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種選擇都有成本
作者:周超 發布時間:2013-04-27 瀏覽次數:1819
選擇無處不在。小到個人的生活方式、職業規劃、人生信仰,大到國家的社會管理、體制改革、上層設計,都面臨著一個重要問題:如何在各種備選方案中作出最優選擇。法律代表著國家權力作出的公共選擇,無疑是整個國家機器運轉過程中最為重要的部分。《法治的代價》一書從法律經濟學視角,對法律界權和規則選擇問題作出了系統闡述,讓人眼前一亮、受益匪淺。
在該書的導論部分,作者形象地引用“夏娃的蘋果”的思想實驗,用以闡述法律經濟學的兩大理論基礎:科斯主義和庇古主義。兩者對于市場交易過程中產生糾紛的處理態度截然不同:前者主張通過法院來澄清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后者主張利用政府“無形的手”對市場主體進行外部調控。盡管兩者都意識到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矛盾糾紛需要外在干預,但都只是機械地指出沖突解決的方式,并未周全地考慮到沖突解決的成本問題,即科斯主義忽視了法律救濟的“界權成本”,而庇古主義忽視了政府調控的“管理成本”。
在對法律經濟學基本原理進行批判的基礎之上,作者從沖突解決的規則選擇和效率考量的不同角度重構了法律經濟學的界權原則。首先,法律應當“有所不管”。對于市場主體在經濟交往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管與不管都有成本。從社會效率的角度考量,很多情形下為了追查市場中的“壞孩子”而想方設法地澄清權利邊界要比放任“壞孩子”而有選擇性地模糊權利邊界具有更高的機會成本,這就意味著此類情形下界定權利所付出的代價可能遠遠超過所獲得的收益,因而在同時存在“棄真錯誤”和“存偽錯誤”時,是否追查并非道義問題,而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選擇問題。反思當前的社會大調解機制,其存在確有合理性,并非所有的糾紛都適宜由法院處理,況且即便是全管了未必代表就一定可以管好,對于交易成本低于界權成本或者界定權利會導致交易成本大幅增加的案件,完全可以通過其他社會矛盾調處機制化解而將其盡可能排除在法院之外,這同時也是合理配置有限司法資源的需要。其次,法律必須“要管就管好”。“有所不管”并不意味著法律可以由其所好地進行選擇性處理,更不意味著徹底的不作為,這與司法制度設立的初衷相悖。因此對于一些典型案例、重大事件,法律必須不計代價地追查到底,對“壞孩子”進行足夠的嚴懲,給以“其他孩子”有效的威懾,進而樹立法律的威信威嚴。但是,“法律的選擇,不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都可能導致個人效用和社會福利的重大變化,必須慎之又慎。”由南京彭宇案的判決所引發的全民道德討論、社會道德危機,乃至造成的中國若干年的道德水平倒退的嚴重后果可見一斑。因此,必須明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和法律保護利益的力度,根據規則效率的不同比較確立不同的法律規則和規則適用條件。法律如果決定要管,就必須盡可能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