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的車哪去了?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發(fā)布時間:2019-10-24 瀏覽次數(shù):710
2015年3月,在鎮(zhèn)江工作的小雪和男朋友小誠,想一起購買一輛小轎車,他們得知昆山某晨公司可以購買到較為便宜的車,便來到了昆山,不成想卻有了一番曲折離奇的“買車”經歷。
當年,小誠是通過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了一名張姓男子,在收了小誠1萬元后,張姓男子帶小誠和小雪第一次來到了昆山某晨公司貸款購車,可因為“手續(xù)不全”購車并不順利。在回去的路上,張姓男子要了倆人的合影照片,之后小誠和小雪再次來到某晨公司,居然在購車檔案里出現(xiàn)了倆人的“結婚證”、小誠名下的“房產證”等材料。隨后,二人去了昆山某建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展廳,在那拍了兩張照片并簽署了貸款合同。在回去的路上小雪接到了自稱是某風財務辦理貸款的電話。在等待了一個星期左右,張姓男子聲稱貸款辦不下來,交納的1萬元錢已經交給昆山的人也退不回來了。
本以為購車之事就此結束了,后來小誠和小雪也因為感情不合而分手,事情也就慢慢淡忘,直到2016年5月,小雪意外收到了武漢市某區(qū)法院的傳票,某風財務公司起訴要求她償還11萬余元的貸款,經過武漢兩級法院的審理,小雪最終敗訴,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某風財務公司在起訴狀中稱,2015年4月9日其與借款人、抵押人小雪、保證人小誠簽訂了《汽車貸款合同》、《機動車抵押合同》,合同約定:借款人向某風財務公司借款104000元,用于向案外人昆山某建公司購買車輛1臺,并將貸款資金以借款人購車款的名義一次性撥付至昆山某建公司在貸款人處所開立的結算賬戶內,貸款期限36個月。當初這車不是沒有買成嗎?何況自己也根本沒有拿到自己買的車,這下小雪徹底懵了。
在武漢敗訴后的小雪選擇了報警,派出所的筆錄中小雪陳述當時被告知只要拿著她的身份證就能提車,她把身份證給了小誠,一直到分手也沒有把身份證拿回來。小雪與小誠的結婚證、小誠的房產證等資料均為虛假。既然自己是車的“主人”,那理所應當可以拿回屬于自己的車,于是一紙訴狀,小雪將昆山某建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對方交付車輛,并賠償貸款損失,某晨公司和小誠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
在法庭上,某建汽車銷售公司表示,車輛登記必須將車輛送至車管所驗車,當時替小雪辦理登記的是某晨公司為客戶上牌的職員吳某某,而吳某某又恰恰是小雪委托的。涉案車輛已經登記在小雪名下,小雪就已經占有并取得了涉案車輛的產權。在交易過程中公司并無過錯,某晨公司才是與小雪交易的出賣方,車輛只是從某建汽車銷售公司調取。同時,其要求的賠償均為其個人向某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貸款產生的,某建公司不應負責賠償。
另外,某建汽車銷售公司也認為,小雪沒有控制涉案車輛的原因與其不誠實的行為有莫大關聯(lián),相應的后果及損失應該自行承擔。在小雪的派出所筆錄中,她表示自己受第三人欺騙,向某風財務提供了相應貸款資料,且不論第三人的行為和目的,小雪已經自認提供虛假資料購買車輛、獲得貸款的客觀事實。某晨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杰在法庭筆錄中陳述,其是某建公司的二級經銷商,2015年初,小雪二人自稱是夫妻,希望購車。后來對方貸款辦好之后,過了半個月左右,4S店就把汽車調到了某晨公司。關于如何交車,宋某杰陳述:車主過來之后把身份證交給上牌師傅,然后去車管所上牌選號碼。
案件審理過程中,某建公司申請前往交警車輛管理所調取了該車輛的上牌資料信息,顯示系小雪向案外人吳某某出具了授權委托書,委托吳某某辦理涉案車輛的上牌手續(xù),小雪對該授權委托書中的本人簽名的真實性申請筆跡鑒定,法院依法啟動鑒定程序,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車輛管理所的檔案材料中涉案的授權委托書上的“小雪”簽名字跡并不是其所寫。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關于本案買賣合同交易雙方主體的認定。被告稱與原告成立買賣合同關系的主體為某晨公司,而非被告。法院認為,案涉貸款合同中明確專營店名稱為被告,某風財務根據(jù)該貸款合同的指示向某建公司的指定賬戶轉入購車款104000元,某建公司亦以自己的名義向原告開具了金額為148800元的發(fā)票,該組證據(jù)顯示偉建公司在該筆交易中系作為銷售者的身份出現(xiàn)。關于某晨公司與某建公司之間的關系,法院要求該兩主體提供他們之間的合作協(xié)議,雙方均未在規(guī)定期間內提供。法院依法認定被告某建公司與原告的買賣合同關系成立,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雖然車輛已登記在小雪名下,但經鑒定登記上牌時授權委托書中的“小雪”字樣并非其本人所簽,故被告并未完成其車輛交付的義務。被告履行義務后,可以基于其與第三人某晨公司之間的內部約定進行追償。原告在該交易過程中并未支付過任何購車款,故應付購車款148800元與已付車款104000元之間的差額44800元,應當由原告小雪支付被告。
關于原告主張的在武漢法院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及向被告追索、協(xié)調、處理購買車輛事宜及訴訟的差旅費,該買賣交易過程中,原告小雪為購買車輛忽略了必要的審慎和注意義務,向他人提供身份證原件、照片等資料,為后續(xù)虛假資料的制作及他人的上牌、提車提供的便利,原告對后續(xù)糾紛的引起具有過錯,對原告該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昆山法院判決原告小雪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昆山某建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車款44800元,同時被告昆山某建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某牌小型轎車一輛。駁回小雪的其他訴訟請求。后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蘇州中院,蘇州中院終審維持了昆山法院的判決結果。
法官說法:本案情節(jié)之波折較為罕見,當事人小雪為了購買車輛,將自己的身份信息交付他人,甚至對于偽造的個人資料采取了默許的態(tài)度,為自己后續(xù)的糾紛留下了隱患。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千萬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對于相關證件應妥善保管,復印件也需標注使用范圍,同時在訂立相關合同時要留意合同內容并關注進展,不能隨意簽字,留下“尾巴”,隱患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