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緩刑犯社區矯正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王云超 發布時間:2013-04-27 瀏覽次數:1705
2011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經過長期的理論論證和實踐經驗總結,我國于2012年正式頒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加強和改進了對特殊犯罪分子尤其是緩刑犯的管理和懲治方式。筆者在審判實踐中發現,緩刑犯在社區矯正審前調查、判后入矯等環節仍存在不足,亟待進一步解決,以便更好地發揮社區矯正制度的價值功能。
一、社區矯正制度的價值優勢
1、有利于法院準確適用刑罰。社區矯正的審前調查工作,通過前期對被調查人的家庭、社會關系等方面進行調查評估,法院在審理時會嚴格區分被調查人是否具有收監執行的必要,使得應該收監的犯罪分子不會放在社會上,不應該收監的犯罪分子不會被無故收監。
2、有利于對犯罪分子的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通過要求被調查人提供保證人、履行報告義務、參加社區學習和公益活動,加強對被調查人的監督管理,防止其因違反法律和矯正規定而被收監,并降低被調查人再犯的可能性。
3、有利于犯罪分子融入社會。社區矯正工作促使一部分不宜收監執行的犯罪分子被判處緩刑,并對緩刑犯進行社區改造,督促其完成學習、公益勞動等任務,有利于犯罪分子接觸"地氣",融入社會,并被社會接納。
二、審判實踐中緩刑犯社區矯正工作存在的不足
1、社區矯正評估報告遲延。因委托審前調查材料全靠郵件往來,而一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機關礙于經費限制,往往用較便宜的平信或掛號信郵寄評估報告,導致評估報告無法及時到達法院。另外,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內部往往也用信件郵寄調查材料,甚至個別司法行政機關向被調查人暗示索要辦案經費,不然拖延辦理調查手續,客觀上拉長了調查時限。
2、以各種理由拒絕對被調查人進行調查。個別司法行政機關不進行法律釋明,亦不與委托調查機關溝通聯系,僅以被調查人不到場、長期在外打工、無保證人擔保等理由即將調查材料退回,或干脆藉此認為被調查人不適宜非監禁刑。極個別地方司法行政機關甚至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公務員或事業編制人員作為保證人,否則不予辦理調查手續。
3、特殊案件僅憑一方態度即評估被調查人不宜適用非監禁刑。在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和同事之間糾紛因瑣事引發的案件中,因有些系矛盾激化類型,司法行政機關受迫于被害人信訪壓力,不敢接受該被調查人進行社區矯正,往往在審前調查階段即出具該被調查人不宜適用非監禁刑的評估意見。
4、刻意夸大社區矯正評估材料對法院判決的證據作用。極個別地方司法行政機關以司法機關未對被調查人進行審前調查或審前調查評估報告建議適用監禁刑為由,拒不按照法院生效判決內容對緩刑犯辦理入矯手續,導致緩刑犯脫管,侵犯緩刑犯合法權益,蔑視法院刑事判決權威。
5、緩刑犯與社區矯正工作嚴重脫節。大部分緩刑犯均在戶籍地辦理入矯手續,但工作地卻在異地,導致緩刑犯到矯正機構報到之后,矯正機構只能通過電話對被矯正人進行監督管理,導致社區矯正工作流于形式,被矯正人亦無法履行社區矯正機構規定的學習教育、心里疏導、公益勞動等工作。
6、社區矯正審前調查啟動程序嚴重滯后。目前,因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缺位,大部分社區矯正審前調查委托手續均由人民法院郵寄,囿于案件審限的限制,有部分社區矯正評估報告會在法院判決之后才達到法院,無法發揮社區矯正評估報告的證據功能價值。
三、可以采取的相應對策
1、依法賦予被調查人社區矯正地的自主選擇權。司法機關在委托司法行政機關對被調查人進行審前調查時,應尊重被告人自主選擇權,由其自主選擇接受具備社區矯正條件的矯正地(戶籍地或居住地)。只要其選擇的矯正機構按照矯正要求可以對被調查人開展調查評估工作,且被調查人能提供矯正機構要求的擔保人、監管人、社區意見等條件,即應按照司法機關的調查委托開展調查評估工作,不得無故拒絕調查。人口大流動是導致目前矯正脫節的一大誘因,許多務工人員,長期在外打工,很少與原戶籍地接觸,有極少數人已長期離開原戶籍地,不宜回到原戶籍地接受社區矯正,而其在工作地有穩定的工作,這部分人若在工作地符合矯正條件,因工作地與矯正地在一起,利于被調查人的改造,完全可以考慮讓其在工作地接受社區矯正。目前,許多地方司法機關已與司法行政機關聯合出臺關于"未成年犯罪分子社區矯正"方面的聯合意見,只要未成年人在居住地符合矯正條件的,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接受其進行社區矯正,這一方案不失為所有類型刑事案件開辟了思路,有條件的地方司法機關完全可以同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協調,在尊重被調查人意見的基礎上盡力將所有刑事案件中可能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納入居住地矯正的范疇。
2、建立社區矯正專用資金。有的地方經濟狀況不好,司法行政機關及矯正機構財政吃緊,導致日常辦公盡量節儉,有的辦案工具奇缺,甚至無力聘請專門的社區義工及心理咨詢師,導致社區矯正工作效率不高,甚至影響社區矯正工作的實效。社區矯正工作畢竟關涉一個"問題人"到"社會人"的轉變,責任重,不能因為財政資金問題拖累社區矯正工作。筆者建議,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及矯正機構應及時向政府反映問題,爭取財政資金傾斜,建立社區矯正專用資金,努力改善矯正條件,尤其在調查評估材料郵寄上改變用效率較低的平信或掛號信傳遞方式,統一使用具有保密效果的郵政特快專遞郵寄調查評估材料。在無法爭取到社區矯正專用資金的情況下,為不影響調查評估進程,可考慮由被調查人交付基本必須的郵政特快專遞郵寄費用,并為被調查人出具財政統一收據。
3、嚴格落實社區矯正工作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司法所應當為社區矯正人員確定專門的矯正小組,與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確保各項矯正措施落實。司法所應當為社區矯正人員制定矯正方案,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教育和幫助措施。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實踐操作中,有的地方社區矯正工作長期處于"有矯無管"狀態。由于被矯正人工作在外地,矯正機構遂變通矯正措施,讓被矯正人在工作地每個月通過電話向矯正機構報告矯正境況。筆者認為,社區矯正工作系國家重點制定的一項創新性制度,矯正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督促被矯正人完成社區矯正方案確定的事項,被矯正人應按照矯正方案要求完成矯正任務,不得人與矯正地分離。在矯正工作執行過程中,若矯正機構發現被矯正人脫管,情節嚴重的,可建議人民法院對被矯正人收監執行余刑。
4、嚴格落實問責機制?!渡鐓^矯正實施辦法》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執法活動違反法律和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區別情況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交付執行機關和執行機關應當及時糾正、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告知人民檢察院。在實施社區矯正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過于原則化,而且對提交評估報告的時間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為"及時",不利于實踐操作。筆者認為,為全面落實社會矯正工作的內容,加速審判進程,應明確受托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收到委托調查材料后七日內回復評估報告,若在該期間內因特殊原因未能回復,應立即電復委托調查機關,并先行告知評估意見,進而盡快完成評估報告交郵。在調查評估過程中,除特殊情況下收受被調查人特快專遞郵寄費用外,嚴令以辦案經費為由收受被調查人其他錢財,已經發現,一律問責,輕則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查實后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樹立法院判決至上理念。審前調查評估,是指受托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委托機關的要求,對犯罪分子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了解,形成評估意見,及時提交委托機關。由此看出,審前調查評估意見僅僅為審判的一個證據而已,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可參考該證據,具體如何判處,還要依據案件其他證據綜合認定。審前調查評估意見不得成為限制法院判決的障礙,司法行政機關也不得對抗法院判決的權威。無論社區矯正機構作出怎樣的評估意見,只要法院判決犯罪分子緩刑,社區矯正機構即應依判決內容依法為緩刑犯辦理社區矯正手續,不得拒絕或拖延對抗。
6、建立司法機關統一的審前調查模式?!渡鐓^矯正實施辦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犯罪分子,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由此看出,緩刑犯審前調查啟動主體并非僅限于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亦責無旁貸。筆者建議,審前調查機制有必要公、檢、法形成統一的審前調查模式,即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可能會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立即啟動審前調查評估程序,并將該調查評估材料移送檢察機關,公訴機關發現卷宗中遺漏該項材料時,可自行委托調查評估或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但在案件移送法院公訴時,審前調查材料須作為證據隨卷宗材料全案移送。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應審查卷宗中是否有審前調查材料,經審查發現有可能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未有審前調查材料的,應立即啟動審前調查程序,在第一時間郵寄審前調查委托手續及材料,并督促受托調查評估機關盡快回復評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