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是勒龐撰寫的一本社會學經典著作,在這本總共才231頁的袖珍小冊子里,勒龐對大眾心理進行深刻洞悉,通過對個人聚集成群體時的心理變化的考察,生動勾勒出個人在群體中極易喪失理性,難有推理能力,思想情感易受旁人的暗示及傳染,以至變得極端、狂熱,難以容忍對立意見,并因人多勢眾產生的力量感而失去自控,甚至變得肆無忌憚的結論,雖然勒龐對大眾的心理論證存有偏激,但其對大眾心理的刻畫和判斷生動而又精妙。

 

法官是一群經過多年的法學教育訓練,通過長時間的規則意識熏陶,具備知悉一個國家法制構造、精通世俗規則之學的專門技能的法律人,他們對龐雜客觀現象持有理性的價值判斷,他們對眾多交易行為具備敏銳的風險嗅覺。在思維方式和心理感知上,法官與普通大眾是有所不同的,托克維爾曾對這種差異有過經典剖析:“對法律做過特別研究的人,從工作中養成了按部就班的習慣,喜歡講究規范,對觀念之間的有規律聯系有一種本能的愛好。這一切,自然使他們特別反對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輕率激情。”基于此,法律人的思維意識與大眾在意識層面上存在一定的距離和隔閡。可是,法官與大眾又根本無法實現井水不犯河水的“和諧”,因為,一方面,作為植根于社會文化之中的法律,它無法脫離整個社會語境而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里自娛自樂地構筑規則體系。它要求法官必須以所在的時代背景為依托,并針對這個背景之下滋生的蕓蕓糾紛逐一做出回應。另一方面,匯集在一起的大眾,很容易仰仗罰不責眾的心理預期和人多力量大的狂熱確信,而頻頻挑戰法律的容忍底線。這時,法官有職責將群體中因脫韁而施暴的狂熱分子納入規則之治。 因此,盡管在思維模式上有天壤之別,在理性與感性之間如存在差距。但是,在同一套穩定的制度內,兩者卻要相互交錯,難分難解。

 

法官職責是在一套程序規則的約束和指引下,將法律適用于查明的個案事實之上,并最終以法院之名向特定的當事人進行裁判。雖然任何一個裁判所指向的都是個案,但是,任何一個裁判也都涉及對一項或多項普遍規則的確認。盡管很多裁判結果與大眾毫無直接的利害關系,但由于這些即將作出或已經作出的裁判所確認的規則足以影響到大眾今后的福祉所以很容易激發了他們關注的熱情,引起他們的強烈關注。一個偶然案件就足以使他們聞風而動聚集在一起,從而立刻獲得群體行為特有的屬性。同時,由于立法在前,司法在后,社會變革越迅猛,新觀念與舊制度的沖突就會越激烈,立法的滯后性缺陷便暴露得越充分。面對既有法律制度的缺陷,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法官很難像法學家那般“瀟灑”,而基于“制度性反思”進行直率的批判,職業的操守要求法官必須嚴格遵循既有法律的精神,絕不能有半點僭越。于是,就存在這樣一個問題,當司法個案已然成為勒龐筆下的那個“偶然事件”,在大眾中引發了一石激起千層浪的熱力效應,然而,根據現有法律規定,裁判結果必然與大眾的呼吁背道而馳。處于被大眾圍觀狀態下的法官當如何作為。是無視大眾的傾向性意見,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做出一個注定會被輿論聲討的裁判,還是立即向滾滾民意妥協,僭越法律的精神,做出一個必將導致法律虛無化的裁判?

 

筆者認為,作為法律人的法官在此時,必須要求有超越法律的智慧,面對法律表現出的滯后性等弊病,法官不得不承認這樣一個事實:法律必須穩定,但又不能靜止不變。因此,當業已確立的法律同一些易變且重要的社會發展力量相沖突時,法律就必須對這種穩定政策付出代價。基于這個事實,在眾目睽睽之下,法官既不能深陷輿論的漩渦而失去獨立判斷的能力;更不能將輿論的閥門緊閉而任其洪水滔天。盡管專橫和偏執是一切類型的群體的共性。不可否認,在“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方面天衣無縫的前提下,法官當然可以坦坦蕩蕩地作出與大眾呼聲相去甚遠的裁判,讓這個經得起歷史考驗的裁判去矯正狂熱分子們的偏執和專橫。然而,法官無論如何都回避不了法律的缺憾。故當個案成為 “偶然事件”,進而引起大眾足夠的關注時,法官首先應當考慮的不是群體是否偏執和專橫,而是法律本身是否有恙——這里強調的是斟酌的先后順序,而非擇一的選項取舍。因為,司法的真正危險在于對合理改革的膽怯抵制,對法律陳規的頑固堅持。因此,越是深陷熱點案件的法官,就越應當保持清醒的頭腦、堅持獨立的判斷、秉持正義的勇氣,決不因大眾的施壓而違背客觀事實,做出迎合狂熱口味的錯誤裁判;也決不因死守法律的缺憾而機械司法,做出傷害大眾善良感情的僵化裁判。遵從正義的要求,從有缺憾的法律條文中解脫出來,避免機械司法導致的嚴重后果,但同時又得尊重法制的權威,避免將法律引向虛無。這一切,對法官而言,絕非易事,但無論如何,法官都應當培養并具備這種超越法律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