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首次審議了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今年已經是第19個年頭,隨著時代的變遷,人們的消費能力,消費習慣、消費模式、消費思維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原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已經慢慢落后于時代的需求,對其進行修正,是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充分體現。

 

在本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的討論中,有關于消費者的“反悔權”入法等問題吸引了人們的關注。據悉,修正案將設立反悔權制度,賦予消費者冷靜期,期間可以無條件退貨。

 

很多人都會有這樣的感覺:看著電視購物臺上的廣告、看著淘寶上銷量很好的產品介紹,常常會“一不留神”“頭腦一熱”就撥打了訂購電話或者在網上按下了“立即購買”,但收到貨后往往卻冷靜下來,發現自己其實并不需要這件商品,然后將它束之高閣。在銷售手段天花亂墜的今天,很多消費者面對種種攻勢都會因抵制不了誘惑而沖動購物,結果就是,造成金錢和資源的浪費。在這種情況下,設立一個區間,讓消費者頭腦冷靜下來仔細考慮自己的交易是否有必要,充分體現在對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權益的一種保護,也是時代進步的一個體現。

 

一個文明的商業社會,應當允許消費者享有“反悔權”。社會上目前存在很多質疑,尤其是商家,認為賦予消費者“反悔權”有可能會鼓勵違約,造成誠信缺失的泛濫。對于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立法創建,當初在創建這一條款時,社會上也出現了“知假打假牟利”的道德質問,最著名的人物就是王海,“以惡制惡”的危機后果成為質疑的重點,但這些質疑聲最終沒能阻止這一條款的創設,因為法律正視了這些可能的副作用,并積極地進行了引導和調整。因此,在修正案中設立消費者反悔權制度也可以借鑒這樣的思路:客觀承認法定內容的負效應,然后尋找法律配套制度來進行應對,規定消費者在一些特定消費領域享有反悔的權利,對反悔權的適用范圍進行事先的限定,從而盡可能地避免其所可能產生的弊端。承認消費者在不損害商品的前提下擁有反悔的自由,這也是契約社會中,商業倫理對消費者誠信度的認可與尊重。

 

反悔權的設立,也是對商家的一種督促,商家只有誠信經營,買家才不會買完就后悔,尤其是在網絡購物中,因為不能眼見實物,到手的商品很可能與商家描述造成的消費者的心理期待相差較大,這種情況下,允許消費者反悔,也是對商家誠信的一種促進。

 

在中國社會正在不斷發展的基礎上,在社會心理不斷走向穩定的形勢下,“反悔權”的入法,必將會在維護消費者權益、規范商家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等方面做出巨大貢獻。