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工程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從何時起算?
作者:盱眙縣人民法院 陳嬌嬌 發布時間:2020-06-11 瀏覽次數:3185
2012年,原告A建筑公司與被告B開發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B開發公司將其開發的甲商業小區的AB幢商業樓的土建、水電安裝工程發包給A建筑公司施工。2017年年底,A建筑公司完成施工內容并將工程交付B開發公司使用,2018年8月8日雙方完成工程款的審計結算,工程總價款為7900萬元。2019年1月19日,雙方達成《付款協議書》,載明:“工程總價款7900萬元,已付工程款7000萬元,欠付900萬元,于2019年3月1日前支付500萬元,余款400萬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付款協議達成后,被告B開發公司于2019年3月2日支付350萬元,余款未付,原告A建筑公司遂于2019年1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B開發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550萬元,并要求確認其對其施工的甲商業小區的AB幢商業樓的拍賣或變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及范圍如何確定?
第一種意見。自最后一筆工程款到期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本案中,A建筑公司與B開發公司簽訂的《付款協議書》對工程款達成一致意見,即分期付款,而《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對于分期付款并未明確約定具體起算點,參照分期付款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的規定,分期付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優先權的起算點亦應自最后一筆工程款到期之日起算,故案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應自最后一筆工程款到期之日起算。
第二種意見。自每一筆工程款到期之日起分段計算。《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所謂結合案涉情形,每一筆工程款到期之日相對應的工程款都應當是應付工程款,故案涉情形下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當自每一筆工程款到期之日分段起算。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優先的效力是優先于對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一般購房人(需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價款)外其他債權的,抵押權的優先效力都不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為維護正常市場交易的穩定性,保護其他交易方的合理信賴,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行使的期限應做嚴格的限制?!端痉ń忉專ǘ返诙l明確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第14條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起算如何確定作出了答復即(1)工程已竣工且工程結算款已屆滿的,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終止履行的,自合同實際解除、終止之日起算;(3)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但合同約定除質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屆滿的,自合同約定的工程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端痉ń忉專ǘ返诙l對于工程價款優先權的起算點已采用了較為寬松的態度,那么對于行使方式及具體范圍應當從嚴,結合本案而言,案涉工程早已在2017年年底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A建筑公司與B開發公司也已就工程款進行結算并達成《付款協議書》,剩余工程款分兩期支付,到期日期及數額分別為:1. 2019年3月1日500萬元;2. 2019年10月1日400萬元。每一筆工程款到期之日相對應的工程款都應當是應付工程款,A建筑公司在每一筆工程款到期之日都應當知道其權利受損,應當積極主張權利,相應的優先范圍也為到期工程款的數額,逾期不主張對于已到期工程價款的優先權即應視為失權。如案涉類型工程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起算時間點為最后一筆款項到期之日,則可能會產生工程發包人、承包人通過延長付款期限的方式延長整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行使的期限,只有如上文所述起始點確認才能一方面督促工程款債權所有權人積極主張權利,也能夠保障其他交易相對方對交易的合理信賴。故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中,第一筆到期款項優先權主張期限已過,A建筑公司僅在400萬元范圍內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