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9日,王某代表食品公司(甲方)與鋼珠軸承公司(乙方)簽訂了廠房租賃協議,約定:食品公司將其廠房租給乙方使用;時間自2011111日至20141031日;乙方為經營需要,在租用廠房內外的附加設施費用由乙方承擔。201112月,因被告鋼珠軸承公司制作鋼球需用水池,該公司籌備工作負責人李某便找到被告李某某讓其找幾人幫忙砌水池,李某某找到原告徐某等人進行施工。工資由李某某做帳,經李某簽字認可后從鋼珠軸承公司支取。128日在建造水池的過程中,原告徐某挖水池底盤時,側墻突然倒塌,將其右下肢砸傷。徐某即被李某某送至某醫院搶救,入院診斷為:右骨股多段粉碎性骨折。201112915時進行右骨股復位手術,手術過程中徐某某心臟驟停休克,當日23時轉至淮安二院繼續治療,淮安二院入院診斷:缺血缺氧性腦病、心肺復蘇術后、肺部感染、右股骨干粉碎性骨部內固定術后。201248日轉至宿遷市醫院繼續治療缺血缺氧性腦病至今。201245日出診醫院與蔡某(系徐某之妻)簽訂了調解協議并于當日到區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該協議約定出診醫院已經為徐某墊付的治療差錯的各項費用由出診醫院自行承擔,出診醫院一次性補償徐某殘疾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480000元。該協議已全部履行完畢。現原告徐某以其和被告李某某、鋼珠軸承公司之間系雇傭關系,被告王某系工程發包方為由要求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徐某為被告鋼珠軸承公司砌水池,工資由該公司支付,雙方之間形成雇傭關系,鋼珠軸承公司作為雇主應對原告徐某在勞動過程中所受傷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中,出診醫院在對徐某實施手術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導致其成為植物人,該后果已由出診醫院承擔了賠償責任。被告鋼珠軸承公司與出診醫院僅應對各自行為承擔責任。被告李某某已自愿支付徐某因右骨股多段粉碎性骨折在出診醫院花費的全部醫療費。從宿遷市醫院的診斷證明中可看出,原告在宿遷市醫院住院期間所花費的醫療費是用于治療缺血缺氧性腦病,與原告右骨股多段粉碎性骨折并無關聯性。至此,原告所受損害已全部獲得救濟。原告徐某稱其與李某某之間系雇傭關系,因其二人工資均直接由鋼珠軸承公司支付,且工資計算標準相同,其二者之間不符合雇傭關系的法律特征,故其主張李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對于被告王某,其與鋼珠軸承公司簽訂的租賃協議系其履行職務行為,且原告并無證據證明王某與自己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原告要求王某承擔賠償責任亦不能成立。綜上,原告主張由被告三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法院遂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理本案的關鍵就是看被告鋼珠軸承公司作為原告徐某的雇主,是否應當對原告現在植物人的狀態承擔賠償責任及承擔賠償責任的限度?

 

1、鋼珠軸承公司作為雇主應承擔的責任限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該條適用于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的工傷,此種情形之下,受害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本條適用的前提是工傷。由于我國的工傷是以勞動關系為基礎,本案既不屬勞動法律關系,也就不可能構成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而只能認定為人身損害賠償。本案中也就無該條適用之余地。

 

2、鋼珠軸承公司作為被告,其侵權行為造成原告右骨股多段粉碎性骨折與原告現在缺血缺氧性腦病有無因果關系。顯然,二者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但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系呢?首先看一下,我國的學者對于相當因果關系的表述。相當因果關系又相成相當條件,這種理論認為,某一事實僅于現實情形發生某種結果,尚不能就認為有因果關系,必須在一般情形,依社會的一般觀察,亦認為能發生同一結果的時候,才能認為有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中“相當性”的正確理解應為“若無該行為,通常不會發生該損害的場合”和“若有該行為,通常會發生該損害的場合”。從本案的事實看,雇主鋼珠軸承公司的侵權行為對于原告成為原告的植物人狀態只是誘因,依照常理原告骨折情形,并不一定能夠導致成為植物人狀態,通過原告入住出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及原告所舉的證據看,原告的植物人狀況與雇主的侵權行為造成的骨折之間并不具有“相當性”,不存在相當的因果關系。原告的骨折與雇主的侵權行為系因果關系,后因第三人即出診醫院治療的重大過錯行為的介入致使雇主鋼珠軸承公司與原告之間的因果關系中斷,因此雇主鋼珠軸承公司只應對介入因素發生作用前的損害后果負責,也就是賠償原告的骨折損害,而無須對原告的植物人狀態賠償責任。因此雇主也就無需對原告的植物人狀態進行賠償。原告受傷為骨折的情形與出診醫院的治療差錯相結合導致本案原告成為植物人的狀態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間接結合的侵權即“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來說,雇主鋼珠軸承公司只應對原告的骨折的傷情進行賠償,出診醫院的治療差錯導致原告成為植物人狀態應由出診醫院承擔。相當因果關系理論是一個全面、系統的理論,我國侵權行為法因果關系中應適用該理論,以建立和健全我國司法實務的操作規則,提高界定責任的準確率,公平分擔損失,以實現侵權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