程中一直取得著壟斷地位。行政治理以其快速反應、靈敏運作、作用具體等優點,無論是在社會主義革命時期或者社會主義的建設時期,都一直是維持政治制度穩定、調節社會明顯的優點。在審判制度的探索初期,人民法院一度隸屬于同級人民政府,雖然這種存在有著歷史的局限性,但是這種存在就不一定是僅僅作為一種落后和不完善被遺棄掉。相反這種存在背景和原因等,是我們認識社會主義法治以及改善現行社會制度本身的重要參照,是應當被上升到政治實踐的高度,而不是作為法治本身遭遇在社會主義國家時的有效性以及正當性的否定。
既往的權力模式分配模式退出歷史的舞臺,一定最大的歷史局限性,在于社會主義政治在社會主義社會存在無孔不入式的支配,而形成對社會主義社會本質的矯正過度的政治誤區中。而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之間的主次地位的顛倒,需要以一種更加實事求是的認識論加以指導。
(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律資源配置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突破經濟文化落后國家建設社會主義歷史難題的理論體系。因此在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也必然伴隨這一歷史使命而不斷前進。法律經濟學的視野,不僅僅局限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身對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要求。從行政治理模式的角度出發,審判權利的配置以及審判機關的機制運行,也必然反映出在社會主義的特定歷史階段,審判制度應該遵守法律的運作的客觀規律,以及現行財政機制、市場經濟制度下審判權利最優配置的合理性的問題。如在法官職業化行為中,"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法官的責任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理解來解釋法律。"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著來自于一般社會經濟活動,對社會法治的現實需求。服務經濟社會,以更加靈敏、靈活的法治加入到對社會經濟活動的治理活動中來,行政治理模式有著其來自組織和管理經濟職能方面的要求。同時,市場經濟帶來的對一般公民行為的沖擊,從而對社會存在現實產生的內部沖擊,更加應該引起重視。
(四)社會民主進程中的法治狀態
強行政主導的國家權力運行機制,不是作為法治在實證層面向我們展示的狀態,而是作為傳統的黨領導國家和社會執政理念在特定歷史時期的局限性的面貌。當依法治國方略的確定,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提出,已經完全更新了作為廣大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社會治理的民主政治的內涵。
社會民主進程中的法治狀態與社會存在的本質需求之間的沖突和矛盾,不應當僅僅在社會存在的上層建筑中尋找出路或者完成論證。法治狀態更應當深刻的植根在人民群眾的行為模式,以及民族傳統、地區差異、社會風俗、經濟發展等諸多領域。法治本身遭受的質疑,往往來自于功利主義的衡量標準,即當下的社會治理效果以及輿論導向。
行政治理模式在審判制度內涉入,有著一定的歷史局限性階段性,在該領域內,行政治理模式需要解決的是對法治狀態及其諸多相關因素的清醒認識和規范。在某種程度上說,"創建政治制度的能力就是創建公共利益的能力。"
三、初探審判制度與行政治理模式共軛的制度預設
(一)依法治國和"依國制法"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在內的科學理論。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確立之后,發展社會經濟的重大戰略轉移之后,依法治國戰略推進之后,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建構提供了,政治基礎和理論源泉。因此,伴隨這一戰略重心的調整,是整個社會制度的變遷和法制思維的轉向。"我們一定要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從國情出發,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法制統一,妥善處理權力與權利的關系,妥善處理法律穩定性與實踐變動性的關系,妥善處理法律規定的前瞻性與可行性的關系,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依法治國作為一個權力分配或者政治明確的綱領。但在社會治理范疇內,"嵌入社會實在之中的那個理想張力根源在于,那個產生并鞏固社會事實的對有效性主張的接受,取決于對理由依賴于情境之接受,更好的理由和改變情景的學習過程使效力面臨失去的風險" ,因此如何"依國制法"受到來自于執政層面更為緊迫的壓力。"制法"的訴求,既是來自于立法者基于制度架構的設計、預見,也是來自于行政者基于行政需求的操作、運行,更應當包括審判者基于"制法"是否"依國"的正當性評估。
(二)執政黨領導下的審判制度的主體性建構
黨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黨在執政的過程中,必須僅僅把握社會和時代的脈搏,以及快速有效的運作,把人民的意志反饋到社會治理和執政的實踐中來。"始終堅持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不斷發展與進步的重要政治保證。"
在實踐中的另一個例證就在于,行政機構承擔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制定的任務的制定,以及統籌全部社會管理職能的現實。行政權的行使和發揮社會治理的有效性,僅僅是從形式上取得主體性,而實質上應當是以執政黨的意志及人民意志的體現。在行政權的運作過程中,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權的法律意義上的客觀規律的支配--權力運行本身所應當遵循的客觀規律支配。
黨領導下的權力分配。我黨在利用行政治理取得的豐富的政治實踐。強行政在共和國走過的歷史進程中,完成諸多重大的歷史任務。同時強行政在推動中國歷史進步的過程中,從一個命令主體層面完成了對一般社會的治理和要求,也從一個混合政治意識形態、社會文化意識、民眾社會參與示范等多重社會屬性布置任務,建立和發展社會存在。強行政的主宰一切的輝煌時代已經落幕,但是,黨領導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屬性沒有絲毫改變。隨著執政黨認識的不斷完善和社會的發展的要求,審判機關已經愈來愈廣泛的,在受命于黨和人民意志過程中,其權利已經漸漸指涉到社會的諸多領域。
強行政作為豐沛的政治實踐存在,需要褪去的僅僅是行政主體作為單一、乏制約監督的主體性的喪失。但是行政治理模式,不應當就此式微。在審判機關中的涉入,就是讓審判機關分有這種治理模式的背后的,來自于執政授意下的政治權利的分有以及政治權利運作的有效性以及效率。
(三)行政治理模式涉入審判制度的預設
1、行政治理模式涉入審判制度。應當在執政黨的組織機構以及領導者,對于授權、授意審判權機關政治權利的有著高度法律職業水準的前提。
(1)行政治理模式,在作為執政黨(人民)的權力分配與職業化的審判主體之間的有效溝通者,對政治權利的授權或者命令主體,有著法律職業水準的要求,即授權或者命令的意思表達在審判制度中具備可表達性,以及關于審判制度的權利義務的內容的明確指涉。
(2)執政黨目前的作為授意主體的政法委,僅僅在作為抽象政治領導。在治理層面的僅僅履行司法職能機關的統籌和協調功能。并沒有作為為審判機關與行政機關,乃至立法機關這幾者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分配的一個政治分配者的功能。
審判制度中政策制定與立法、行政的互動機制良性互動,應該是行政治理模式取得其在審判機關正當的實證檢驗標準。
2、審判機關本身應該取得這樣一種政治自覺的基礎--"始終堅持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不斷發展與進步的重要政治保證"。這種自覺的雙重性,體現在:(1)對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下,審判工作中審判實踐和審判研究的自覺性 ;(2)在憲法和法律框架下,以黨對社會主義國家領導的執政需求、對法院工作的現實性的需求。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社會主義事業中,特定時期以及特殊歷史內的目標和機制共建。
(四)審判制度與行政治理模式共軛的目標
西方的政治實踐和法制經驗中,有一條令人影響深刻的格言,"你說的話,我一個字也不贊成,但我要拼命力爭你有說這話的權利。"在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中,同樣任何違背黨和人民意志的行為,是審判機關所不能接受的。除了來自于,以黨和人民授意、授權的行為外,任何同現行法律制度違背的行為,都有必要接受來自于司法權的終局性復核,特別是具體的社會活動行為。
在我國目前的審判機關的運作和管理機制框架下。行政治理模式的既成實踐是無法忽視的。無論從法院的自身建制,還是人事、財政管理等,都因循了行政治理的實踐。建立一整套審判機關的自身的行政治理模式,并且將這種制度確實有效地嵌入到,審判權的運行過程中尤其必要。在法院的制度框架和政治實踐的過程存在一些悖論和缺陷,僅僅是作為法治完善過程中的一般性困難和歷史局限性而存在,不能視為一般普遍存在,或者動搖依法治國方略的佐證--諸如彌漫在極右主義精英中,對于審判的政治權利基石的否定。
行政治理模式在審判權利以及審判機關內的嵌入,實質上,是對于"三個至上"原則的進一步的確認和完善。以在處理具體的民事審判實踐為例,法律往往會在面臨法律利益保護沖突的窘境,往往在以保護更廣泛和更根本的利益,作為取舍的關鍵衡量標準。同樣,在抽象層面的治理視野里,任何國家機構都可能存在有具體的治理行為之間的沖突。"三個至上"作為"三個有利于"的延伸,為我們提供了法律信仰,而任何以實際行為作為治理的治理行為,無論是立法或者行政的壓力,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完備的條件下,審判機關都應當堅定做出符合黨和人民意志的的法律適用。
四、審判制度與行政治理模式共軛的實踐意義
(一)建立靈活的審判機制與立法、行政密切互動
1、在我國的政治實踐的過程中,因為受到強行政的支配。而法院真正實現其社會治理角色,以及法官職業化的路途的時間,都很短暫。行政機關不僅僅在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對法院本身造成了一定的制約,在社會政治存在的過程中擴張的程度更加明顯。在長官行政級別配置、機關的政治地位,更加在審判機關的人事和財政上,由行政機關享有主導權。
2、涉入穩定的行政治理模式,在審判機關的政治存在中是有著一定的緊迫性的。執政黨,在改革開放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過程中,已經逐漸加強了對法院地位和制度完善的傾斜。這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以及法制進程中,取得的豐厚的成果之一。"要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溝通協調平臺,形成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機制。通過制度化的良性互動機制,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形成協調、和解的合力,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社會和諧。"
在我國立法制度沒有形成的完備的體系之前,行政和司法,作為在社會治理層面主要的權力博弈主體,二者均衡性配置應該作為審判和行政的一般價值目標之一。"行政與司法是兩種性質不同的國家職能,所以應該分由不同的機構與人員行使,其間不能有越界與融合,否則不同性質權力的集中只會導致專制,社會正義與公民權利就將無從談起。"
(二)應對在特定歷史階段的政治大局任務
審判機關承擔的大局任務。在社會主義事業的不同時期,有著特定的社會、歷史、政治等大局任務。審判機關應當,積極的投入到方針、政策導向的政治建設中來。自上而下的,黨或者人民要求貫徹、落實的各項法律、政策,在審判領域內的植入、發展、延伸;自下而上,在審判實踐中穩定審判制度、法律實踐,以及在審判制度視野下,對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意見支持、政策調研以及法律效果驗證。都需要有行政治理模式的積極參與,才能保障和維持這種,互動的有效性。特別是在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的實踐經驗中,去發現探索和完善這些制度和機制。
最近在最高院貫徹落實"三項重點工作"。如果僅僅是從審判權本身的這一被動性出發,是很難完成黨賦予審判機關的任務。法院需要積極主動的,在黨的領導下,憲法和法律的許可下,以及在實踐中對公民和社會組織的權利處分的充分尊重的基礎上,探索、完成政治任務。
行政治理模式的運用,特別是在條件成熟下,機制性的運作是十分必要的。審判機關本身的任務之一,是形成一種維持和保障社會的穩定性和連貫性。沒有有效的行政治理模式的參與,法院是很難適應和完成在特定的歷史和社會條件下任務,或者提供決策支持。或者說,審判機關在社會主義法治事業建設的過程中,不能作為一股積極有效參與和建構法治事業的自發性力量,才是匪夷所思的。
五、結語
自改革開放以來,社會諸法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具備可操作性的法治實踐,也不過30余年,既成的法治體制既是推進法治的現實存在和立足基點,也是認識和改造法治寶貴的理論準備和實踐存在。在改革過程中,步履維艱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已經逐漸清晰地顯示其自身,更以包羅囊括地區差異、民族差異、歷史傳統、一國兩制等,呈現萬象兼納的廣闊視野,法律從業者既該引以為豪,更應芒刺在背、孜孜不倦。
注釋:
1、[加]卜正民(Timothy Brook)、[加]施恩德(Andre Schmid)合編:《民族的構建---亞洲精英及其民族身份認同》(導論),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版。
2、許章潤:民族國家:雙重規訓與政治成熟 ,《政法論壇》2009年第11期 。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6頁
4、[美]塞繆爾·P.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王冠華、劉為等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8年版。
5、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吳邦國的講話。
6、【德】哈伯馬斯:《在事實和規范之間》,童世駿譯,三聯書店2003年版。
7、這種正當性評估的的權力來源于政治權利的賦予和授意,不局限的表現為,當然的審判權利的行使。
8、王勝俊院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2008年6月22日)上的講話。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法發〔2009〕38號)
10、魏文彪:如何有效遏止行政干預司法,《人民日報》 ( 2006-07-05 第13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