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陵法院在司法拍賣程序中發現,司法拍賣存在成交率、增值率“兩低”的問題。以2012年度為例,該院共對23個標的進行了拍賣,成交10宗,成交率為43.48%,且均是二拍、三拍成交,成交價均在評估價基礎上下降了20%——30%。對此問題,廣陵法院認真分析了原因并提出對策。

 

一、分析成交率低的原因

 

1、信息傳播能力有限。目前拍賣公告大多在《揚州晚報》上發布,版面不醒目,許多人并未留意。而多大程度上公開拍賣信息,直接決定參與競拍的人數,影響到拍賣結果。

 

2、評估價偏高。目前的評估價為參照市場價格的含稅價,而拍賣規則中往往又要求競買人承擔所有的交易稅費,成交后買受人還要另付拍賣傭金,而一拍按規定保留價為評估價,因此,如果成交,競買人實際上在市場價格基礎上多支付一次稅費以及5%的拍賣傭金,因而,目前一拍均流拍。另外,評估機構是依據評估價收取評估費,也會一定程度上造成評估價偏高。

 

3、拍賣標的存在瑕疵。人們對法院的拍賣物在心理上總存在一點抵觸,除非存在價格優勢。另外,法院在標的的交付上存在一定難度,往往承諾的交付周期較長。

 

4、拍賣款的交付要求高。拍賣成交款往往要求在拍賣成交后十天內直接向法院交付,且必需現金交付,不能貸款,這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競買人。

 

5、拍賣現場監管困難。拍賣現場常常會出現兩種現象:一種現象是輪番競價,迅速拉高氣氛,即使老道的買家腹中有數,卻也難免被裹挾叫價,最終因非理性競價導致成交但拍賣款不能到賬;另一種現象是拍賣師與買方串標不叫價,導致流拍。

 

二、針對成交率低的原因提出對策

 

1、 統一評估標準。規定評估價為不含稅價格,且應結合市場價格,同時考慮標的自身瑕疵的存在,評估價就低不就高。另外,建議評估公司在出具的評估報告中加入技術報告部分,讓意向買家看到交易案例,增加對標的物評估價的理解與接受。

 

2、 加大執行力度。意向買家在競買成功后都希望在最短的時間內取得標的物,但如果因被執行人不配合,法院在標的的交付上存在重重障礙,往往承諾的交付周期比較長,挫傷了部分競買人的積極性,因此,法院應在及時交付標的物上下功夫。

 

3、 改革拍賣模式。可將拍賣標的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主要指房地產)兩種類別進行拍賣。不動產由于存在地域限制,可借鑒重慶的拍賣模式­——交由市房產交易所統一拍賣。因為房產交易所是眾所周知的房地產交易市場,法院借用該成熟的交易平臺,不僅擴大了信息傳播的廣度和深度,而且可以給意向買家提供價格上的比較與參考;再者,還能節省一大筆傭金,降低了交易成本,從而也能大大地提高拍賣成交率以及拍賣成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