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現行犯罪構成理論介紹

 

無論在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刑法學的主線都可以表述為罪,責,刑三層關系,即行為人成立什么罪,擔負什么責任,應該受到什么樣的刑罰。罪責刑三者的關系是刑法犯罪論的主體探究理論。而對于罪和責的司法實踐的定性又要依托于犯罪構成理論加以剖析。所謂的犯罪構成理論即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無罪與有罪的司法定性的理論構架,司法實踐中我們得以借助犯罪構成理論對某一行為進行違法性的評價,以確定該行為是否屬于犯罪行為,進而對做出該行為的行為人追究其刑事責任并依法科以刑罰。簡單的說犯罪構成體系就是對某一行為在刑法框架中的性質評定的基本模式。借助這一犯罪評價體系,就可以限制司法實踐中因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而導致的冤案錯案,在較大程度上維護罪刑法定原則,實現刑法的社會保障功能。目前我國刑法學界存在多種不同的犯罪構成理論,主要有傳統的四要件理論,三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三階層犯罪構成理論,二階層犯罪構成理論,以及英美的二層次犯罪構成理論等。目前處于我國刑法理論與實踐中主導地位的仍然是傳統的從蘇俄引進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但隨著刑法學知識的交流提升與司法實踐復雜性的增加,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已經明顯暴露出其內在的缺陷,其對于司法實踐的適用性也隨之降低,而此時,我國學者所引進的德日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卻表現出其較大的優越性和較強的可操作性,正逐步被理論與司法實踐所接受和使用。而很多學者與司法工作人員更是提出要用德日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取代我國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以更好地適應社會經濟發展所引發的各種新的問題,提高司法實踐的效率。筆者在初學刑法學知識的時候有幸接觸到德日三階層犯罪構成理論,并將其與四要件犯罪構成進行了力所能及的比較,以下筆者將對各種犯罪構成理論進行簡單的介紹。

 

(一)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我國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在我國恢復法制建設之后的近30年的司法實踐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四要件理論傳引蘇俄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將犯罪構成分為四個主要方面,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即法律所保護的正當法益,亦為不法行為所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物和行為。客觀方面,即行為人所實施的具有社會嚴重性或是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亦對其他法益造成侵害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主體,即直接或間接實施危害行為的人,亦對法益造成危害的人,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主觀方面,即主體實施危害行為時的主觀意識因素,包括故意和過失。(注意,故意和過失可成為構成犯罪的因素)。四個要件系處平行關系,無主次之分,當主體的行為同時符合四個犯罪構成要件的評價時,我們便認為可以確定行為人的行為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

 

(二)二階層犯罪構成理論

 

二階層犯罪構成理論是由我國刑法學者在借鑒德日刑法理論的基礎上提出的一種較為簡潔明了的犯罪構成理論,其主要內容是將對一行為的評價分為"不法""罪責"兩個部分,不法即行為的違法性,它是一種上位概念,將德日三階層的犯罪構成理論中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和違法性合二為一,縮略為"不法",而其表述的罪責即三階層中的有責性階層。

 

二、德日三階層犯罪構成理論

 

從整體上看,三階層犯罪構成為一個遞進式的犯罪檢驗體系,具有較強的體系性和階梯性。其主要構成為:行為    構成要件該當性

 

違法性、有責性犯罪,其中中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為其主體部分,即所謂的三階部分,而行為僅為開始的輔助性檢驗程序,犯罪系為最后的檢驗結論,因此為了方便理解,我們也常將三階層理論體系表述為:構成要件該當性    違法性    

 

有責性。那么三階層的各個檢驗階層所代表的含義是什么?以下是簡單的介紹與分析。第一,行為。行為嚴格的說系出于三階層體系以外的輔助性檢驗階層,對于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主要在于對以下三個要素的考察1,是否為人的行為2,是否為意識自由下做出的行為3,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嚴重性(社會危害性)。在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違法性判斷的第一步,即對行為本身的定性,該行為是否可以進入三階層的檢驗體系,也應該根據此階段的檢驗結果決定。如果一行為不符合刑法法律之行為時,就可直接認定為不具有違法性,也就直接排除了行為人的刑事違法可能性。以下就行為的具體檢驗程序做簡單介紹。

 

前置檢驗程序:行為

 

1 是否為人的行為。""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更廣義地說,可將人直接定性為自然人和法人,因為關于其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在之后的檢驗層級會再涉及。此步檢驗排除了物(例如動物,植物,無生命的物體)的犯罪可能性。

 

2 行為是否為意識自由下所做出的。意思自由即行為人不受外部因素的強迫威脅并處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具有基本的辨識能力所做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涉及問題討論,夢游殺人,醉酒殺人等能否成立殺人罪?)如果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在意思自由下所做出的,那么行為人的行為也就不具有進入三階層檢驗的必要性。

 

3 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嚴重性social severity。社會嚴重性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一種稱呼,在我國臺灣地區普遍使用,在大陸地區也成為社會危害性,即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對社會產生的實際的危害或是可能的迫切的危害。

 

如果行為具有社會嚴重性,同時又符合前兩步的條件的話,行為即可進入三階層的檢驗階段。注意對行為的檢驗的三個條件是并列關系,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方可進入三階層犯罪檢驗體系。在學習和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過程中我們可能會忽略對于行為本身的定性,多數情況下僅僅依靠三階層的主體檢驗層次是可以正確判斷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但對于一些較難定性的行為就可以從行為的自身性質入手,從而直接排除其構成犯罪的可能性。

 

之后,我們將進入三階層犯罪構成的主體部分,即行為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此三階層的屬于遞進關系,需要逐步按順序進行檢驗,可以看做三層篩子,層層篩選,最終從篩子最底層落出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該當性,通俗的說就是行為構成條件的符合性。當一行為的事實符合法律所事先擬定的禁止性行為的基本條件時,該行為就具備了構成要件該當性。構成要件該當性分為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和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1)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首先,主觀該當性即行為人的主觀意思符合法律擬定的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意思。此處所表述的主觀和我國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中的主觀方面基本等同。即行為人的故意和過失。此處不建議表述為犯罪故意或犯罪過失,因為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沒有判斷行為人有罪之前,我們認為行為人是無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必然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方生的心理態度,數學化公式(必然發生+希望發生,可能發生+希望發生)。具體分析,認識因素:行為人認識到其行為的必然或可能具有社會危害性。意志因素:行為人希望追求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認識因素加意志因素構成了行為人的主觀故意。間接故意指行為人認識到其行為可能發生社會危害的后果,并且放任這種后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數學建模(可能發生+放任發生)。認識因素:行為人認識到其行為的危害結果可能發生。意志因素: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二、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該預見但未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以致導致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應當預見可能+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主觀上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的無認識狀態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特征。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社會危害的結果,但輕信能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已經預見可能+輕信能避免)。認識要素:已經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意志要素:行為人輕信其能避免發生。特殊情況:如果行為人已經預見危害結果必然發生,但仍然輕信其能避免以致發生的,定性為直接故意。客觀上不存在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行為的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行為人主觀又輕信其不存在的情況。

 

對于應當預見的理論解釋:

 

1 客觀標準說:主張一社會一般人是認識水平來衡量。

 

2 主觀標準說:主張以具條件下行為人本身的認識能力與水平來衡量。

 

3 綜合說:以主觀標準為依據,以客觀標準為參考。(個人比較贊同此種觀點)

 

2)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類似于我國四要件理論中的客觀方面,即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的違法符合性。其著重點在于評價一行為的客觀事實的違法性。如果一行為符合刑法法規所擬制的禁止性客觀事實,則行為的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成立。而其具體的客觀事實一般指行為人所做出的侵犯他人法益的危害行為。

 

當一行為同時成立主觀和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時,該行為即符合第一階層的檢驗,成立構成要件該當性,并可以進入下一階層違法性的檢驗。

 

(二)違法性:

 

違法性即行為人的行為滿足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條件而具有違法性,其實在實際的案例判斷中,當一行為滿足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同時一般也就具備了違法性。即某行為具備了構成要件該當性通常也彰顯了行為之違法性,但其表彰可能被違法阻卻事由推翻。在違法性階層的檢驗過程中最主要的檢驗標準即違法阻卻事由。違法阻卻事由是指阻卻行為人行為違法的事實理由。違法阻卻事由的存在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極為重要。如果存在違法阻卻事由,當事人的行為就很可能不具備違法性,也就排除了犯罪的可能性。在違法性檢驗階層,主要就行為人是否存在違法阻卻事由進行討論。違法阻卻事由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基本情形。所謂正當防衛系對現在不法侵害而出于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所指不法侵害即行為人做出的對自身或他人法益的違法侵害。在正當防衛體系中也存在特殊正當防衛,但只有在保護人生安全時才能成立特殊正當防衛,保護其他法益時則不屬于。緊急避險,臺灣地區又稱緊急避難,無實質區別,系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于不得已之行為。緊急避險的本質即避免現實危險在最大限度上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以上對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解釋主要來自臺灣地區的學理解釋,大陸地區解釋請自行翻閱法條。下面就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區別做簡單比較。

 

1 危害來源不同,前者危害只能來源于違法犯罪行為,后者可以是人的侵害,自然侵害,動物的攻擊等。

 

2 行為對象不同,前者防衛對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其本質是一種正義與邪惡的較量。后者的對象必須是第三人,是這是合法行為對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損害,注意此處表述為損害而非侵害,因為緊急避險的當事人主觀并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或過失。

 

3 行為的限制不同,前者是被侵害人在處于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做出防衛行為。后者被侵害人只能在情況緊急時處于迫不得已才能做出對第三方權益的損害行為,而且根據權益平衡原則,被侵害人所損害第三方的法益必須小于或等于其自身可能受到的侵害的法益,否則不成立緊急避險事由。

 

4 行為限度不同,前者所造成了損失可以大于或小于不法侵害,但后者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失必須小于或等于危險可能導致的損害,嚴格意義上說必須小于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

 

5 主體限定不同,前者是公民的法定權利,是警察的法定義務。后者不適用與職務或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其實在大陸法系的理論中違法阻卻事由還包括正當業務行為,被害人承諾,基于推定的承諾行為,自救行為,自損行為,義務沖突等。

 

那么對于違法性階層的推定基本可以得出結論:在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且無違法阻卻事由時,行為構成違法性。并可進入下一階層"有責性"的判定。

 

(三):有責性(罪責)

 

對于有責性的考察主要集中在對行為人自身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價,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通常會考慮到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等要素。例如對于無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以下就有責性的判定做具體分析。我將分為罪責和歸責理論兩部分分別介紹。

 

首先就罪責部分的闡述,按照二階層犯罪構成的理論,簡單的說犯罪等于不法加罪責。不法即違法,是對行為是否違反刑法規范的客觀評價,而罪責是對行為是否具有主觀之可非難性的評價。也就是說,罪責更多的集中于對行為主體因素的考量。在臺灣刑法理論中存在的罪責原則(責任原則)所表述的就是無罪責即無刑罰。那么罪責既是科以行為人刑罰的前提,也是三階層檢驗體系的最后關卡。在對行為人的罪責進行評價時主要著手于三個方面:責任能力、不法意識、寬恕罪責事由。責任能力即具有判斷不法與否的辨別能力和以此辨識而行為的控制能力,責任能力的本質是行為人的辨識和控制能力,而對行為人的辨識和控制能力也要基于行為發生的時間點進行判斷,即行為與罪責同時存在原則。責任能力分為完全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和無責任能力,不同責任能力的行為人會在量刑時給予不同的考慮。不法意識即違法性認識,是一種獨立的罪責要素,所指的是行為人對于其行為的不法性的認識和認識的可能性。在沒有特別事由的情況下通常可以推定其具有不法意識。不法意識分為事實上有認識和事實上無認識兩種情況,事實上無認識又可分為可避免的潛在不法意識和不可避免的禁止性錯誤,當行為人的不法意識出于不可避免的禁止性錯誤是,則排除其罪責之可非難性。

 

就歸責理論的介紹,歸責是指行為人在何種情況下承擔法律責任的標準或準則,它是法律責任制度的核心。歸責原則與免責條件為歸責部分的主要內容,注意免責條件和違法阻卻事由的差異。但就如歸責的定義所表述的一樣,歸責理論在實踐中多是為行為人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提供一個衡量標準,其是在確定行為人的罪責后的確定責任大小的環節。在歸責過程中主要依據責任法定,責任相當,責任自負,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等原則對行為人加以實際判定。但就對于行為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出發,法律也為行為人設置了免責條件一項,具體免責條件如超過訴訟時效,權利人不起訴,過錯人及時有效補救,雙方達成協議等。當行為人具有上述情況時也可以不承擔或減少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如果行為人符合罪責條件,在確定行為人的罪責并對其歸責之后,即完成了三階層的主體檢驗流程,也就對一個行為從刑法學的角度進行了一次完整的評價。如果行為人無罪責,檢驗流程至此中斷,也不能判定行為人的行為為犯罪行為。

 

至此,德日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基本介紹完畢,就個人而言對于三階層的犯罪構成體系更為推崇,其階梯式的遞進推理理論具有更強的邏輯性和實用性,在司法實踐中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和說服力,在體系結構上它完全區別于我國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但在具體理論內容上兩者也可以說是大同小異,所以說理論知識是相似的,關鍵在于將其置于哪種框架中更能夠實現硬件與軟件的優化配置。總結以上,個人對我國刑法犯罪構成理論的改革滿懷憧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