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蕾:核心價值觀取向下法官職業道德的構建
作者:張蕾 發布時間:2013-05-09 瀏覽次數:1305
法官的德行不僅僅影響著他個人的社會形象,而且還關系到公眾對法官職業、對法律正義的認知和評價。大力培育和弘揚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對提高法院隊伍素質、促進法院整體工作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司法腐敗現象已引起人們的關注,影響著司法的形象與法律的尊嚴。因此,加強法官道德修養是法院亟待解決而且必須解決的突出問題。
一、 構成:法官職業道德的定義及內涵
法官職業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能的過程中或者從事與之相關的活動時,在法官職業范圍內逐漸形成的比較穩定的道德觀念、行為規范和習俗的總和。法官職業道德是調節職業集團內部法官之間的關系以及法官與社會各方面關系的行為準則,是評價法官職業行為的善惡、榮辱的標準,對法官有特殊的約束力。其中包括法官的法治精神、人格情操,以及在履行審判職能的過程中形成的法官意識、法官價值、法官文化等。
法官職業道德具有特定性、實用性及相對穩定性和連續性。法官職業道德是一定社會物質條件的產物,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并隨社會經濟條件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因而具有很強的變動性。而且法官職業道德在社會生活中還要受到其他各種因素的影響,當某些條件或情況發生變化,法官職業道德也會隨之變化。“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政法干警法核心價值觀,是所有法官共同的價值追求,是推進人民司法事業不斷前進的強大精神動力,必將賦予新時期法官職業道德豐富的特有內涵。
(一)固有堅定的法律信仰。法官對法律的信仰,首先是對法律本身要有正確認識。法律的本義是一種規則,且只有法律才能成為法院適用據以裁決糾紛的規則,這種規則通過法官的積極司法,可以為案件的審理提供足夠的制度資源,讓法官認識這一點對法治尤其重要。對法律的信仰還要建立在法官對法律的忠誠上。法官所有的行為必須是符合法律的原則、精神和一系列具體規則的,是為了實現法律的本義的,法官應視法律為生命。
(二)富有司法良知的意識。司法良知是法官職業群體在行使司法權過程中逐漸積淀形成并得到普遍認同的內心道德準則。法官良知是法官職業道德規范在司法中的具體體現,是社會籍以評價司法的參照標準,是法官個人獲得社會評價的基礎。要求每個法官都必須堅定自己追求完美人格的信念,為了使手中復雜又疑難的案件得到精簡又恰當的處理,法官必須運用對世俗人情深刻地把握和對人性深入的洞察和對人們生活中普遍認可的“常識、常情、常理”的一種自知和認同作出判斷。法官在執法辦案的過程中,心中永遠充滿著正義,在法律規范與生活事實之間不斷地分析、比較與平衡,將世道人心凝練為法意,使道理、情理與法理和諧統一起來。使公平正義之舟順利駛向法治理想的彼岸;使社會主義法治真正吸引并惠及廣大人民群眾;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司法有所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擁有司法為民的情懷。為民是人民法官行使司法權的本質屬性。胡錦濤總書記在同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時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終要看人民滿意不滿意”。人民滿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同時也是檢驗法院工作的根本標準,要把人民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群眾的需要作為第一選擇、把人民群眾的滿意作為第一標準。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為核心價值和精神支撐,才能有效抵御各種錯誤思想和觀念的干擾與侵蝕,才能不斷推進社會主義司法事業向前發展,才能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永遠立于不敗之地。法官擁有對人民的真摯情感,心中時刻裝著人民法官為人民的信念,集中開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不斷增強同人民群眾的感情,才能提高司法為民的自覺性、主動性,始終把對黨和人民的愛鑄就在平凡的工作之中。
(四)秉持司法公正的理念。公正是司法靈魂之所系,也是法官職業道德最本質的要求。法官職業的本質要求法官必須具備正直、公正的品行。法官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不受任何限制,不正當的影響、引誘、壓力、威脅、干預的妨礙,無論是來自何地、針對何人,對有關爭議作出公正無私的裁判。法官應始終堅守法治信仰,以維護公平正義為己任,切實履行好人民法官的神圣職責,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具有能動司法的意識。法官應深入開展“大調解、大排查、大調研”活動,將問題消除在萌芽之中;進一步完善調解機制,將涉訴矛盾予以化解; 進一步強化訴調對接機制,使案件簡化分流;進一步增強司法的社會認同,彰顯司法的公信力;進一步深化巡回審判工作,擴大審判影響,營造司法氛圍。在“優秀法官”、“優秀工作者”、“調解標兵”爭先創優的評比活動中,以評選來促進創建,促進審判質效指標持續提升。
(六)秉持廉政執法的品質。廉潔是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作為訴訟裁判者的法官更不能例外,我國《法官法》明確規定法官應當清正廉明。法官扮演著正義守護神的角色,法官廉潔與否直接關系到公眾對法官的裁判能力的信任與否,進而影響到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任,因此法官必須具備廉潔的品行。法官要保持廉潔的形象就必須時刻注意自己的行為,嚴于律己,不為金錢所誘,不為人情所惑,不為關系所擾,不為權勢所迫,堂堂正正辦案干干凈凈做人,以清正廉潔取信于民。
(七)高度的職業認同
法官在裁決爭議時肩負實施法律實現正義的重大職責和對案件擁有的巨大職權.以及社會對法官的期許,這要求法官具有高度職業榮譽感、責任感和認同感,并在言行上維護法官的形象。只有法官具有高度職業榮譽感、責任感和認同感,才能自覺維護法官的崇高形象,才能保證其在裁判中公正性,才能加強法官的自律意識和對公正的追求,使社會的信任與法官的自律形成了良性互動,共同推動法治的進步。讓法官的自我追求更具有意義,使職業道德建設內化為法官發自內心的追求,促進司法公正事業的進步。
二、檢視:當前法官職業道德的現狀及成因
當前我國法官職業形象方面還有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法官還存在一些不良的職業道德。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數據顯示:2008年“嚴肅查處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重點解決司法領域中的腐敗問題,依法查處涉嫌貪贓枉法、殉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員”“把有罪判無罪、量刑畸輕畸重,以及因詢私枉法和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公正審判的案件作為刑事審判的重點,對刑事審判活動中的程序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分別增加6.4%和4.5%。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2009年,“堅決懲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行為,純潔司法隊伍,維護司法廉潔公正。立案偵查涉嫌貪贓、枉法、詢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員2761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數據顯示,2009年各級法院“積極參與反腐敗斗爭,各級法院審結貪污、賄賂、讀職案件25912件,判處犯罪26226人,同比分別上升1%和2%。可以看出,我國在現階段法官職業道德建設仍面臨著許多問題,成為我國司法建設的一個重大障礙。
(一)官本位思想嚴重。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制度、培植了龐雜的封建思想文化,其中不乏“精神糟粕”,這些對現代法官職業道德也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如有些法官存在“官本位” 的思想,往往在審判實踐中對群眾耍派頭、耍特權,出現“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等衙門作風。
(二)道德境界不高。缺少自律的職責感、健康的榮譽觀、成熟的職業良心和良好的職業節操,沒有社會倫理觀念,喪失將基本的道德準則,不以為恥反為榮地大行其道。“舞女法官”現象足以使司法職業形象受損。
(三)職業節操不足。一些法官的司法行為不端,為民意識和法治意識不強,依法公正審判、樹立法治權威的覺悟不高,對法官職業的崇高地位視為不見,道德素質的低劣,道德品質上的貪婪、自私和無恥是導致其走向腐敗,放縱自己的私欲,喪失良知和尊嚴,陷入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的深淵,把司法權力當作個人謀私的工具,喪失了公平正義感。
(四)職業道德標準偏低。目前法官職業道德法律規范主要有《法官法》和《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但這些法律、規范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處,過于抽象性和概,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理解把握和執行。同時,我國法官職業道德的法律規范建設速度緩慢,嚴重滯后于司法職業發展的需要。但在我國目前經濟發展速度快社會變化很大,司法職業活動的狀況也發生了巨大變化,人們的思想道德觀念的變化更是翻天覆地,但是我國的法官職業道德規則卻十年如一日沒有變化。這些都將導致我國法官職業道德建設沒有可操作的規則作為依據,必然導致法官職業道德教育的落后,也造成新時期法官職業道德的滑坡。
三、展望:核心價值觀下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方向路徑
“(法條)種類繁多,案例浩如煙海,必長期刻苦鉆研者始能窺其堂奧。所以,社會上只有少數人具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可以成為合格的法官。”可見,法官需要不斷自我完善和努力,一方面始終注意法學理論的學習,提高業務水平與理論素養;另一方面要不斷加強修身養性,積極提升對司法職業的感悟和對司法公正的追求。
(一)圍繞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確定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方向。法官職業道德建設與具體的執法辦案工作相比,具有更強的前瞻性、大局性和指導性。法院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是服務大局的重要體現之一,是踐行“忠誠、為民、公正、廉潔”核心價值觀的生動實踐。法官職業道德建設需要準確把握好國家發展大局的形勢與內容,尤其要準確把握上級黨委和法院對服務大局的具體要求,忠于黨的事業、忠于憲法和法律,從而找準法官職業道德建設服務發展大局的結合點,準確地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融合到法官職業道德的構建中,確保法官職業道德建設正確的方向。
(二)圍繞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確定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方式。一方面,加強法官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司法職業者對職業道德的認識。“法官應該運用智慧和良知審判案件,就是要在準確把握立法宗旨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運用自由裁量權和內心確信,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精神恰如其分的體現在案件裁判之中。良知可以促使法官把握住公平與正義這一基本價值取向,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體現人文關懷,實現司法公正。”良知的法官對他人的利益給予最大的關心,正確處理法、理、情之間的內在關系,主動實現公平與正義。另一方面,加強業務教育,提升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則是法官職業道德衍生的基礎,以及法官自律機制建構的前提”法律信仰是法官最基本的價值觀念,法官應把維護法律尊嚴,服從法律的意志,保障法律的實施,作為自己義不容辭的職責。法官在內心形成真正的法律信仰,把實現公平和正義作為一種信念,只有這樣才能排除一切來自外界因素的不合理干擾,保持司法的廉潔和獨立。
(三)圍繞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確定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步驟。推進法官職業道德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要對自身已經開展的職業道德建設狀況進行深入的分析,準確把握自身整體職業道德建設水平,在此基礎上從對內部人員引導和對外部群眾展示這兩個方面,做好對法官職業道德建設進程的規劃工作,在推動過程要加強對外部環境、矛盾糾紛狀況、自身變化的關注與分析,及時作出適應性調整,科學合理地確定職業道德建設的步驟與進度。
(四)圍繞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確定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考評標準。以考核評價機制引導和規范法官的觀念和行為,充分發揮獎懲激勵在法官職業道德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是確保法官隊伍始終保持蓬勃朝氣和昂揚向上的不竭動力。因此,要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準,結合行業實際,制定一套科學適用、得到絕大多數法官認同的職業道德考評辦法,將法官踐行職業道德情況納人考核評價體系,層層簽訂責任狀,年終進行認真考評,按規定兌現獎懲。并把考評結果列入個人檔案,作為法官評先報功、職務任用、晉級晉職的重要依據。形成既有利于干警和群眾接受,又有利于塑造積極進取精神的法官職業道德準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