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司法拍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拍賣流拍率高、成交率低、拍賣成交價格低和拍賣工作效率低等情況,靖江法院通過調研,在具體分析影響司法拍賣工作成效多種因素的基礎上,結合靖江法院司法拍賣工作的實際,初步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司法拍賣新機制。

 

 

關鍵詞:司法拍賣 機制 創新

 

 

近幾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規定,來規范委托拍賣和變賣工作,如拍賣機構的選定一律采用隨機方式確定。但在司法拍賣實踐中,"三低一高"現象仍然比較突出。

 

2010年以來,靖江法院為規范司法拍賣工作程序,加強對司法拍賣工作的有效監管,實現司法拍賣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從而促進拍賣標的物價值最大化,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多贏的司法拍賣工作格局,靖江法院對競爭式司法拍賣制度進行了認真地探索和研究。針對司法拍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拍賣流拍率高、成交率低、拍賣成交價格低和拍賣工作效率低等情況,靖江法院通過調研,在具體分析影響司法拍賣工作成效多種因素的基礎上,結合靖江法院司法拍賣工作的實際,初步建立了具有自己自己特色的司法拍賣新機制。

 

一、司法拍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我院通過調研,具體分析影響司法拍賣工作成交的多種因素。當前司法拍賣工作中普遍存在"三低一高",即拍賣流拍率高、成交率低、拍賣成交價格低和拍賣工作效率低等情況,原因如下:

 

(一)拍賣標的物自身瑕疵原因

 

執行案件拍賣標的物自身存在的較多瑕疵和諸多未確定事宜,而買受人對執行拍賣標的物不享有瑕疵擔保請求權,購買司法拍賣標的物的風險大于其他拍賣物,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其競買的積極性,是影響拍賣成交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是拍賣標的物權屬不清,證照不齊。實踐中拍賣標的物的實際情況往往與登記材料不符,有的只辦理了房產證,沒有辦理土地證;有的房產證和土地證都沒有辦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拍賣成效。

 

二是拍賣標的物上存在租賃問題。拍賣標的物上存在長期租賃,有的還是惡意低價租賃,租金明顯低于市場,由于買賣交易不能抵抗租賃行為,買受人需要承受巨大損失,從而不愿意參與競買。

 

三是拍賣標的物為集體土地或國有劃撥土地。集體土地上資產拍賣時,常會受到村民的阻撓且交付困難;國有劃撥土地交付時需補交土地出讓金,買受人因利益無法得到保障而不敢參與競買。

 

四是拍賣標的物欠繳相關費用,過戶費用高。因拍賣標的物欠繳水電、物業費等相關費用以及過戶時需買受人交納的稅費較高,有的包括應當由賣方交納的費用等,從而影響競買人參與拍賣的積極性。

 

五是拍賣標的物交付困難。有的拍賣成交后由于存在職工安置問題未能妥善解決而導致職工阻撓拍賣標的物的交付;有的拍賣標的物為房地產和附帶設備,如買受人不為同一人的,造成交付困難。

 

六是拍賣標的物為特殊設備。由于拍賣標的物為特殊設備,只能為特定行業使用,因而限制了競買人選擇范圍,從而影響拍賣工作成效。

 

七是拍賣標的物為扣押車輛。由于拍賣標的物存在欠繳違章罰款費或使用前需要支付高額維修費用,且車輛狀況也存在未確定問題等,從而影響競買人參與拍賣的積極性。

 

(二)執行部門工作不到位原因

 

一是未能全面核查拍賣標的物的瑕疵和其他未確定事宜。在執行過程中,由于被執行人即拍賣標的物所有權人不配合,客觀上給執行人員在拍賣前全面核查拍賣標的物的瑕疵和未確定事宜造成一定的難度,但實踐中也存在部分執行人員核查工作不仔細,沒有按規定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占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造成應當說明的瑕疵情況未告競買人而導致拍賣無效。

 

二是在拍賣前降低或消除拍賣標的物瑕疵的有效措施不夠。部分執行人員雖查實明確了拍賣標的物的瑕疵情況,但與相關部門及人員主動溝通力度不夠,未能及時將拍賣標的物的瑕疵情況在拍賣前盡最大可能減少,從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競買人的積極性,造成無人競買;

 

三是對評估報告異議期限把握不嚴。部分執行人員對于當事人關于評估報告的異議期限執行不嚴,有的審查異議時間過長,導致評估報告過期,影響拍賣工作的啟動。

 

四是暫緩或中止拍賣工作不規范。部分執行人員對拍賣程序啟動后暫緩或中止情形把握不一,有的案件暫緩沒有期限,有的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后,沒有按規定時間及時恢復拍賣。造成拍賣成本增加,工作周期增長,拍賣效率降低。

 

五是確定拍賣保留價工作不規范。部分法院執行人員對拍賣保留價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在確定拍賣保留價時過于機械,沒有根據拍賣標的物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每次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最低比例來確定。從而使部分有意向的競買人掌握了司法拍賣保留價的降價規律,產生觀望心態,等待流拍后的降價。造成部分案件不動產第三次拍賣,動產第二次拍賣時才有人應價,影響了拍賣標的物實現價值最大化。

 

(三)評估機構評估工作不到位原因

 

從評估到進入拍賣程序有一段時差,由于房地產價值受市場行情影響較大,評估當時標的物的市場價值往往不能客觀反映拍賣時的市場價值,而以評估價作為拍賣保留價,影響了拍賣成交,導致流拍。評估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主要有:

 

一是評估機構工作的公信力不高。對拍賣標的物價值進行評估不是國家定價,由于評估方法有多種,評估需要選擇一定數量可比較的成交案例作為參照,實踐中由于評估人員專業技術水平參差不齊,在評估過程中對評估方法的運用、成交案例的選擇以及明顯瑕疵和拍賣變現目的對標的物市場價值的影響修正尺度把握不一,主觀性較大,從而造成了部分案件被估標的物評估價值與市場行情出現不協調現象,有的過高,有的過低,重新評估時價值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降低了評估工作的公信力。

 

二是部分案件評估價值明顯高于市場行情。目前的評估收費標準是參照評估標的物價值進行分段累進費率。在評價價值與評估收費成正比的情況,出現了部分案件評估價值明顯高于市場行情,而依據200911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規定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即為評估價,故評估價值的過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流拍的機率。

 

三是部分評估人員責任心不強,評估過程中出現漏評和多評現象。特別是在大型資產評估時,由于評估人員在進行資產清點核對時工作不仔細,造成了評估資產的數量與實物不一致,有的案件出現漏項,有的案件雖資產清單上有明細,但因從財產保全到拍賣時間過長,保管不善的原因,部分實物遺失,從而出現多項。漏評和多評導致了拍賣成交實物交付時與拍賣清單不能對應一致,給司法拍賣委托工作帶來被動。

 

四是評估報告文書不規范。部分評估報告對被估標的物的契稅、水電費、物業費、職工安置費等各項欠費情況未作詳細說明或客觀披露,造成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因拒絕增加費用不能辦理過戶手續或買受人因重大瑕疵未告知而索賠。

 

(四)拍賣機構工作不到位原因

 

一是拍賣公告流于形式,拍賣公告內容和格式不規范。部分拍賣公告

 

由于版面過小,造成拍賣公告不易被人發現,拍賣信息流通不暢。

 

二是拍賣公告范圍不規范。有的拍賣公告刊登在發行量較小的報紙,

 

有的刊登在報紙不明顯位置,造成了拍賣信息社會知曉面不大,造成了無人參與競買或難以形成多人競買局面。

 

三是拍賣機構市場招商力度不夠。部分拍賣機構缺乏主觀能動性,主動招商能力和力度不夠,有的在拍賣公告刊登后,被動等待競買人上門。

 

四是拍賣機構之間相互協調配合不夠。部分聯合拍賣案件中沒有調動各聯合拍賣機構的積極性,全部拍賣工作由主拍賣機構負責,其他拍賣機構僅掛名就能在拍賣成交后分取部分拍賣傭金,造成了吃大鍋飯的局面。

 

五是拍賣人員規范意識差。個別拍賣機構為了阻止他人競拍,故意夸

 

大拍賣標的物的瑕疵,造成有意向的競買人不敢參與拍賣,從而造成流拍。

 

(五)司法技術部門、執行部門及評估拍賣機構之間分工合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對司法拍賣工作的影響

 

在司法拍賣委托過程中,由于司法技術部門、執行部門及評估拍賣機構之間缺乏長效的溝通機制,分工不明確,協調配合不夠,司法技術部門有效監督力度不夠,從而造成在拍賣會召開前不能提前發現問題并及時處理,影響了拍賣成交和工作效率。

 

一是拍賣通知工作不規范。部分案件拍賣會通知工作的落實不到位,因拍賣會通知未能有效送達當事人和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造成拍賣會暫停或拍賣無效。

 

二是競買人信息保密不嚴。部分案件競買人信息保密不嚴格,造成競買人之間相互竄標,導致流拍或低價成交。

 

三是拍賣保證金和拍賣成交價款監管不力。部分案件拍賣保證金和拍賣成交價款監管不到位,對競買人資格審查不規范;部分案件由于拍賣保證金收取數額過低,造成買受人任意悔拍;個別案件拍賣機構違反規定,對未按規定交納或足額交納拍賣保證金的人出具保證金交納虛假證明,造成了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或其他未競買成功的人因買受人資格問題要求重新組織拍賣。

 

四是對拍賣保留價的保密意識不夠。拍賣保留價在沒有形成多人競買局面時具有重要意義,且個別地方拍賣保留價出現在拍賣公告中。造成部分案件保留價成交,影響了拍賣標的物實現價值最大化。

 

五是監拍力度不夠。部分案件人民法院無人參加監拍或對拍賣會現場出現的問題未及時處理,影響了拍賣工作。

 

六是對拍賣標的物交付協調機制欠缺。因拍賣標的物的交付分工協調機制欠缺,造成部分案件在拍賣成交后,因缺乏委托法院的積極協調而造成拍賣標的物不能按時交付買受人,買受人上訪。

 

(六)其他原因

 

部分案件存在人為因素干擾,如破產案件中一些黑惡勢力威脅、利誘他人報名競拍,或暗中阻止他人競價或一些人相互勾結形成勢力,操縱、控制、壓低競拍成交價格,由最終競得者給眾多虛假參與人"紅包",造成流拍或低價成交。

 

二、我院司法拍賣機制創新

 

為了解決司法拍賣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靖江法院經過長期的調研和探索,通過創新司法拍賣機制,取得成效。具體做法如下:

 

(一)搖號選擇拍賣機構時,分別搖出首選拍賣機構、備選拍賣機構,簡稱一拍、二拍、三拍;

 

(二)一拍首先按評估價進行第一次拍賣,如成交則拍賣傭金全部由一拍所得;

 

(三)如第一次拍賣流拍,則由二拍進行第二次拍賣(底價由執行局確定)。第二次拍賣成交價大于第一次拍賣底價,則傭金全部由二拍所得,第二次拍賣成交價小于第一次拍賣底價,則傭金一拍得三成,二拍得七成;

 

(四)如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均流拍,則由三拍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成交價大于第一次拍賣底價,則傭金全部由三拍所得,第三次拍賣成交價小于第一次拍賣底價而大于第二次拍賣底價,則傭金一拍得三成,三拍得七成,第三次拍賣成交價低于第二次拍賣底價的,則傭金一拍得三成,二拍得三成,三拍得四成。

 

(五)上述拍賣模式僅為試行階段且暫限于不動產及拍賣標的大于50萬元的動產;標的物價值大于4000萬的為聯合拍賣。

 

三、我院司法拍賣新機制實施前后拍賣成交率比較

 

(一)、如圖

 

類別

年份

總數

一拍

成交量

一拍

成交比

二拍

成交量

二拍

成交比

三拍

成交量

三拍

成交比

未成

交量

未成

交比

 

不動產

2008

12

2

16.7%

3

25%

5

41.7%

2

16.7%

2009

18

4

22.2%

3

16.7%

6

33.3%

5

27.8%

2010

14

9

64.3%

4

28.6%

0

0

1

7.1%

2011

14

8

57.1%

2

14.3%

2

14.3%

2

14.3%

 

(二)從上圖可以看出2010年、2011年比2008年、2009年一次拍賣成交比、二次拍賣成交比都明顯提高,特別是一次成交率提高尤為明顯,而三次拍賣成交比明顯下降。如2010年靖法鑒委執字第103號,為不動產拍賣,由于一拍公司的全力招商,公告媒體不僅在靖江日報,還在省級報紙公告,致使招商大獲成功,底價為337萬,經過七輪竟價,成交價為468萬。又如2010年靖法鑒委執字第4號,為不動產拍賣,也由于一拍公司的全力招商,報名人數竟達到10人,底價為50. 7萬,經過32次的激烈竟價,最終以71. 6萬元成交。

 

四、司法拍賣新機制實施后審判執行部門及機制機構的反映

 

我院實施新的司法拍賣機制后受到了審判執行部門、雙方當事人及社會中介機構的高度評價。

 

(一)審判執行法官普遍認為,此種司法拍賣模式從搖號選擇拍賣機構到最后拍賣成交結案,全程公開透明,真正地體現司法鑒定總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大大提高了首次拍賣成交率,實現了拍賣標的價值最大化,縮短了審限,提高了辦案效率。

 

(二)從當事人角度來看,此種司法拍賣模式存在以下優點:從制度設計上杜絕了拍賣標的價值被人為的降低,縮短了當事人的訴訟時限,減少了當事人訴訟成本,杜絕了拍賣機構在標的物變現過程中的人為操縱,既保證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又維護了被申請人的權益。從當事人的實際反饋意見來看,當事人均認為此種拍賣模式是想當事人所想,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拍賣機構負責人普遍認同此種司法拍賣模式,一是拍賣機構自己參與選號、搖號產生一拍二拍三拍,搖號過程公開透明,對搖號結果心服口服;二是此種拍賣模式的制度設計,特別是傭金的分配與拍賣成交價掛鉤,對拍賣機構來說既是動力又是壓力,既有鼓勵又有約束,體現了多勞多得,不勞不得的利益分配理念,最大限度地調動了拍賣機構的招商積極性;三是有效地防止了拍賣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惡意串通行為,實現了拍賣標的價值的最大化。

 

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司法腐敗是司法技術輔助工作的重中之重。我院通過創新司法拍賣機制,破解司法難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我們將繼續努力探索,不斷完善相關機制,希望各位同仁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