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父母能否拒付撫育費?
作者:興園 發布時間:2013-05-06 瀏覽次數:496
馬某與楊某因離婚糾紛起訴到法院,審理后雙方調解離婚,婚生女楊夢(4歲)隨母親馬某一起生活,楊某每月負擔子女撫育費500元。后馬某與李某再婚,為方便稱呼和生活,馬某將楊夢的姓名變更為李欣。楊某知道后以女兒更改姓名未經其同意為由拒絕履行支付撫育費的義務。為此,馬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楊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與傳票,但楊某仍拒絕履行義務。能否對楊某強制執行,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楊夢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馬某在未取得另一監護人楊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孩子姓名變更為李欣,致使楊某拒絕支付子女撫育費,且生效法律文書中撫育費的權利主體也是楊夢,不是李欣,所以案件不能強制執行,應裁定中止執行,待雙方對子女姓名問題解決后再恢復執行。
另一種意見認為,楊夢與楊某的父女關系“與生俱來”,不論楊夢是否變更為李欣,都不妨礙父女關系的成立,楊某都負有撫育子女的義務,且法院判決己生效,楊某應當按期支付子女撫育費。雖然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撫育費權利主體是楊夢,但雙方對李欣就是楊夢并無爭議,因此,楊某執行過程中拒不履行支付子女撫育費的義務,法院應強制執行。但應告知楊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恢復楊夢姓名的訴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中,楊夢是楊某的女兒,雙方的父女關系不因馬某與楊某婚姻關系的終結而終結,無論姓名是否變更,楊某均負有撫育李欣并支付撫育費的義務。法律文書生效后,楊夢姓名變更為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