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私家車跑滴滴 出事故遭保險公司拒賠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于涵 李麗 發布時間:2019-02-18 瀏覽次數:652
2018年7月7日中午12點多,原告陸某駕駛車輛在常熟市深圳路行駛時發生事故,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陸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該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原告陸某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17730元(車輛損失16600元、施救費300元、評估費830元),但遭到保險公司拒絕。原告陸某遂向常熟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其上述訴請。
審理中,原告陸某陳述,事故發生當天,他雖駕駛事故車輛跑滴滴,撞車前11:30時已結束了一筆訂單,在駕駛車輛調頭后在事故地發生碰撞,因撞車后未關閉滴滴平臺,系統平臺于11:43時又自動派單給了他,他就打電話給乘客說明情況,乘客取消了訂單。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將家庭用車從事營運,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增大了保險人的保險風險,違反了《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盡管原告陸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并約定了不計免賠,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但綜合本案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原告陸某將家庭自用非營運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并收取了費用。原告陸某的上述行為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明顯增加了涉案車輛在行駛中的危險程度,原告陸某應當及時通知被告,被告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原告陸某未履行通知義務,事發時雖未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但根據原告陳述,涉案交通事故發生于結束一個網約車訂單及接下一個訂單期間,其從事網約車行為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故被告在車損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最終駁回了原告陸某的訴訟請求。現該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私家車車主若將家庭自用非營運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并收取費用,應及時告知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如不告知,則很可能導致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拒賠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