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寧法院關于校園傷害糾紛涉訴情況的調研報告
作者:劉克軍 馬亦佳 發布時間:2013-05-03 瀏覽次數:818
學生在校期間,因各種意外事件引發的人身傷害時有發生,每一起意外傷害的發生,不僅給受害者本人造成身體和心理上的痛苦,而且給家庭學校造成一定的經濟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沖擊著校園正常的教學秩序,也給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帶來無形的壓力與挑戰。因此積極預防校園傷害糾紛對于減輕家庭和學校負擔,穩定校園教學秩序,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本文以我院2006年以來審結的校園傷害案件為對象進行統計分析,梳理此類糾紛的特點和發生原因,提出預防糾紛對策。 一、校園傷害糾紛審理情況 圖一2006年至2012年天寧法院校園傷害案件收案情況 圖二:2006年至2012年天寧法院校園傷害案件審結情況
從以上數據分析可以看出,校園意外傷害案件總體數量每年呈上升趨勢,案件數量雖不多,但由于糾紛產生原因較為復雜,矛盾雙方對過錯責任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審理過程中也很難完全分清雙方責任,給服判息訴和調解工作帶來了一定困難。針對這一問題,天寧法院先后通過深入校園走訪教師、學生,牽頭召開由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學生家長、學生代表共同參加的校園傷害糾紛預防及應對座談會等形式,進行調研,尋找解決此類糾紛的途徑,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維護校園正常的教學秩序,建立平安和諧校園。
二、校園傷害事故之成因分析
(一)學生自身方面的因素
由于認知能力和生活閱歷的局限,低年級學生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往往在沒有家長監護的情況下,因好奇、好玩或調皮打鬧而導致傷害事故,如我院受理的(2009)天少民初字第174號案件中,兩被告在體育課上打鬧推搡,導致原告摔倒,骨折。高年級學生雖然具備一定的安全保護意識,但青春期特有的強烈自尊心和爭強好勝心理,使之在處理人際關系矛盾時,往往因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和法制意識而采取簡單甚至極端的做法,從而釀成傷害事故。如學生違反法律、法規、制度,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導致的傷害;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導致的傷害等。
(二)學校管理方面的因素
1、學校管理上的缺失。有個別學校在具體管理工作上沒有抓嚴抓實,缺乏對學生良好思想行為習慣及法制意識的培養教育,沒有相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教育措施,尤其是在細節處和預見性上重視不夠。有的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有的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的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等等。
2、少數教師責任心的缺失。個別教師職業責任心不強,忽視了學生可能發生的安全隱患,如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教師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教師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如我院2008年審理的王某某訴某小學一案中,王某某在上體育課的過程中摔倒,導致頭部摔傷,事發后,王某某向老師稱有惡心、想嘔吐的癥狀。但因老師缺乏醫學常識,僅查看王某某頭部,發現外傷并不嚴重,沒有做進一步處理,因錯過最佳治療時機,造成王某某左顳部硬膜外血腫,構成殘疾;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對未成年人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教師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教師體罰學生導致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等。
(二)家庭教育方面的因素
很多學生家長對子女的教育過分依賴于學校,而學生在校時間較長,課余作業負擔較重,致使家長和子女缺少足夠的時間交流和溝通;一些家長本身的思想文化素質較低,難以提供給子女良好的家庭教育;部分家長教育子女方式方法不當,過分寵溺子女,使其養成許多不良習慣,如逞強好勝、不能吃虧,還有一些性格偏執、脆弱,當一旦和老師、同學產生糾紛,往往有過激行為,種種因素導致學生在家庭內部安全教育的缺失,從而為傷害案件的發生埋下了隱患。
(三)社會環境方面的因素
緊張的學習壓力,程式的校園生活,使很多學生渴望了解和接觸社會,而現代社會發達的傳播媒體充斥著良莠不齊的紛繁信息,是非美丑辨別能力差的學生往往會接受和效仿其中一些不良的東西,學生控制能力較差,為尋求刺激而盲目效仿,很易發生校園傷害案件。
三、對策建議
由于造成校園傷害事故原因是多樣的,涉及的主體也是多方面的,因此應對校園傷害糾紛需要學校、法院、家庭等全社會多方面聯動,整合力量,采取針對性的措施,才能化解糾紛,有效預防校園傷害糾紛的發生。
(一)法院方面
1、樹立調解優先的審判理念,以和緩的方式化解糾紛。校園傷害案件的當事人主要為學校與學生,二者在訴訟中是原告與被告的關系,在教學過程中又是教育的提供者與接受者的關系。在處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為了良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既要處理好訴訟中的關系,也要兼顧訴訟外的關系,這就要求處理校園意外傷害案件過程中,充分考慮訴訟主體之間的特殊關系,盡量避免因訴訟中關系影響訴訟外的關系。為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法院在校園傷害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應樹立調解優先的原則,鼓勵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協商,盡力促成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意見,軟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2、整合社會資源,形成調解合力,借助多方力量化解矛盾糾紛。針對一些分歧較大的案件,引入社會力量進行調解,整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關工委、社區等多方資源,聯合調解、多方調解,力爭做到案結事了。通過個案的審理,與各相關單位形成聯合調解機制,并落實各單位聯系人,建立疑難復雜案件聯合調解工作小組。通過整合社會資源,多方調解、聯合調解的工作機制,化解糾紛。
3、搭建司法建議平臺,聯手學校力量,聯動做好校園安全工作。為營造一個良好的校園安全環境,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要不滿足于就案論案,通過案件的審理,及時查找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原因,并有針對性向對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力爭做到審結一件,預防一批,避免同樣的校園傷害事件重復發生。
4、開展安全講座,普及安全知識,聯合各部門定期排查事故隱患。法院在審理案件的同時,應堅持能動司法的理念,積極拓展庭審延伸工作。走進校園進行安全知識講座,結合審判中遇到的典型案例,進行安全教育工作。結合審判實踐,聯合學校、安檢職能部門,對轄區學校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審判中發現,出現校園意外傷害案件的一些學校,或多或少存在安全隱患。為消除安全隱患,防止類似的事故再度發生,法院可會同安檢職能部門的專業人員,定期對學校各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建議。
(二)學校方面
1、熟悉法律法規,加強安全教育。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對教學管理人員的培訓,認真學習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江蘇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學校還應采取生動活潑形式多樣的形式,對學生經常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增強學生自我預防、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救助、互相救助的能力,同時加強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的養成,將教育落到實處,抓到細處。
2、加強教師管理,規范管理模式。學校要加強對老師工作責任心的強化,要求老師切實履行好管理、教育、保護義務。比如在課間或上體育課時,教師不僅要做好安全提醒,同時,發現同學們有危險行為或攜帶危險物品時必須及時制止,也可以將這些行為告知孩子的家長。學校應進行一些基本醫療知識的培訓,傷害事件發生后,及時采取措施制止損害發生,對受傷害的學生及時采取救護措施,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家長。嚴禁老師體罰和變相侮辱學生。
3、排查安全隱患,健全安全管理。學校要制定治安保衛、教學安全、設施管理等方面規章制度,加強制度落實,從源頭上規范學校的安全管理模式,如建立規范的登記、詢問制度,有條件的學校由專業的保安人員值守,建立專門的會客區,與學生活動區域分開,杜絕因校外人員進入學生活動區域導致的人身傷害。學校應加強對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定期排查安全隱患,在可預見的范圍內制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學校的活動保護措施也要做到位,特別是在進行有一定傷害風險的體育活動時更要加強。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充分注意學生個體差異,加強對體質特異學生保護,避免不適合某項體育運動的學生參加該項運動。
4、多方聯動合作,構建保障機制。教育主管部門可牽頭,聯合公安、衛生、城管、安監、消防等部門集思廣益、凝聚力量,共同探索保障校園安全的新舉措,提高對傷害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快速反應能力;發生糾紛后盡可能通過和解、調解解決,有效解決學校與學生在事故中的利益對立問題,促成相關各方當事人妥善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少傷害事故帶來的損失。教育主管部門對于矛盾隱患及時排查處理,及時掌握動態,特別是矛盾易激化事件,可及時與法院溝通信息,可以共同制定應急預案,變被動處理為主動控制,變事后處理為事前化解。學校可通過財政撥款、社會捐助、學校和學生自籌等方式,設立校園意外傷害賠償資金,全面推行校園意外傷害保險,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救濟機制,確保受害學生能夠得到救濟。
(三)家庭方面
1、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理性維權。一旦發生校園傷害事故,家長要沉著冷靜,樹立救人第一的思想,積極配合學校做好應急處理工作。對于責任的分擔,家長應嚴格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維權,避免糾紛的擴大化。
2、加強對子女的安全教育,防患未然。家長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向子女灌輸校園安全知識,通過電視網絡等媒體上生動的案例使學生樹立安全意識。家長要教育學生不但要遵守課堂常規,還要遵守課外活動常規,做到不逞強,規范操作,消除事故隱患。在日常生活中,家長可采取多種方式向子女傳授一些事故自救的知識,做到有備無患。
3、做好子女品德教育與心理疏導工作,建立和諧的同學關系。在日常教育中,家長要教育學生正確處理學生之間的分歧,學會與人相處,寬以待人,避免過激的行為造成傷害事故。
應對與預防校園傷害糾紛是一項系統工程,既需要家長在日常生活中的言傳身教,學校的規范管理,法院的能動司法,主動作為,更需要全社會的積極參與,群策群力,共同化解風險,構建校園安全的防護墻,努力實現校園的平安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