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logistics)是物品從供應地到接收地的實體流動過程,是融合運輸、倉儲、貨代、信息等產業在內的復合型服務業。   物流業作為現代服務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作用。20093月,我國第一個全國性物流業專項規劃《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由國務院發布。伴隨物流行業的快速發展,物流領域內部侵財類刑事犯罪   也呈多發態勢。由于物流行業跨度大、環節多、涉及法律關系復雜,物流領域侵財類犯罪案件在定性上往往存在較大爭議,而依法準確打擊物流領域的侵財類犯罪又是推動物流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本文中,筆者選擇物流領域幾種典型侵財類犯罪行為就其性質認定進行簡要分析。

 

一、"調包"竊取財物

 

"調包"竊取財物是物流領域一種典型多發的侵財類犯罪行為。例如,20111月至5月間,某物流公司員工孫某在派送貨物時私自截留包裹6次,將其中手機、保健品、首飾等貴重物品取出放入磚塊或廉價替代品,再以收件人拒收為由退回寄件人。運輸、倉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物流過程中,利用經手、管理、運輸、派送財物的便利,采取"調包"手段,騙取財物,應如何定罪呢?在司法實踐領域一直存在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爭議。

 

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均系典型的非暴力侵財型犯罪。對"調包"竊取財物的行為究竟定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要根據兩罪的構成結合案情進行具體分析。與盜竊罪相比職務侵占罪屬于非轉移占有型侵財犯罪,即"合法占有,非法所有"。故職務侵占罪的認定應從三個方面進行考量:第一,行為人侵占財物前該財物是否已處于行為人實際控制之下。認定行為人對財物的控制行為,應當以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控制意識、在客觀上具有控制、支配力為要素。   第二,行為人侵占財物是否利用了職上的便利。所謂"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的一定職務所產生的方便條件,即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   如果行為人在實施"調包"行為時僅僅是因為在物流公司工作,利用熟悉單位環境、容易進出單位,容易接近本單位財物等"工作便利條件"則不構成"利用了職上的便利"。第三,行為人先行占有的財物是否為本單位的財物。本單位的財物,不僅指在本單位占有、管理之下并為本單位所有的財物,還應包括依照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本單位暫時持有的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財物。財物既包括財物本身也包括財物的替代物,如消費卡、購物券等。

 

綜合以上三點,對通過"調包"方式竊取物流領域中財物的犯罪行為不能籠統說構成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應進行具體分析。如果行為人在實施"調包"行為前確因職務需要已經實際控制調包財物則構成職務侵占罪,如果僅因工作便利而實施調包行為則構成盜竊罪。案例中的孫某是物流公司員工,具有犯罪主體身份;孫某實施犯罪行為前已經合法占有了財物,具有不轉移占有贓物的犯罪特點;孫某作為派件員,能夠任意控制自己派送的財物,孫某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故孫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如果孫某作為物流公司的送貨員,利用到公司倉庫取貨的便利條件偷偷將倉庫內的財物調包,則構成盜竊罪。

 

二、竊取有人押運看管的財物

 

在運送貴重物品時,物流公司或貨主往往會派人隨車押運以確保財物安全,而押運員以外的人竊取有押運人看管的財物時應如何定罪呢?例如,20126月,某物流公司安排司機趙某將一批硅錳合金從福建運往山東,物流公司為確保運輸安全,派一名工作人員隨車押運。在夜晚住宿時趙某趁押運員熟睡之際將財物偷出1854千克出售。有人認為趙某構成職務侵占罪,因為趙某是物流公司員工,竊取財物之前基于職務需要已經實際控制了財物,竊取財物時利用了職務便利,完全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當財物與多人發生關系時,誰能在事實上控制財物即控制的歸屬,關鍵看誰在事實上能夠獨立地控制、支配財物。   這也是確定竊取有人押運看管財物構成職務侵占罪還是盜竊罪的關鍵。筆者認為,趙某構成盜竊罪,因為趙某在實施犯罪行為前不能夠獨立地控制、支配硅錳合金。"占有"在物權法上有兩種含義,一種是作為所有權四項權能之一的占有;另一種是主體對物進行控制、支配的事實,即行為人對物具有管領力。職務侵占罪的前提"合法占有"中的"占有"屬于第二種,是指占有人能夠對物進行獨立地控制、支配的事實。派人隨車押運的目的使財物處于押運人的監督控制之下,排除他人包括駕駛員對財物的持有、控制,在此種情況下駕駛員不能獨立的支配財物,喪失了對財物的管領力,此時司機并未"合法占有"財物,故不構成職務侵占罪。如果押運人與司機合謀竊取運輸的財物,二人對財物具有完全的管領力,則二人構成職務侵占罪共犯。

 

三、竊取已被封緘的財物

 

封緘物是指裝入容器內并加鎖或封固的財物。   如果在物流運轉過程中,因職務需要保管、搬運、運輸封緘財物的人侵吞整個封緘物或者擅自打開封緘容器抽取部分財物,是構成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這在理論和實務界均有較大爭議。例如,被告人朱某利用在某物流公司做貨柜班車駕駛員的便利,在運輸財物途中采取用手揭開封緘條的手段,打開貨柜倉門拿取金條兩根、金磚一塊,然后將封緘重新貼好,竊取財物價值五萬余元。對朱某行為的定性涉及到對封緘物占有的認定問題。

 

對于封緘物的占有在我國刑法理論界存在以下兩種主要觀點。區別占有說,封緘物的整體由保管、搬運、運輸封緘財物的員工占有,內容物則由物流公司所有。物流公司員工不法取得封緘物整體的構成職務侵占罪,取得其中內容物的則構成盜竊罪。非區別占有說,封緘物的整體與其內容物均由保管、搬運、運輸封緘財物的員工占有,占有了封緘物整體也就必然占有了其內容物。物流公司員工無論不法取得封緘物整體還是其中的內容物均構成職務侵占罪。  

 

筆者同意區別占有說的觀點,因為物流公司"封緘"這一意思表示行為的目的是排除他人包括物流領域內部員工對內容物的任意支配,即排除物流員工對內容物的管領,內容物也就沒有處于物流員工的占有之下,故侵占內容物構成盜竊罪;"封緘"行為并不能排除他人包括物流公司內部員工對封緘物整體的實際控制,物流員工基于職務的需要對封緘物整體則可具有完全的管領力,不法占有封緘物整體的則構成職務侵占罪。我國刑法對此也有類似規定,例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盜竊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郵件是封緘物整體,而其內部物務則是內容物。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郵件并竊取其中財物的,雖然利用了職務便利,但因"封緘"行為使其對內容物缺乏管領力,故對該行為應定性為盜竊罪而非職務侵占罪。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封緘容器整體被固著于物流公司能夠控制的物體之上,如焊接在車廂內的保險柜。如果行為人將保險柜從車上整體切割走,雖然屬于侵占了封緘物整體,但仍應構成盜竊罪。因為物流公司將保險柜焊接在車廂內的目的就是排除他人對保險箱整體的控制。如果行為人將整車非法占為己有則構成職務侵占罪。

 

四、設置暗倉竊取財物

 

設置暗倉竊取財物是指行為人通過在運輸工具上設置暗倉,使得委托運輸人自認為交出的財物與其實際交出的財物不一致,或行為人在運輸途中將財物轉入暗倉,從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例如,20128月至9月間,某物流公司員工劉某對其駕駛的貨車進行改造設置暗倉。劉某通過在裝貨前將暗藏內加滿水,增加車輛自重,在測量車皮重量后,偷偷將水放掉,減輕車輛自重的方式非法侵占財物價值八萬余元。對劉某的犯罪行為在定性上一直存在盜竊罪、詐騙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分歧。

 

盜竊罪與詐騙罪在主觀上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在客觀上都侵害了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不同的只是客觀方面存在的差異,即非法獲取財產的方法不同。盜竊罪是采取秘密的方法直接竊取公私財物,其秘密行為指向的對象是財物本身;詐騙罪是采取欺詐的方法,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自愿將財產交付給行為人。在運輸源頭通過暗倉使得委托運輸人自認為交出的財物與其實際交出的財物不一致,雖然行為人采取了秘密手段,但其秘密手段指向的對象并非財物本身而是設置暗倉,僅憑其秘密行為并不能直接獲得財物,該行為只是為其實施詐騙在秘密準備"道具"。行為人之所以能夠獲得財物是由于其設置暗倉的欺騙行為,使得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將多出的財物處分給行為人,故認定為詐騙罪。物流領域中類似的方法還有遙控地磅詐騙財物,測量財物重量時故意將一個或數個車輪放在地磅外騙取財物等。

 

如果行為人在運輸途中將財物轉入暗倉內從而非法侵占財物,則屬于"合法占有、拒不返還",構成職務侵占罪。因為在行為人占有財物時并未使用暗倉,受害人也未基于行為人的欺騙而將財物處分給行為人,只是基于物流運輸合同,將財物處分給行為人。行為人在運輸途中將財物轉入暗倉,此時的暗倉不是行人實施詐騙的"道具",而是其用來盛放贓物的犯罪工具。

 

五、通過物流合同侵吞財物

 

以物流運輸為幌子將委托運輸的財物侵吞,這是近年來物流領域發案率明顯增加的侵財類犯罪行為,   對該類犯罪行為的定性存在著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爭議。例如,20123月,某物流公司員工林某在運送財物空車返回途中,看到路邊有人要求帶貨,就想通過帶貨實施詐騙。林某與貨主達成協議后將價值八萬元的財物運走并非法變賣。對林某的犯罪行為應如何定罪呢?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即合同詐騙罪屬于詐騙罪的一種。合同詐騙罪要具備詐騙罪的一般構成要件還要有自己的特殊構成要件。在犯罪客體方面,詐騙罪是單純的侵財類犯罪,合同詐騙罪不僅是侵財類犯罪而且還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在犯罪客觀方面,合同詐騙罪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詐騙罪對此則無特殊要求;在犯罪主體方面,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列舉了五種合同詐騙罪的具體表現形式: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它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財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只要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具有上述行為的即構成合同詐騙罪。

 

案例中的林某與受害人雖然未簽訂書面的財物運輸合同,但已經形成口頭的運輸合同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林某在簽訂、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收受對方財物后逃匿并將財物變賣,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地款的規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林某是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以單位名義實施合同詐騙,非法利益歸單位所有的,則構成單位犯罪,對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與單位實行雙罰。

 

六、掛靠、臨時雇傭關系對案件定性的影響

 

物流行業準入門檻低加之缺乏有效監管,導致物流業無序競爭嚴重。物流公司為了節約運行成本,物流車輛多為掛靠車輛,其招錄員工多為合同工、臨時工等,不是單位在職、在編人員,沒有形成相對固定的勞動合同關系。而勞動關系的認定又對案件定性起著關鍵性的作用。例如,童某與某物流公司經協商并簽訂掛靠合同一份,約定童某以物流公司名義購買廂式貨車一輛,掛靠在物流公司經營,車輛行駛證登記為物流公司,實際所有權歸童某個人所有,物流公司按照運輸里程向童某支付費用。童某雇傭陳某作為駕駛員負責車輛駕駛。2011年,5月至6月間,在物流公司安排陳某運輸財物期間,陳某采取調包的方式竊取財物價值5萬元。陳某是否具備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資格?

 

"職務"是指職位規定應當承擔的工作,   是單位分配給行為人持續地、反復地從事的工作。    具有職務的前提是要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故確定陳某是否具備職務侵占罪犯罪主體資格首先要認定陳某與物流公司之間是否形成了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陳某與物流公司之間的關系無疑符合第一條的要求,從事物流運輸屬于物流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也符合第三條的要求,關鍵是看是否符合第二條要求。陳某去哪里裝貨、運到哪里,何時裝貨、何時運到,這些陳某要聽從物流公司的安排,如果違反要求必然也要接受相應的處罰,據此可以推知,陳某與物流公司之間關系也應符合第二條的要求。故陳某與物流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7號)對此也明確規定,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確定了掛靠、雇傭人員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后,再根據其職位要求,來看其行為是否具有職務性,從而確定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

 

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物流業的迅猛發展,物流領域內部侵財類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多樣化、復雜化,各類犯罪行為之間常有交織,在定性上及容易產生混淆,而刑事法條對犯罪構成的描述和把握,總有一定的滯后性,面對日趨復雜的犯罪主體和犯罪手段,要求我們司法工作者更加精準地把握法條的內涵和外延,準確界定犯罪行為的性質,依法打擊犯罪,推動物流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