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62日,韓某駕駛蘇NHG***重型貨車與李某某駕駛的蘇NNN***號貨車發生碰撞,造成韓某、李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2618日,公安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證明,因事故發生時,事故路口未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現有證據無法查清任何一方當事人有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事故原因無法完全查清。但韓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事故發生后,李某某起訴至法院,因上述車輛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等險種,李某某要求韓某及該保險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012102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李某某120000元,其余損失由韓某賠償事故責任的50﹪。判決生效后,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120000元的賠償義務。后該保險公司以韓某系無證駕駛,保險公司在賠償損失后,依法享有追償權為由,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韓某給付其墊付的保險賠償款120000元。

 

在審理本案時,對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償款享有追償權無疑義,但對是否享有全額追償權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韓某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墊付保險賠償款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鑒于法院判決韓某承擔事故責任比例為50﹪,則韓某應在其責任限額內向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即承擔金額為60000元(120000元×50﹪)的給付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對韓某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款賠付責任后,因交強險的賠付不按過錯責任比例分擔,且根據交強險對違法行為的制約性規定原則,及侵權法中侵權行為的終局性過錯賠償責任原則,韓某應將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賠償款全額支付給原告。鑒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第三者損失120000元,且該公司已實際履行,故韓某依法應給付保險公司保險賠償款120000元。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三)……。……。”。該條款是對保險人承擔交強險賠償義務的除外責任的情形規定,體現了對被保險人違法行為的制約性原則,以及致害人終局性過錯損害賠償責任原則。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三)……。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該條款亦規定了駕駛人在無證駕駛等三種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是最高院在繼交強險關于保險人在特殊情形下僅承擔“搶救費用”的墊付責任規定之后,為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嚴格制約被保險人的違法行為,所作的更為全面的司法解釋。另依據該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便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在駕駛人存在該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依然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對第三人不按過錯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韓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致害人韓某追償,韓某依法應將保險公司墊付的賠償款全額支付給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