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立案偵查后,在取保候審期間,為達到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任這一目的,四處搜尋他人的犯罪事實,某日在回家的途中見一名男子正在盜竊他人的摩托車,即打電話報警,后公安機關抓獲了盜竊犯,并使其受到了刑事處罰。

 

對王某的前述行為是否構成立功。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立功。其理由是,認定是否構成立功,必須考慮被告人歸案后,是否具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犯罪分子的主觀愿望,是否通過自己的立功表現體現其改過自新,是否以要求從寬處罰為目的。本案被告人王某為達到從寬處罰的目的,刻意制造立功的機會,并非出于真誠悔罪。其行為不構成立功。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向公安機關報告盜竊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有立功表現。

 

所謂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查其他案件的行為。立功是犯罪分子主動實施的行為,具有協助司法機關工作的屬性,或者是對國家、社會作了有益貢獻的正義行為。立功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主體必須是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2、立功的時間應當在犯罪之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或者執行之前。3、必須是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使其他案件得以偵破的行為。

 

我國刑法設置的立功及其所確立的對立功犯從寬處罰的宗旨是:第一,有利于犯罪分子以積極的態度協助司法機關工作,提高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其結果具有應予肯定的價值,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第二,對于瓦解犯罪勢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動到案,減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會不安定因素,起著非常積極的作用。第三,有助于通過對立功的犯罪分子從寬處罰,激勵犯罪分子悔過自新,改過從善,進而較好地協調、發揮刑罰的懲罰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功能。

 

筆者認為,被告人王某揭發他人的盜竊犯罪事實,符合立功的必備條件。從主體上看,被告人王某利用職務之便實施收受他人財物的受賄行為,已構成犯罪;從時間上看,其歸案后,向公安機關提供了他人盜竊犯罪的事實;從行為上看,其提供的線索業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認定被告人王某是否構成立功,不應以是否具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犯罪分子的主觀故意,是否通過自己的立功表現來體現具有改過自新的愿望,是否以要求從寬處罰為目的來衡量。應以被告人提供的重要犯罪線索是否被公安機關偵破,是否為國家和社會實現了正義來衡量。雖然被告人王某揭發他人盜竊犯罪事實的行為,可能不是出于其真誠的悔罪,但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立功條件,應認定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