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機分案制度的完善應予重視
作者:杭寶林 發布時間:2013-05-15 瀏覽次數:711
隨機分案制度自2010年施行以來,在促進司法廉潔、保障司法公開、提高審判質效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運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
1、隨機分案淪變成人為分案。隨機分案制度的初衷主要是為了防止分案過程中的人為因素,避免關系案、人情案,但在施行過程中,個別審判人員摸準了“隨機分案到案件積存數量最少的法官”的規律,想分案時就報結,不想分案時就不報結。部分律師及當事人為了達到讓某法官承辦的目的,便事先溝通,選好立案時機,在其積存數量最少時立案,案件便順理成章到了特定的法官手上。
2、同類案件分流到不同法官。從隨機分案規則上看,原、被告相同或類似的案件,不在更換承辦人之列,極易形成同類案件分流到不同法官承辦的局面,由于法官安排的開庭調解時間不一,同一類案件當事人可能要分別往返法院多次,加上審判人員的認識不一致,判決或調解的尺度也不盡相同,在統一裁判上要花費更多精力,既浪費審判資源,又影響審判效率,更有可能導致工作上的被動。
3、易形成“鞭打快牛”之勢,挫傷辦案積極性。在現行的隨機分案系統環境下,及時報結案的自然收案數就多,反之,不想多辦案的就會延遲報結,甚至想各種理由不報結,造成了結案數不均衡,最有甚者能相差一倍以上,然而多辦案就意味著風險加大,結果不僅不利于調動辦案積極性,反而挫傷辦案積極性。
鑒于此,筆者建議:
1、加強教育。思想是行為的先導,只有法官真正樹立了大局意識,公平、公正,以及廉政意識,自覺執行各項紀律,才能有效地防止隨機分案帶來的不利影響,徹底拋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思想。
2、強化考核。目前的考核多流于形式,辦案數量并不與獎懲利益真正掛鉤,盡管各類考核名目繁多,但均未能觸及深處。為此,要在考核上加以研究,使辦案與考核互動,真正起到獎勤罰懶。
3、改進制度。每月或一定時期內,應規定每名法官的辦案基數,無特殊原因必須滿足,在此基礎上再合理分流;案件積存數的查詢權限,應控制在院、庭長手上,承辦人只知道自己的積存數;將案均審理天數作為重要考核指標,從而有效的治懶,降低隨機分案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