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是指權利主體在行使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時同其他主體的合法民事權利或社會公共利益相矛盾或抵觸的狀態;具體表現為知識產權內部沖突與知識產權外部沖突兩種形式。本文對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認為處理知識產權沖突應該靠一下的原則:權利在先原則,誠信原則,利益平衡原則。

 

【關鍵詞】 知識產權  權利沖突 權利在先 利益平衡 誠信原則

 

一、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概念

 

關于權利沖突的界定,有兩種代表性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權利沖突是指"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利益相矛盾、沖突的權利并存。"[1]另一種觀點認為"由同一客體依法衍生的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觸的法律模態。"[2] 也有觀點認為:"權利沖突應該是指合法性、正當性權利之間發生沖突。" 所謂的"合法性",是指權利的取得是法律授予或至少是法律所不禁止的;"正當性"則是指權利的獲得符合公平、正義、誠信等基本價值理念,具體而言,就是權利的獲得不為惡意,不侵犯他人的權利。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加可取。

 

對于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吳縣會議紀要》認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是指對爭議的智力成果或者標記,原、被告雙方均擁有知識產權。"但是有的學者,從權利主體角度出發,認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是指同一客體上的兩項或兩項以上的知識產權分屬于不同權利主體的法律現象[3]。有的學者,則從法律關系的客體角度考慮,認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是指不同部門知識產權法或民法從不同角度共同保護同一客體,并依法分別獲得不同的知識產權,由于權利主體不同而產生的權利沖突[4]。這兩種觀點與上文中的關于權利的觀點,基本上是相同的。目前,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是指同一知識產權客體衍生的兩項或兩項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觸的權利并存的現象,即同一知識產權客體在某種條件下歸屬于多個主體的法律形態"[5]。筆者認為,通說觀點很合理。

 

同時需要補充的是,另一種觀點:狹義沖突說或真假沖突說。真正的權利沖突不應包括未經已受知識產權法或普通民法保護的知識產權或其他民事權利的權利人的許可,在過失甚至存有惡意的情況下取得的"在后權"是不能與已受保護的"在先權"的抵觸,因為此種所謂的"在后權"并不真正地具有合法性,雖然其在形式上具有法律依據,但實質上它是在侵權的基礎上產生的,是一種"虛擬的、假象的"權利,其不能與真正的在先的合法權利發生沖突,應當構成侵權。 因此筆者認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是指,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是指同一知識產權客體依法衍生的兩項或兩項以上合法的相互矛盾或抵觸的權利并存的現象,即同一知識產權客體在某種條件下合法地歸屬于多個主體的法律形態。

 

二、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產生的原因

 

1、知識產權自身的原因。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產生的本質原因在于知識產權的無體性。知識產權在性質上屬于民事權利,其特性在于客體的非物質性,它不具有物質形態,不占有一定的物理空間,人們不因對知識產權的占有而實際控制它。對于權利人來講,就沒有辦法將權利客體在在地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別人對它的使用也不會發生有形的消耗,而且可以同時被多個人使用而絲毫不被權利人察覺。另外,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時間性的特點,使得權利與權利之間由于地域、時間的交叉引發權利沖突。

 

2、立法上的原因。我國對知識產權采用分散的立法模式,知識產權法上至法律,下至規章,均有所涉及,但主要表現為行政法規、規章,甚至連規章都算不上的規定。這種立法狀況不僅使得知識產權法的內容比較零亂,而且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遺漏、重疊交叉或相互沖突,這是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產生的制度原因。

 

從立法內容進行分析,我國現行立法雖然有關于保護在先權利的規定,但對在先權利的概念、范圍、保護條件均無明文規定,其后果是:一方面,管理機關在審批授權程序中無法判斷具體的申請案是否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從而出現授予或者登記的在后權利與在先權利的沖突;另一方面,商事主體也不能對在先權利有一個全面的認識,以致有意或無意地將他人的在先權利申請或登記為商標權、專利權、商號權或域名權等,使得權利沖突的現象更突出。

 

3、經濟利益的驅動是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外部動因知識產權不僅是一種法權,更是一種極其重要的競爭性資源和無形資產,它能給權利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尤其是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在社會經濟生活中逐漸占據主導地位,知識形態的生產力在知識經濟時代己經成為獨立的、不可替代的、價值巨大的生產力因素,它能直接進入生產過程創造價值,決定著一個社會整體生產力水平的高低。某些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不遵守競爭規則,采取"搭便車"的方式,假冒他人的商標、專利,盜用他人的勞動成果,節約自己的經營成本,利用他人的商業信譽獲得巨額的非法利益。

 

  權利沖突的構成條件

 

1、不同的知識產權競合于同一客體之上知識產權權利沖突以不同的權利競合于同一客體為前提。所謂不同的的權利,是指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但是也包括由不同主體享有的相同種類的知識產權。所謂的同一客體,既包括實質上的同一客體,也包括形式上的同一客體。例如:商標與作品并非實質的同一客體,但是,部分美術作品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商標與作品就成了形式上的同一客體。

 

2、競合于同一客體之上的不同知識產權由不同的主體享有即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權利歸屬于不同的主體,如果權利主體相同則屬于權利重疊,而不是權利沖突。權利沖突以權利競合為前提,但權利競合并不必然導致權利沖突,只有當競合于同一客體之上的不同知識產權由不同主體享有時,才有可能產生權利沖突。

 

3、權利的合法性。

 

"在先權利""在后權利"在時間上盡管有先后之分,但在形式上依據現行法律規定都是合法的。否則,權利之間的關系就不是權利沖突,而是侵權與被侵權的關系。

 

4、知識產權人行使權利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在不同的知識產權人分別享有競合于同一客體之一上的不同權利時,如果不同的權利人都依法行使權利的話,不同的權利仍然可以和平共處,亦即不會處干不正常的抵觸狀態;反之,如果權利人違法行使權利的話,就會產生權利沖突。所謂違法,僅指違反具體的法律規范,而且也包括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如誠實信用原則等。上述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構成要件是就無瑕疵的權利沖突而言的。至于有瑕疵的"權利"沖突,這類沖突在形式上也具備上述要件,所不同的是,在這類"權利"沖突中,一方當事人的"權利"有瑕疵。

 

四、權利沖突的類型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類型,是指依據一定的標準,對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所作的分類。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權利沖突現象紛繁復雜,不同的學者因立論的基礎和考察的角度不相同,其分類也各不相同?;谥R產權的對象在知識產權權利沖突中的重要性,本文以對象作為標準,將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分為兩大類:即知識產權之間的權利沖突和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權利沖突。

 

1、知識產權之間的沖突

 

知識產權之間的沖突,主要特點在于不同主體對同一對象即特定智力產品本身的控制、支配和利用所產生的財產利益沖突。知識產權是由眾多子權利構成的權利體系,因此,知識產權內部的權利沖突亦相當復雜,根據其性質,還可以具體分為兩類:同一類別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與不同類別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

 

(1)同一類別知識產權的沖突。

 

同一類別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是指在同一類別的知識產權之間所發生的權利沖突。例如,商標權與商標權之間、專利權與專利權之間、商號權與商號權之間的沖突等等。

 

(2)不同類別知識產權的沖突。

 

不同類別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是指在不同類別的知識產權之間所發生的權利沖突。例如,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商標權與專利權之間、著作權與專利權之間的沖突等等?,F實社會中大量存在的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現象便是此種類型的權利沖突。

 

2、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沖突

 

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沖突,主要是指知識產權和人格權的沖突,具體來說是知識產權和姓名權、肖像權的沖突。這些沖突和知識產權內部各具體權利間的沖突有所不同。知識產權和人格權之所以能發生沖突,是因為凝聚了人文信息的智力成果涉及人的情感、歷史、社會生存環境等與民事主體人格的完善與維護有著利益聯系,這些利益也成為人格權的客體。知識產權和姓名權、肖像權的沖突,一般都是在后的知識產權與在先的姓名權、肖像權等民事權利發生的沖突。

 

五、權利沖突處理原則

 

1、權利衡平原則。

 

法作為社會關系的調整器,與利益有著密切的關系。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內容就是調整知識產權關系中的各種利益關系,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各方利益。知識產權制度一方面賦予權利人對智慧創作物的獨占權,另一方面又鼓勵權利人公開智慧創作物,允許社會公眾合理接近、利用智慧創作物,以保證知識成果的不斷創新,又促進知識成果的傳播與再創造。權利沖突源于對利益的爭奪,其實質是利益沖突,因此,解決權利沖突,事實上是尋找各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同時也是尋求各權利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所以,解決權利沖突要充分考慮到充分考慮到合法、公平原則,使各權利人之間及各權利人與社會之間達到利益平衡,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

 

2、保護合法在先權利原則。

 

保護合法在先權利原則是指在知識產權權利發生沖突時,保護獲得權利在先的知識產權的規則。該原則要求在后權利的設立與行使不得侵犯或者妨礙他人依法取得并受法律保護的在先權利。保護合法在先權利原則是各國解決權利沖突普遍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也體現在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國際公約中,如《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五第二款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侵犯被請求保護的國家權利人的既得權利,否則,不予核準注冊,已核準注冊的應當撤銷。"TRIPS協議也有類似的規定??梢娫撛瓌t的適用已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

 

3、禁止混淆原則。

 

所謂混淆是指在先權利與在后權利所標識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類似,使相關公眾或消費者產生誤認,這種誤認不僅損害了權利人雙方或一方的經濟利益,同時也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在知識經濟時代,新的知識產權客體不斷涌現,知識產權種類呈現多樣化、復雜性的趨勢,因此要求各種知識產權之間絕對不相同或者不近似是很難做到的,也是沒有必要的,法律不可能賦予權利人對知識產權的絕對獨占權,即同一知識產權可能同時被多個主體享有。所以,同一知識產權同時被多個主體享有是否應予禁止,關鍵要看是否會使相關公眾或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的后果,回答是肯定的則應予以禁止。

 

六、小結

 

本文從權利及權利沖突入手,通過對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概念、構成、類型、產生的原因和解決的基本原則等進行分析,探討了在避免和解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問題的過程中,如何做到既尊重合法權利,又兼顧各方利益,達到效益最大化這一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實踐所追求的理想目標。而要實現這一目標,保護在先權利、利益平衡、意思自治(當事人協商)這三大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是解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必要原則,而對這些原則如何在立法上加以細化,如何作為司法裁量的指導原則被正確運用,則需要不斷地探索。

 

 

參考文獻:

 

[1] 錢明星.物權法原理[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34.

 

[2] 譚筱清.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理論與判解研究[M].蘇州大學出版社.2004.4.

 

[3] 陶鑫良.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需要法律整合[N],中國專利報,1997-8-25.

 

[4]  鄭成思.知識產權論[M].法律出版社.1998.361

 

[5]  譚筱清.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理論與判解研究[M].蘇州大學出版社.2004.4.

 

[6]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