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罰金刑的存在價值
作者:莊倩倩 發布時間:2013-05-03 瀏覽次數:842
摘要:罰金刑作為一種刑罰方法,其存在與否,曾引起曠日持久的爭論。本文就罰金刑的優點與缺陷進行分析,對它的價值進行理論分析。罰金刑有其獨特的優點,亦有其與生俱來的不足與缺陷,但是利大于弊
關鍵字:罰金刑;優點;缺陷;價值評價;完善
我國刑法規定,罰金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該定義表明罰金刑具有如下特點:一是,罰金刑是一種刑罰方法,它不同于行政罰款,罰金是由刑法規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適用于犯罪人,而行政罰款則不是。二是,罰金刑由法院根據刑法的規定適用,因為罰金是一種刑罰方法,所以只能由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才能判處。三是,罰金刑只能對觸犯刑律的犯罪人適用,沒有觸犯刑律而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只能適用相應的非刑罰方法。四是,罰金刑以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為內容,這是罰金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最大區別。
罰金刑在各個國家的刑罰體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有的作為附加刑予以規定,有的作為主刑規定。在市場條件不斷發展的我國,罰金刑具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隨著社會的發展,金錢具有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罰金刑通過剝奪犯罪人以金錢作為媒介的平等和自由來保護整個社會的平等和自由秩序。
一 罰金刑的利弊分析
(一)罰金刑的優點
罰金刑作為一種刑罰方法,具有廣泛的優越性,其中有不少方面是其他刑罰無法替代的。罰金刑的優點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 罰金刑是對貪利性犯罪和輕微犯罪的最有效的刑罰方法。貪利性犯罪中,犯罪人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利益,在刑罰處罰方面,對犯罪人處以金錢上的懲罰,使犯罪人覺得貪利性犯罪無利可圖或者得不償失,并認識到犯罪不是營利之道,這樣可以從根源上減少這方面的犯罪。對于輕微犯罪,因為犯罪人的主觀惡性比較小,只要一般的懲罰就足以產生震懾并使其不愿再犯,所以在刑罰方法中,對輕微犯罪選用罰金刑是最好的選擇。
2 罰金刑是懲罰法人犯罪的最好方法。法人由于起特殊性,并不能承受自由刑和生命刑。但是法人有自己的財產,并且法人犯罪通常是一種有組織的集團犯罪,法人從中獲取大的利益,因此對法人犯罪處以罰金刑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是可行的。目前,我國刑事立法中,罰金刑是處罰法人的唯一刑罰方法。
3 罰金刑可避免犯罪人對社會生活的不適應。刑罰的目的就是為了預防犯罪,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特殊預防的目的要求罪犯改過自新重新做人。但是自由刑犯罪人與社會完全隔離,出獄后一般很難適應社會生活。而罰金刑對犯罪人不予關押,不改變犯罪人所處的環境,因而可以最大限度減少避免犯罪人對社會生活的不適應。
4 罰金刑可以避免犯罪人在獄中交叉感染。眾所周知,監獄和勞改場所是關押和改造各種犯罪人的地方,難免會交流犯罪方法,增加對社會的仇視情緒。但是對判處罰金刑的犯罪人而言,因其不必在獄中服刑,可以有效的避免其感染惡習。
5 罰金刑適用的經濟性。對于生命刑,國家不必投入,也沒有收入。對自由刑的執行國家需投入大量的財力物力,雖然可以強制犯罪人勞動創造價值,但是國家的代價也非同一般。國家通過強制犯罪人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不僅給國家增加收入,而且不必為改造犯罪人支出相應的監管費用。即使是附加適用的話也不影響犯罪人為社會創造價值。
6 罰金刑適用簡便,操作靈活。罰金刑的適用方式有四種,單科罰金,選科罰金,并處罰金,易科罰金。罰金刑是以剝奪犯罪人的金錢為內容的,金錢是最容易量化的,所以在對犯罪人處以刑罰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適當的處罰數額。
7 罰金刑在發生誤判時極易被糾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時難免會有誤判,生命刑是絕對無法挽回的,自由刑在糾正的時候可以釋放犯罪人,還他自由,但是他已經失去的自由是無可挽回的。只有適用罰金刑在發現誤判時,可以通過返還原繳納的罰金款的方式加以徹底糾正,這是其他刑罰無可比擬的。
(二)罰金刑的缺陷
罰金刑具有諸多的優點使其得以廣泛的適用,但是罰金刑自身有其不少的缺陷和不足,表現為如下幾點:
1 罰金刑具有不平等性。根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犯相同罪行的犯罪人處以相同數額的罰金,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是實質上并不平等。因為相同數目的金錢對于家財萬貫的人來說無異于九牛一毛,而對于貧窮的人來說,那一筆罰金則意味著他將傾家蕩產甚至負債累累。因此相同的罰金其效果是不一樣的,在實質上是不平等的。
2 罰金刑容易造成以罰代刑。在單科罰金刑的時候,由于剝奪犯罪人一定的金錢,因而容易造成以錢贖罪,以刑代罰的印象,使人誤以為金錢萬能,使有錢人無所顧忌,窮人產生不平衡心理,有損刑罰的嚴肅性,降低刑罰的威懾力與法律的權威性。
3 罰金刑可能殃及無辜。由于自由與生命和人身不可分離,因此不會牽連到他人,但是金錢是與人身可以分離的,所以罰金刑的后果往往會殃及犯罪人以外的人。如父母替子女支付罰金,親友為犯罪人支付罰金等。"罰金可能是受刑者以為的人代為支付,因而刑罰將會關系對犯罪者處分的意義。并且以剝奪一定金錢為內容的罰金刑,從其性質來說,哪里也沒有保證受刑者以外的人不支付。因為他人可能代受刑者支付,例如父母代孩子支付罰金。"
4 犯罪人容易逃避罰金刑制裁。罰金刑的執行以犯罪人擁有一定的數額金錢為基礎,但是金錢是可以與人身分離的。犯罪人為了逃避處罰,很可能在罰金刑執行前轉移或隱藏其財產,使罰金刑難以執行,從而逃避罰金刑的制裁,使罰金刑在某種程度上形同虛設。
5 罰金刑容易導致新的犯罪。罰金刑是以強制犯罪人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為內容的,犯罪人很可能沒有錢支付罰金,也可能在繳納罰金后沒有生活來源,為了繳納罰金,為了能有生活來源,有的犯罪人很可能不惜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以盜竊,搶劫,詐騙等手段獲得錢財,由此產生新的犯罪。
二 罰金刑的價值評價
罰金刑的利弊優劣的爭論曠日持久,筆者認為,對罰金刑的認識應從總體把握,對其價值分析如下:
(一)用罰金刑是輕刑化思想的體現
輕刑化是對于重刑化而言的,輕刑化的本質就是刑罰向輕緩化發展。在刑法的報復時代和威嚇時代,人們都注重重刑化,隨著社會的進步,文明的發展,人道主義精神得到弘揚,在刑事立法與司法過程中,越來越注重體現輕刑化思想。人類在經歷了刑罰的殘酷性之后,理性地選擇了輕刑化的道路。"頻繁的處罰是政府軟弱或懶惰的表現。每個過失者都可能在某些事務上成為有用的人。如非對他們的饒恕意味著危險,他就不應被處死,哪怕是為了殺一儆百" "法律過于嚴厲,反阻礙了法律的實施,如果刑罰殘酷無度,則往往反而不處罰了" 由此可見,刑罰趨于輕緩化是人們的共識。事實上,輕刑化也是刑法謙抑性精神的具體體現。"關于謙抑性的第二個含義的問題是,對于已經確定為犯罪的行為,如果以較輕的刑事責任方式足以抑制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就不要用較重的刑事責任方式。這就要改變重刑優于輕刑的觀念。"
所謂輕刑化就是指"國家在刑事立法或刑事審判過程中,對于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的行為,能動用較輕刑罰就能達到的最佳效果的,就絕不動用較重的刑罰為內容" 輕刑化以能動用較輕刑罰就能達到刑罰的最佳效果的,就絕不動用較重的刑罰為內容,也就是說在刑罰必要性的原則下,盡量運用較輕的刑罰對待犯罪。一般而言,身體刑重于一切金錢刑,最小的身體刑也重于任意金錢刑,因為身體刑給予犯罪人的痛苦是直接的,而財產刑給予的痛苦是間接的。所以不管什么身體刑,即使再輕微,也比任何金錢刑具有威力。罰金刑作為一種金錢刑,它的適用很好地體現了刑罰輕緩化思想,但罰金刑不是對任何犯罪類型都適用的,如對輕微犯罪,若科以自由刑的話,很可能沒有達到較化的目的,在監獄等執行場所發生犯罪交叉感染等情況,無法達到刑罰目的,而且科以自由刑往往給犯罪人留下終生的污點,在社會上受到歧視,這相對于輕微犯罪的犯罪人而言過于嚴厲。而若科以罰金刑,則可以很好地避免科以自由刑的種種弊端,而且對犯罪人處以金錢上的處罰,相對于輕微犯罪,已經足以對其產生震懾并使其不愿再犯,達到預防的刑罰目的。由此,罰金刑的適用是適應刑罰輕緩化趨勢的發展。
(二)在一定情況下,罰金刑優于自由刑
自由刑是現代刑罰體系的中心,這表現在:首先,各國刑罰中的主刑,除對少數嚴重犯罪規定處以死刑外,主要刑種均為自由刑;其次,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判處自由刑的機會占有很大比重;其三,自由刑是緩刑,假釋,減刑等刑罰制度的基礎性刑種;最后,現代自由刑的主要功能是對罪犯進行矯正與改造,使實現特殊預防目的的主要手段。本文所指自由刑特指短期自由刑。
單科罰金刑,作為罰金刑的替代刑在20世紀后逐漸擴大適用的。分析其得失取舍應先首先參照短期自由刑的情況。短期自由刑關押時間短,難以發揮刑罰改造的功能,反而使犯罪人在獄中互染惡習。而且短期自由刑還存在一般自由刑本身具有的矛盾性,如蘇聯法學博士A.M.雅科夫列夫分析的那樣:第一,自由刑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使人適應社會正常條件下的生活,卻又不得不把他與社會隔離開。第二,雖然力求使犯罪人適應在正常的勞動環境中生活,應適應自由條件下的生活,卻又要把他放在與自由公民的生活截然不同的環境中。對于一個人來說,剝奪自由基本上是一種不正常的和不自然的狀態。第三,雖然希望以正確的觀念取代犯罪人頭腦中的有害想法和習慣,希望他能養成有益于社會的品質。可是,又要把他同其他犯罪人放在一起,而在這里卻容易相互傳染各種惡習。第四,為了不重新犯罪,一個人應能跨過通往自由的大門,在正確的道路上積極地活動。從事公益活動的本領是一個人和罪惡的生活方式徹底決裂的不可缺少的條件,然而,自由刑卻使人失去很大一部分獨立活動的能力,養成一種按照定好的規則被動行動的習慣。 由此可見,對于過失犯罪以及其他輕微犯罪,單處罰金存在的問題,在短期自由刑中也存在。但罰金刑能夠給國家減少獄政開支以及避免短期在獄中傳染惡習等長處,短期自由刑卻不具有。罰金刑與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兩相權衡,一般情況下適用罰金刑優于短期自由刑。
(三)罰金刑不同于以罰代刑,有自身的相對平等性
否定罰金刑的理由之一是罰金刑給人造成以錢贖罪以罰代刑的印象,容易淡化刑罰觀點。長期的封建法律制度在人們的觀念中根深蒂固,在漫長的封建社會中,罰基本上與刑分開,未進入五刑。罰為贖罪以金,作為權勢的象征,這種觀念還有一定的影響。這種觀念在我國比較流行,西方發達國家現在基本沒有此看法,他們認為"金錢是自由的凝集物,它是一種事實,因此剝奪金錢就限制了消費,能使人感到很大痛苦。" 在現代社會中,罰金已作為與生命刑、自由刑相提并論的刑罰之一。對行為人處以罰金刑必定是該行為人已經構成犯罪。盡管罰金刑的內容是剝奪犯罪人的金錢,但作為刑罰方法標志著國家對其譴責的嚴厲性,不同與一般的民事經濟處罰。法律意義上的所謂以罰代刑是指"某些行政執法部門,對已構成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擅自作罰款處理了事的行為" 這種做法是極其錯誤的,是對法制的破壞,應當加以糾正。因此,不能將罰金與"以罰代刑"混為一談。科處罰金不會放縱罪犯,因為單科罰金是有條件的,只對過失犯罪和少數不宜關押的初犯、輕微犯罪才能適用。而這已能很好地達到刑罰預防的目的,對嚴重犯罪則并科罰金,其刑罰效應超過判處單一刑罰。這樣,富人犯了重罪即使有再多的錢也會被剝奪自由,如舉世矚目的美國拳擊運動員泰森強奸案。
如前所述,罰金刑雖然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性,但實質上具有不平等性,這也成為許多人否定罰金刑的一個理由。這種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所有的刑罰都只是具有相對的平等性,絕對的平等是不存在的,只不過是由于罰金刑更加外觀,更加簡單一些,相對來說容易感受到罷了。英國著名的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曾經從罪刑相稱這個角度對此作過精辟的論述,他說:"相同的名義之刑不是相同的實在之刑。年齡、性別、等級、命運和許多其他情節,應該調整對相同之罪的刑罰。如果罪行是人身傷害,同樣的財產刑對富人無足輕重,而對窮人則沉重不堪;同樣的刑罰可能給某一等級的人打上恥辱的烙印,而對于低等級之人則可能毫無影響;同樣的監禁對一個商人可能是毀滅性的打擊,對一個體弱多病的老人無異于死刑;對一個婦女可能意味著終生的侮辱,而對其他人則可能無關緊要。" 可見,不僅罰金刑,其他相同的刑罰方法對不同的人而言,其懲罰力度也是不同的。從這個意義上講,絕對的刑罰平等是不存在的。任何改革刑罰的措施都不可能達到絕對的平等,罰金刑及其改革過程也不能違反這一規律。有的學者為了實現絕對的平等,建議在立法上規定從犯罪人的支付能力作為決定罰金數額的依據或主要根據,是不合理的,因為會產生刑法面前富者與貧者的新的不平等。只要堅持罪行法定原則和罪行相適應原則,就可以認為罰金刑具有平等性,使罰金刑的相對平等性更加發揮其優勢,使它的利大于弊。
我國的新舊刑法典體系中都設有罰金刑這一刑種,但是比起舊的刑法典,新刑法的進步是明顯的:首先,新刑法在總則中關于犯罪主體的規定,在自然人犯罪之外,增加了單位犯罪,并且與之相適應將罰金刑作為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在分則增加了適用罰金刑的罪名,擴大了罰金刑的適用范圍;其次,罰金刑的適用方式更加多樣化,舊刑法對罰金刑的規定有選處罰金、并處罰金、選處罰金或者并處罰金三種,新刑法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單處罰金的適用方式;最后,新刑法在罰金刑的數額確定上采取了比例制、倍數制、特定數額制,在罰金刑的執行制度上增加了隨時追繳制和民事賠償優先制。參照舊刑法,新刑法在罰金刑制度方面的進步是明顯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如罰金刑在刑罰體系中的地位偏低,司法人員對罰金刑仍不夠重視;擴大罰金刑的適用范圍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技巧的銜接矛盾;罰金數額的確定原則、標準存在漏洞;罰金刑的執行制度仍有欠缺;罰金刑的適用方式還有不足等等
三、罰金刑的完善
(一)將罰金刑提升為主刑,擴大具體罪名的適用范圍
在當今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罰金刑的經濟性是現有所有刑罰種類所無法比擬的。作為懲罰犯罪、預防犯罪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罰金刑已具備了主刑的功能和特性,將其地位上升為主刑后,會減少其他主刑的適用,降低我國刑罰總體適用的烈度,有利于改變我國現階段刑罰結構總體偏重的局面,與世界刑罰輕緩化的發展趨勢暗合。除罰金刑傳統適用領域外,可進一步擴大其適用范圍,普遍適用罰金刑。如果犯罪的主體主觀惡性小,改造難度低,通過適用罰金刑對國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能體現罰當其罪的罪刑均衡原則,同時還可減少自由刑適用的負面影響的,對這類犯罪可增加罰金刑地適用,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犯罪。
(二)限制罰金刑適用范圍
1、對累犯、貫犯不宜采用單科罰金。因為這類犯罪人大都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更大,各國法律上幾乎無例外地專門規定了予以從嚴懲處。若對其單科罰金,既無威懾之能又無教育之功,難以實現刑法的目的,反而可能更促其在社會上使用犯罪手段以撈回被罰處錢財。 由于罰金刑并科使用時具有增大懲罰力度的效應,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犯罪人自身的經濟狀況,對累犯、貫犯并處罰金,主要在自由刑上來體現處罰的力度。
2、對未成年犯罪不宜適用罰金刑。因為我國實行9年制義務教育,未成年人在讀書期間沒有收入來源,這就決定了對絕大多數未成年犯罪本人沒有承受罰金刑的能力,不宜單處或并處罰金刑。若由父母或親屬代為繳納則有悖于罪行自負不株連他人的原則。且未成年人認識能力有限,僅適用罰金刑,可能使他們產生錢能贖罪的錯誤思想,破壞正常的刑罰觀念和法制權威,難以發揮罰金刑的獨特功能。因此,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盡量不判處罰金刑;即使判處罰金刑的也應免除其執行。
3、考慮犯罪人的經濟能力。在判處罰金刑、決定罰金的數量時,應充分考慮犯罪人的現有經濟能力及潛在的經濟能力;對于具有經濟能力的人,應判處與犯罪相適應的罰金;對于明顯沒有繳納能力的犯罪人,不宜判處罰金或判處少量罰金,這樣可以克服罰金刑可能導致的不公正。
(三)健全罰金刑執行機制
著名的法學家貝卡里亞認為:對于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即使刑罰是有節制的,它的確定性也比聯系著一線不受處罰希望的可怕刑罰所造成的恐懼更令人印象深刻。因此必須保證罰金刑執行落實,對于司法實踐中罰金刑執行難的問題,筆者有如下建議:
1、多實行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是在判決所確定的期限內,分多次強制犯罪分子把判決所確定的罰金額全部繳清。對于罰金數額較多,犯罪分子無力一次繳納或盡管罰金數額不多,但犯罪分子的經濟能力較差而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應適用分期繳納。同時,對犯罪人有能力一次繳納能力的,也可以適用分期繳納,這樣可以延長罰金刑的效果。
2、強制繳納。強迫犯罪分子繳納罰金既強制繳納。有些犯罪人有足夠繳納罰金的金錢或雖沒有金錢但有其他的財產可以變賣以繳納罰金,卻故意隱瞞自己的經濟狀況,或積極地轉移財產而拒不繳納罰金的,法院可在判決所確定的繳納期限屆滿第二日起強制其繳納,如查封犯罪人的財產。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及其家屬有積極或消極減少財產的行為的,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都可以先行扣押、查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財產。
3、減免罰金繳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中規定,犯罪人因不可抗拒的災難而使繳納罰金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減少罰金數額或免除罰金繳納。這里的不可抗拒的災難主要指水災、火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犯罪人因病重、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需要犯罪人撫養的近親屬換有重病,需支付巨額醫藥費等。對犯罪人減免罰金繳納是基于刑罰執行的人道主義精神,因此在實際應用中要嚴格執行罰金繳納減免的條件。
綜上所述,罰金刑有其無從回避的缺陷和不足之處,但它所具有的優點是其他刑罰無法替代的。我們在適用罰金刑時應揚長避短,充分發揮其優勢,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我國的罰金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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