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和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寫入了黨的十八大報告,進一步闡明了法治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關系及相互作用。人民法院作為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實施者和執行者,其所承擔的基本職能本就屬于社會主義法治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作用發揮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對于法院來講,當前就是要堅持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審判工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執法辦案,努力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一、堅持黨的領導、服務大局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責任

 

我們講“法治”,談“和諧社會”,都要依托一定的歷史和政治背景,都要在特定的社會語境下來討論,否則一切都是空談。因此,黨中央提出要建設法治國家,構建和諧社會,前提是“社會主義”,這說明我們要立足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現實國情。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同時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保證。因為我黨的人民性特征,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才能將法律所確定的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社會、經濟和文化事務根本利益落到實處。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服務黨和國家大局,保障和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這也是由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和法治工作的性質決定的。法治工作本身也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然要服從服務黨和國家發展大局,保障國家長治久安,切實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由此可見,堅持黨的領導和服務大局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目標和意義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人民法院承擔的重要使命和政治責任。

 

那么,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法院又該如何履行這一重要使命和政治職責呢?筆者認為,首先,無論是法院的領導和普通法官,在從事審判活動中,都要增強政治意識和責任意識,吃透中央精神和基本國策,讓司法工作理念和審判行為與黨中央的政策和國家重大戰略方針部署保持高度一致,尤其要脫離就案辦案、機械辦案的窠臼,力求辦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其次,和諧社會是安定有序的社會,人民法院通過履行審判職能,打擊和制裁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在現階段,穩定壓倒一切。法院審判活動是利用法律的手段來化解紛爭,維護穩定的社會發展局面,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居樂業的社會環境。第三,和諧社會應是經濟社會高度發展、人民物質文化需求得到高度滿足的社會,是生機勃勃、不斷上升的社會。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是我們追求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高度發展的理想社會狀態。物質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法律作為上層建筑,必須服務于經濟基礎,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為各種社會主體創造自由公平、規范有序、安全穩定的環境。因此,法院要發揮司法的規范和指引功能,為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務和法律保障,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堅持以人為本、為民司法是審判工作的根本宗旨

 

司法為民是我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在司法領域中的直接體現和最終落實,是司法審判機關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司法為民就是要各級法院和廣大法官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立足司法審判職能、遵循司法審判規律,以人為本,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處理的大都是人民群眾的內部矛盾,對待人民之間的內部矛盾,就要像胡錦濤同志所說的一樣“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的最佳途徑”,要將“和”理念、“和”文化融入到審判工作中來。古往今來,我們中華民族就講究“以和為貴”,家庭和睦、社會和諧、民族和平一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世代追求。法官要善于在“和”字上做文章,給當事人析理,替當事人講和,平息當事人的怒火,消除誤會,化解紛爭。有學者說,好的社會在于能不斷地用自己的法律制度和道德力量去化解社會中的沖突。我們要盡力利用法律通過審判活動去化解沖突,解決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中存在的問題,不能因考慮不周、處理不好而激化矛盾甚至產生新的社會問題。司法為民還要求我們在審判工作中要站在群眾的立場考慮問題,多下基層接觸群眾,了解群眾疾苦和需求,用群眾能夠理解、能夠接受的方式去做化解工作,盡一切所能減輕群眾訟累、降低訴訟成本。

 

三、堅持依法司法、維護公平正義是司法審判的價值追求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核心內容是依法治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要內容也是民主法治。因此,無論是強調“法治”還是強調“和諧”,都必須在“依法”的前提下進行,所有機關、組織、公民都要在遵守憲法和法律制度規定的范圍內行事,即黨委要依法執政,人大要依法監督,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機關要依法司法,人民群眾要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等等。任何組織、個人都沒有超越法律的權力。法官要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的思想,執行法律要符合法律精神和立法本意。堅持嚴格依法司法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前提和基礎,公正則是司法的靈魂和基本的價值追求。所謂公平,就是指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面;正義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公正要求體現在司法中,就是平等對待每一個當事人,不偏不倚,不徇私情,統一裁判尺度,同時通過平等司法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合法權益,懲惡揚善,弘揚正氣,打壓歪風邪氣,倡導和建立誠信友愛、競爭有序的社會生活和經濟發展環境。公平正義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也是衡量法治實現程度的重要標尺,更是新時期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和要求,是我們司法工作的生命線。只有把每一個案件公正處理,才能通過司法審判讓公平正義成為人們看得見、感受得到的結果,我們的司法工作才能得到群眾的認可,才有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可言,才能為社會主義法治與和諧社會建設提供應有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