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新民訴法新增專家輔助人制度,即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由于法律規定的十分原則,沒有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因此在具體適用時存在多方面的問題。通過分析,筆者認為應該從專家輔助人的資格、權利義務、職能、意見的效力等方面完善專家輔助人制度。

 

關鍵詞:專家輔助人  實踐疑難  完善建議  監督機制

 

一、基本概念

 

(一)我國專家輔助人由來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同年10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當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由專業人員出庭進行說明,法庭也可以通知專業人員出庭說明。"新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一次將"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加入到民事訴訟程序中,這樣做有利于強化對庭審中涉及鑒定意見的實質性質證,規范質證程序,從而提高對科學證據的質量要求。專家輔助人不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概念,學者普遍把"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稱之為"專家輔助人"。在科學、技術以及其他專業知識方面具有特殊的專門知識或經驗的人員,根據當事人的聘請并經法院準許,出庭輔助當事人對訴爭的案件事實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或發表意見和評論的人,被稱為專家輔助人

 

(二)與相關名詞區別

 

1、專家輔助人與證人的區別

 

我國證據法上的證人是指了解案件真實情況被通知到案作證的人。專家輔助人與證人主要有以下幾個區別:一是對當事人的影響力。證人是由案件本身決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選擇性,因此當事人是不能自己決定證人的。專家輔助人和證人不一樣,當事人可以選擇專家輔助人,所以他是可以被選擇或者替代的,具有不特定性。二是資格要求。證人不需要有專門知識,他具備正確表達事實的能力就可以作證。但是專家輔助人必須要有與涉案專門性問題有關系的專門性知識。三是參與訴訟原因。證人因為了解案件的具體事實,所以參與到訴訟中,需要到庭陳述。法庭可以傳喚證人到庭作證,當事人也可以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專家輔助人之所以能夠參加到訴訟中,利用自身專業知識發表意見,是因為當事人本身缺乏專業的知識,法庭同意當事人聘請專家的申請。

 

2、專家輔助人與鑒定人的區別

 

專家輔助人非常容易與鑒定人混淆,因為鑒定人也具有專門知識,但是兩者之間還是有明顯的區別的,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參與到訴訟中的原因。人民法院對專業性的問題覺得需要鑒定的,交給國家規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定鑒定部門,法院可以依照職權指定鑒定部門來鑒定。但是專家輔助人是因為當事人申請才參與到訴訟中來。二是在訴訟中的作用。因為鑒定人有專門的知識、專門的科學技術設備,還有一定的科技手段,所以鑒定人參與到訴訟中來,針對爭議的問題可以查明事實真相,出具結論性意見。專家輔助人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作用是:利用他掌握的知識或者長期積累下來的經驗,針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解釋;同時專家輔助人還能對鑒定人詢問,質證。三是在訴訟中的效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鑒定的結論屬于法定證據的形式之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他的證明力是高于書證、證人證言和視聽資料的。但是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專家輔助人在法庭上對專門問題的說明是證據,他僅僅起到對某一專門性問題起解釋或澄清作用。

 

3、專家輔助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雖然專家輔助人與訴訟代理人都是當事人聘請的,但是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期間所發表的意見不都是針對專門性問題,訴訟代理人也不都具備專門性知識,與此同時在訴訟中訴訟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的利益而活動的。因此,在訴訟中,代理人是以當事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他在訴訟過程中有特別的訴訟地位和特殊的權利。專家輔助人依賴其掌握的專業知識,針對專門性問題說明或者解釋。他是以自己名義發表發表意見,是不需要當事人授權的,所以和當事人的個人意志沒有關系。專家輔助人不具備和代理人同樣的訴訟地位。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專家輔助人與訴訟代理人最根本的不同就是以誰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代理人以當事人名義,而專家輔助人以自己的名義。

 

二、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功能

 

(一)有利于補充鑒定制度的不足

 

在現實中,鑒定技術的發展永遠跟不上科學技術的發展速度,因為鑒定是利用科學技術對未知事物認識的過程。僅僅依靠鑒定機構現有的鑒定技術,不可能覆蓋全部訴訟涉及的專業證據,從而審判會受無法解決的專業問題影響。實踐中,需要有專業的人員給出科學的結論來使復雜問題簡單化。專家輔助人的設立可以補充我國現有鑒定制度。有的人覺得專家輔助人是由當事人聘請的,所以他必然會偏向一方當事人。雖然客觀上會存在這種現象,但是專家輔助人對鑒定質證必須提供科學的依據,這樣才能說服法官。與普通人相比較,專家輔助人提供的意見對鑒定意見能夠一針見血,有利于法官從不同的角度來審核鑒定意見,這樣才能真正實現裁量上的自由心證

 

(二)有利于提高鑒定意見的質證效率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證據采信必須經過法庭質證,鑒定意見沒有預設證明力。 這是控制鑒定結論質量的審核程序,同時也是確定有沒有必要重新鑒定的審查決定環節,但是因為需要鑒定的內容涉及專業,專業的難度對于當事人、法官甚至律師成為不可逾越的障礙,他們的審查觸不到鑒定結論形成依據、科學原理等影響結論的本質問題。影響鑒定的因素非常多,鑒定是一個復雜的過程,無論其中拿個因素發生差錯,都極有可能會導致鑒定結論錯誤。質證環節的審核能力不強,從而使用了許多錯誤的鑒定結論,這也使的多案件糾結在鑒定結論上,形成多次鑒定仍然無法判決。專家輔助人依靠專業的知識或經驗,和鑒定人質證,提出自己的意見。法官參考專家輔助人的意見決定重新鑒定還是不采信,這樣的決定具有權威。通常普通人針對鑒定的質證都僅僅圍繞程序和形式提問,根本就達不到質問的效果。而專家輔助人參與,提問可以直擊問題的核心,能準確發現問題所在,從而及時向法庭指出。

 

(三)有利于提高鑒定人的專業素質

 

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質量不高的鑒定書。存在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是因為目前我國鑒定機構很多且雜,鑒定人的隊伍參差不齊。建立專家輔助人制度,專家輔助人參加訴訟,起到一個監督作用,他從鑒定的方式方法、程序、步驟、還有鑒定意見的科學性中發現問題,表達自己的意見,從而有利于提高鑒定人的專業素質。

 

(四)有利于當事人服判息訴

 

專家輔助人出庭對專業問題進行質證,可以疏通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滿。法官和當事人一樣,是有些科學領域的門外漢,涉及的專業性問題,一般都難以把握鑒定意見是否準確。專家輔助人能針對專業性的問題答疑解惑,法官由此做出科學公正的判決,同事當事人也更加認同法院的判決,這樣就增加了服判息訴率。即使專家作出的意見不利于自己,在當事人內心也非常認可鑒定意見。

 

三、專家輔助人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專家輔助人這一制度在我國還不成熟,新民訴法對于其具體地位和作用,僅做出比較籠統的規定,仍有待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筆者針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具體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關于專家輔助人的主體資格

 

因為專家輔助人是對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所以他應該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水平。但是因為現有法律對于此沒有規定,專家輔助人應該具備的學歷要求、資質要求均不明確,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對他的主體資格標準有待明確。 應該盡快確定專家輔助人的資格,這樣才有利于充分發揮專家輔助人的專業特長,保證庭審的高質量和高效率。筆者認為,專家輔助人應該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應當具有專門知識、技能和經驗。專家輔助人是指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甚至在某一行業具有特殊才能的人也可以稱為專家輔助人。所以這里的專門知識,不僅僅是指通過教育獲得的知識,同時包括經過長期的實踐積累起來的經驗。

 

二是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法律應當規定專家輔助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職業道德素養,深化專家輔助人的公正職責,因為案件涉及專門性問題,具有不同的職業品德、職業素養的專家輔助人極有可能作出不同的專家意見,而法律很難去調整和查明道德范疇的事項。曾經有故意作虛假意見、作偽證等劣跡的"專家",應該排除其出庭作證的資格。只有具備較高的職業道德素養,保持獨立,并幫助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人,才符合專家輔助人要求。

 

(二)關于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

 

在司法實踐中,專家輔助人確定是由當事人申請法院通知出庭的。但是委托專家輔助人的主體是當事人還是法院,目前并無定論。他身份既不同于鑒定人,也不同于證人,但是究竟以何身份出庭尚不確定 。專家輔助人掌握專業的知識和經驗,因此他在能審查鑒定意見的同時,對鑒定意見最有力的質證。專家輔助人的意見,我們應該視為專業質證意見,因此無論法官對專家輔助人的意見采信與否,都應該在裁判文書中詳細說明理由,特別是不予采信意見不能一言帶過。雖然專家輔助人的資歷可能比鑒定人更高,但是其質證意見是不能替代鑒定意見的,因此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僅僅是對鑒定意見的處理,由法官根據專家輔助人的意見來決定是否采信鑒定意見,或者要不要重新鑒定。如果法官決定重新鑒定,應該把鑒定意見和專家輔助人的質證意見一起提交給二次鑒定機構,這樣才能保證程序的公正。綜上,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是:他是由法院批準的當事人聘請或法院委托的訴訟輔助人,不是證人;在庭審中,他可以旁聽,但他參加訴訟的范圍僅對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三)關于專家輔助人的權利義務

 

根據立法原意,筆者認為專家輔助人在民事訴訟中應該享有以下權利: 一是知情權。專家輔助人可以對鑒定意見發表意見和質證,所以應該授予他對鑒定的相關資料、鑒定整個過程以及案件相關資料的調查權。二是說明權。這個說明權不屬于當事人的證明權,是專家輔助人特有的權利,是其享有針對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幫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說明的權利。三是質詢權。專家輔助人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最大的意義在于他能對鑒定意見質證。他可以對鑒定人的資格、鑒定結論的依據和鑒定程序等質詢。質詢權是專家輔助人的權利,他作出質詢,被質詢的人就得回答,并且不得隨意拒絕回答。四是支付費用的請求權。專家輔助人出庭的相關費用應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具體包括交通費、誤工費等等。

 

專家輔助人在民事訴訟中應該承擔的義務有以下幾點: 不得泄露涉案當事人的隱私,必須保守在訴訟中知曉的國家秘密以及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在庭審中要接受法官和對方當事人聘請的專家輔助人詢問。在同一案件中,不得同時擔任雙方當事人的專家輔助人。遵守民事訴訟秩序和法庭紀律,遵從訴訟程序。

 

(四)關于專家輔助人出庭程序

 

法院收到當事人申請后,需要根據案件的現實情況,來決定有沒有必要同意聘請專家輔助人。法院如果認為要說明的問題,并不是一般人不能理解的專業問題,可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如果認為根據案情需要聘請專家輔助人,可以責令申請的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聘請一至兩名專家輔助人。法院在作出決定的時候應該告知對方的當事人這一情況,并且讓其知曉其也有相應的權利。對方當事人收到法院相關通知后,在規定時間不申請,就失去聘請專家輔助人的權利,在其后額整個訴訟過程中都沒有權利再申請。當事人在收到法院決定通知后不服,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法院提出復議一次。

 

專家輔助人如果逾期不提交專家意見,就喪失作證權利。法院依法開庭時,專家輔助人應該與當事人一起出庭,在法庭上坐在聽眾席,等待法庭通知。在涉及到某些專門性問題時,經過法庭同意,先由雙方當事人聘請的專家輔助人就該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當庭發表自己的意見,然后由法官總結雙方專家輔助人意見的異同,并且征求當事人的意見。然后,法官和當事人可以向對方專家輔助人進行詢問。經過法庭允許,在詢問完畢后,雙方專家輔助人之間可以展開辯論,進行質問,法官可以通過專家輔助人之間的直接對抗來辨別他們意見的真偽。除此之外,專家輔助人還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質證和辯論。專家輔助人應該法庭調查結束后退庭。

 

(五)關于專家輔助人的意見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專家輔助人發表的意見要不要質證,他發表的意見的法律屬性以及法官采納標準均不明確,導致法官難以具體操作 。筆者認為可以應確認專家輔助人意見的法定效力。

 

第一,可以明確規定專家輔助人的說明或意見為證據之一。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出專家輔助人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專家輔助人仍享有其他的權利。經查證屬實的專家輔助人意見,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可以對專家輔助人證言采用綜合采信原則。在通常情況下,因為專家輔助人是一方當事人聘請的,他發表意見可能帶有偏向性。因此,在決定采納專家輔助人意見的時候,要結合全案情況綜合考慮分析,因為專家證言并沒有優于其他證據方式的效力。對于專家輔助人證言相沖突的的采信規則。因為雙方當事人都提供專家證言,很容易造成專家意見沖突。如何確定專家意見的證明力,要發現專家意見所依據的事實和數據是否利用了假設的事實,是否確鑿,大多數人是否能接受專家得出意見所利用的手段和方法,就要充分利用法庭質證程序。確定造成不同專家意見的癥結是關鍵所在,然后圍繞該癥結重點展開調查,從而確定專家意見的證明力。法院可以通過對該部分的審查來確定專家意見在相關案件中的證明力。如果專家輔助人把不相關的事實作為發表意見的依據,其證明效力會受到嚴重的影響

 

(六)關于專家輔助人選任及監督機制

 

筆者建議國家和地方應該建立一個專家人才庫,形成一個國家級及地方級的專家輔助人團隊,將人數限制在一定的規模,分門別類,并且給予他們較好的待遇或者社會地位,從而保證專家輔助人的質量。當事人需要聘請專家輔助人時候,法院可以在專家人才庫指定專家出庭作證,針對專門性的問題提供自己意見。

 

首先專家人才庫里的專家都是各個行業里的能手,經過一系列的考核,更加優秀的人勝出從而進入這個團隊。同時,也需要結合進入團隊的人在原單位的表現給予一定的評價,如果在原工作中出現過重大失誤的人員必須淘汰。另外,筆者建議成立專家輔助人委員會作為專門的管理機關,全程負責選拔、考核、獎懲等,不受外界的干擾。

 

其次要形成監督機制。專家輔助人幫助當事人參與部分鑒定活動,可以從源頭上監督鑒定活動,形成這樣就能保證鑒定從一開始就規范進行。專家輔助人受當事人的聘請,從科學的角度監督司法鑒定的程序是否規范、內容是否準確,只是以專業的視角來審視鑒定人的行為,是中立的一方。其對于當事人的不合理要求,可以置之不理。參與性監督機制的效果在于,遏制違規鑒定的發生,減少重新鑒定的同時保證當事人對即使不利于自己的鑒定意見心服口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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